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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13914629N/2022-09134
  • 組配分類: 救助政策
  • 發文機關: 天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4-20
  • 發文字號:
  • 發布時間: 2022-04-20
  • 標題: 關于印發《天水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天水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04-20 信息來源: 天水市民政局 瀏覽次數:

各縣區民政局、財政局、殘聯,市兒童福利院:

為進一步規范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完善兩項補貼政策體系,提升經辦服務水平,市民政局、財政局、殘聯制定了《天水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天水市民政局      天水市財政局      天水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2年4月18日

 

天水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政策依據】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6〕13號)和省民政廳、財政廳、殘聯《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甘民發〔2021〕124號)等政策規定,為健全完善殘疾人社會福利政策體系,提升服務管理水平,更好發揮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制度含義】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是對殘疾人因殘疾產生額外生活支出給予的補助,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是對殘疾人因殘疾產生長期照護支出給予的補助,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是保障基本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重要的制度安排。

第三條【適用范圍】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所有殘疾人,不受戶籍地限制,可向任意地鄉鎮(街道)提出兩項補貼申請,由戶籍地審核審定、發放補貼。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戶籍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的材料受理、調查核實、審核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以及對外地戶籍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的材料受理、信息推送等工作。

第四條【實施原則】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既要兼顧殘疾人生活保障和長期照護需求,又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健全完善兩項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堅持公平公正、陽光透明,面向社會公開公布政策內容、對象范圍、補貼標準和申辦程序,公平公正操作,對標精準認定。堅持制度銜接、動態管理,加強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制度有效銜接,加大動態管理力度,做到補貼對象有進有退。堅持便民利民、高效快捷,深化民政領域開展便民利民專項行動成果,不斷簡化優化實施程序,增強發放補貼的時效,提升規范化管理水平。

第五條【職責分工】著力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財政和殘聯配合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推動形成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合力。市民政局牽頭負責,會同市財政局、殘聯共同制定政策措施、完善制度機制,加強監督管理,督促指導縣區組織實施。市財政局負責做好補貼資金撥付、下達和監管工作。市殘聯負責做好《殘疾人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定期共享殘疾人證辦理及變更等情況。

縣區民政局、財政局、殘聯對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具體實施。

鄉鎮(街道)負責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材料的受理調查,對象管理等工作。村(居)委會協助鄉鎮(街道)做好入戶調查、主動發現報告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補貼對象

第六條【兩項補貼對象】按照國家和省上現行政策規定,全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符合條件的一、二級殘疾人。

既符合生活補貼條件,又符合護理補貼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兩項補貼。

第七條【擇高申領補貼對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

低保家庭中60周歲及其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已認定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由政府購買服務提供養老服務或者發放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殘疾人,退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補貼范圍后,才能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

第八條【視為符合條件對象】“五七工”“家屬工”和自行繳納養老保險后領取養老金的重度殘疾人,領取基礎養老金和遺孀補貼的重度殘疾人,公益性崗位人員、村干部中的重度殘疾人,可視為符合申請、發放護理補貼條件。

第九條【自愿放棄補貼對象】符合兩項補貼條件,但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明確表示不愿申請的殘疾人,采取本人或監護人填寫《自愿放棄書》方式簽字確認;因本人失蹤、失聯等特殊原因無法聯系未納入補貼范圍的殘疾人,因《殘疾人證》有效期滿停發補貼后再未重新辦證的殘疾人,按自愿放棄進行備案登記。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改變放棄意愿,重新獲得聯系,以及《殘疾人證》有效期滿、注銷后重新辦證的殘疾人,可按程序提出補貼申請。

第十條【特殊類型殘疾人】有以下情形的殘疾人,不能申請兩項或者其中一項補貼:

