- 索引號: tssrmzfbgs/2025-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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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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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2025-12-16
- 標題: 《甘肅省地名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近日,《甘肅省地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十四屆省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原《辦法》自2004年起施行已20多年,為加強我省地名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服務甘肅發展和群眾生活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地名管理工作面臨著新形勢新任務,2022年5月,國務院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對地名管理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修訂《辦法》是貫徹落實上位法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地名管理規范化、法治化建設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地名管理效能與服務水平的現實需要。
二、修訂特點。《辦法》修訂在總結實踐經驗、全面貫徹落實《條例》的基礎上,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將原來的7章26條修改為條款體例的28條,對健全管理機制、規范地名命名更名、強化地名標志設置管理、加強地名文化保護、推進地名信息化建設和融合發展等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促進上位法的貫徹實施和地方法規體系的協調統一,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為推進新時代地名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健全地名管理體制機制
明確地名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工作機制。
強化政府責任,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地名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和科技創新應用,將地名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統籌安排。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地名管理相關工作。
細化部門職責,明確民政部門為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林業草原、教育、新聞出版等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具體承擔本領域相關地名管理工作。
(二)強調公眾參與權利
強調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尊重當地群眾意愿,方便生產生活。有重大社會影響、與群眾生活關系密切的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明確地名方案編制要求
明確由民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地名方案。編制地名方案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經批準的地名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報批。
(四)細化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嚴格依照《條例》第十二條的授權,結合本省實際,明確了自然地理實體、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和自然村命名、更名的申請主體和審批機關。
對縣(市)和市轄區街路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程序進行了細化明確。
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根據“新建或者已建未交付”和“已交付”狀態,合理確定申請主體,并明確住建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五)規范地名標志設置管理
按照地名類別,明確了相應的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部門。其中,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劃、街路巷等地名標志設置管理責任部門,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指定。
規定街路巷、城市公園、住宅區、樓宇和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的地名標志,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設置。
拓展地名標志功能,鼓勵和支持應用具有電子定位和物聯網功能的新型地名標志,融合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地名文化傳播等功能。
強化特殊情形地名標志設置管理,明確施工單位需移動、拆除地名標志時,應當事先征求地名標志設置管理部門的意見,并在施工結束時恢復原狀或者按照規范重新設置。
(六)完善地名文化保護利用措施
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地名文化研究、保護和宣傳,開發地名文化產品,創新地名文化展示、傳播方式,推動地名文化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明確地名保護名錄制定程序,即:開展地名普查,形成初選名單—征求意見建議—組織專家論證—公示擬認定名單—確定并公布保護名錄。
明確列入保護名錄的地名確需更名的,應當預先制定保護措施。地名保護名錄涉及的地理實體拆除后在原址或者同地域范圍內重建的,應當優先使用原地名。
明確歷史地名應當建立專項檔案,記錄其歷史沿革、文化內涵等信息。
(七)突出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
明確省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構建跨層級、跨部門的綜合性數字化地名信息管理平臺,加強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的應用。
(八)將地名建設納入鄉村振興大局
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地名命名管理和地名標志設置管理,挖掘鄉村地名文化資源,深化地名信息應用,推動鄉村地名建設與寄遞物流、農村電商、智慧農業、鄉村旅游等融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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