1. 不能申請兩項補貼的。已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殘疾人,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已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蹤6個月以上的殘疾人,《殘疾人證》有效期滿、注銷或者凍結的殘疾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在監獄服刑的殘疾人,均不能申請兩項補貼。《殘疾人證》有效期滿、注銷后重新辦證或者解凍并提出申請的,從新發放《殘疾人證》的當月起計發補貼,同時可視情按照新發《殘疾人證》登記信息時間、類別、對象類型補發補貼,但補發數量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的補貼。

2. 不能申請生活補貼的。已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殘疾兒童,退出低保范圍的殘疾人,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或者繼續領取護理補貼,但不能申請生活補貼。

退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后,重新審核確認為低保對象的,不在上述情形之內。

3. 不予受理護理補貼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中,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申請時未提供領取上述補貼(津貼)情況證明或者不愿配合經濟狀況核對的,不予受理護理補貼。

老年補貼(津貼)不包括高齡老人生活補貼。

第十一條【延伸補貼覆蓋范圍】根據國家、省上政策調整情況和全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生活補貼覆蓋范圍逐步向低保邊緣家庭中的殘疾人延伸,護理補貼覆蓋范圍逐步向智力、精神三、四級殘疾人(含以上兩個類別的多重)延伸,推動形成面向所有因殘疾產生生活支出、照護支出的普惠型殘疾人社會福利制度。

低保邊緣家庭是指人均收入超過當地當年低保指導標準,但低于低保指導標準的1.5倍(有條件的縣區可放寬到低于2倍)。

 

第三章  補貼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方式】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堅持本人自愿原則,采取個人申請與協助申請、主動辦理相結合,線下申請與線上申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請人只提供相關證件資料,不需提交書面申請書。

(一)個人申請。由殘疾人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任意成員作為申請人,向任意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會或者其他親屬代為申請。

到戶籍地以外接受學歷教育的殘疾學生,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對待,在原戶籍所在地繼續領取或者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

(二)協助申請。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干部入戶走訪調查中,發現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的,告知相關補貼政策后,在殘疾人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自愿的基礎上,協助有困難的提出申請。

(三)主動辦理。縣區民政局、鄉鎮(街道)根據殘聯提供的辦證信息,定期與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已保障對象信息進行數據比對,全面篩查、主動發現符合兩項補貼條件的殘疾人,在征求殘疾人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后,主動幫助辦理手續、認定補貼資格。

第十三條【供養機構申請】在市、縣級兒童社會福利和民政精神衛生機構集中供養,且戶籍在供養機構駐地的殘疾人,由供養機構負責收集材料、統一向駐地縣區提出申請;戶籍不在供養機構駐地縣區的殘疾人,由供養機構以殘疾人個人名義通過異地“跨省通辦”方式申請。

第十四條【本地申請材料】戶籍地、居住地均在本市同一鄉鎮(街道)的殘疾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銀行折卡的復印件,原則上向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申請人是否持有殘疾人證、享受低保、納入低保邊緣戶、享受孤兒和事實無人扶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情況,經辦人員通過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甘肅省社會救助信息系統等方式核查后,按核查結果將有關信息填寫在《天水市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審批表》,并對核查結果負責,一并告知申請人《殘疾人證》有效期滿后重新鑒定換證的規定。

上述殘疾人通過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熱線電話、微信小程序等途徑線上提出申請,符合補貼政策但未提供相應申請材料的,由受理單位負責告知補貼政策、申辦程序,申請人持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原則上到所在鄉鎮(街道)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補貼政策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條【跨省通辦申請材料】本市戶籍殘疾人跨鄉鎮、跨縣區、跨市、跨省居住的,持上述證件的復印件,向任意地鄉鎮(街道)提出異地“跨省通辦”申請。外地戶籍殘疾人也可向本市任意鄉鎮(街道)提出異地“跨省通辦”申請,申請材料不符合業務屬地規定的,業務受理人一次性告知其應當補交的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六條【輔助性申請材料】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中享受財政工資待遇的殘疾人,按擇高原則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除持上述證件的復印件外,需提供本人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情況的證明。

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范圍的殘疾人,“五七工”“家屬工”和自行繳納養老保險后領取養老金的殘疾人,領取基礎養老金和遺孀補貼的殘疾人,公益性崗位人員、村干部中的殘疾人,申請護理補貼不需要提供本人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情況的證明。

 

第四章  補貼標準

第十七條【生活補貼標準】根據社會救助對象類型,本市戶籍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分為三個檔次,分別確定補貼標準。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一、二類家庭中的殘疾人按一檔標準補助,農村低保三、四類家庭中的殘疾人按二檔標準補助;生活補貼覆蓋范圍延伸后,低保邊緣家庭中的殘疾人按三檔標準補助。

外地戶籍殘疾人在本市申請生活補貼的,按業務屬地(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補貼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護理補貼標準】根據殘疾人殘疾類型、等級,本市戶籍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分為三個檔次,分別確定補貼標準。肢體、視力、智力、精神一級和智力、精神二級殘疾人(含以上六種類別多重的殘疾人)按一檔標準補助,聽力、言語一級和肢體、視力、聽力、言語二級殘疾人(含以上六種類別多重的殘疾人)按二檔標準補助;護理補貼覆蓋范圍延伸后,智力、精神三、四級的殘疾人(含以上四種類別的多重)按三檔標準補助。

外地戶籍殘疾人在本市申請護理補貼的,按業務屬地補貼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動態調整補貼】根據國家和省上政策規定、下撥資金,視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建立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強化資金保障,及時足額安排補貼資金及必要的工作經費。本市戶籍殘疾人兩項補貼按一、二檔標準補助的,由市民政局、財政局根據省上指導標準確定,縣區按下發通知遵照執行;本市戶籍殘疾人兩項補貼按三檔標準補助的,在省市鼓勵延伸范圍、但未要求必須作為補貼對象前,補助標準由縣區民政局會同財政局商報政府確定。

兩項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情況,面向社會公開公布。

第二十條【補貼經費保障】按照《甘肅省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和當年下達資金要求,本市戶籍殘疾人兩項補貼按一、二檔標準補助的,從中央或者省級下達資金中支付;本市戶籍殘疾人兩項補貼按三檔標準補助的,所需經費由縣區統籌解決。

在市級兒童社會福利和民政精神衛生機構集中供養的本市戶籍殘疾人的兩項補貼,從省上下達本單位的資金中直接支付,或者由供養機構駐地縣區從省上下達資金中支付;在縣級兒童社會福利和民政精神衛生機構集中供養的殘疾人的兩項補貼,從省上下達本縣區或者供養機構的資金中支付。外地戶籍殘疾人兩項補貼,按業務屬地有關規定支付。

 

第五章  資格認定

第二十一條【鄉鎮初審】鄉鎮(街道)對戶籍地與居住地均在本地的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在受理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合格材料報送縣區殘聯。

外地戶籍殘疾人在本鄉鎮(街道)申請兩項補貼的,在受理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業務屬地(即申請人戶籍地的鄉鎮或者街道)的兩項補貼受理窗口。

第二十二條【殘聯審核】縣區殘聯接到供養機構、鄉鎮(街道)報送的受理本地戶籍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初審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殘疾類型、殘疾等級和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合格材料報縣區民政局。

第二十三條【民政審定】縣區民政局接到殘聯報送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審核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為低保對象或者低保邊緣人口中的殘疾人,以及戶籍屬地和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補貼類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視情按一定比例抽查后,提出審定意見,合格的納為擬發放補貼對象。

本地戶籍殘疾人異地“跨省通辦”申請兩項補貼符合條件的,鄉鎮(街道)初核、殘聯審核、民政審定的整個流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經濟核對】對于擇高申領護理補貼的殘疾人,因原工作單位改制、破產或者搬遷等原因,申請人不便提供領取補貼(津貼)情況證明且已做出誠信承諾的,鄉鎮(街道)受理后報請縣區民政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進行信息比對、出具核對報告,符合條件的按正常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終止程序】初審、審核、審定的各個環節中,發現申請人保障對象類別、殘疾類型等級等不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的,可以終止資格認定的程序。戶籍地、居住地均在受理地鄉鎮(街道)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終止的理由;異地“跨省通辦”申請的,通過系統退回受理地告知申請人終止資格認定的理由。外地戶籍殘疾人在本市所屬鄉鎮(街道)異地“跨省通辦”申請,被業務屬地退回的,由受理鄉鎮(街道)告知具體原因。

第二十六條【告知公示】縣區審定合格、擬納入殘疾人兩項補貼范圍的,委托供養機構、鄉鎮(街道)向申請人發放補貼資格認定通知書(包括審定時間、計發時間和補貼標準等)。新認定兩項補貼資格殘疾人的姓名、補貼標準檔次、計發時間等相關信息,在所屬供養機構和村(居)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計發時間】兩項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主申請、協助申請的從提出申請當月開始(以《天水市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審批表》登記的時間為準),通過信息篩查比對“主動辦”的從審定當月開始,按起發時間和確定檔次標準計發兩項補貼。

第二十八條【財政撥付】縣區財政局對民政局和殘聯申請撥付補貼資金的行政文書、對象名冊等資料審查后,按時向金融代辦機構撥付殘疾人兩項補貼,并將撥付信息反饋民政局。

第二十九條【社會發放】金融代辦機構在接到財政撥付信息后,負責在規定時限內,將殘疾人兩項補貼支付到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集中供養的,可將兩項補貼打入供養機構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縣區民政局負責跟進監督,督促加快進度,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到位。

第三十條【信息錄入】加強系統數據錄入和應用工作,由供養機構、鄉鎮(街道)負責,每月10日前將本月發放兩項補貼的所有殘疾人信息,及時錄入“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并對已被清退的按“注銷”進行標注,確保系統補貼對象數據與實際發放數據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條【完善檔案】對納入兩項補貼范圍的殘疾人,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檔案(包括申請審批表和殘疾人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銀行折卡的復印件等申請材料);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檔次、類別調整的,及時補充相關資料。

殘疾人兩項補貼按“一人一檔”建立檔案,縣區或者供養機構、鄉鎮(街道)管理均可,由各縣區民政局自行確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殘疾人證管理】市、縣區殘聯統籌《殘疾人證》發放管理工作,指導有關醫療機構嚴把殘疾等級鑒定關口,提高鑒定的精準度,增強辦證的時效性,做到鑒定結果、證件登記信息與殘疾人實際狀況相符。加強證件辦理、換發與補貼發放工作的銜接,發證時主動宣講政策、了解殘疾人生活狀況,到期前6個月提醒殘疾人重新鑒定、換領證件,并將有關情況反饋縣區民政局,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及時、發放連續。

第三十三條【補貼政策公開】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內容、申辦程序變化和補貼標準動態調整等情況,市、縣區民政局及鄉鎮(街道)結合實際,通過政務公示欄、信息平臺、網絡媒體等方式,及時面向社會公開公布。分層分次開展政策業務培訓,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提高政策執行力和群眾知曉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定期復核制度】按照市級統籌、縣級抽查、鄉級實施原則,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復核制度。縣區民政局、殘聯和鄉鎮(街道),采取入戶走訪、數據比對等方式,每季度至少復核一次。發現殘疾人保障類別、殘疾等級變化的,由供養機構、鄉鎮(街道)統一上報,不需殘疾人重新申報,從次月起調整補貼檔次;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殘疾人或者其監護人,從次月起停發補貼;市民政局、殘聯根據實際情況,定期不定期地開展抽查,完善政策措施,簡化優化辦理流程,提升資格認定效率。

本市戶籍殘疾人異地“跨省通辦”納入兩項補貼范圍的,由縣區民政局負責,采取督促補貼領取人至少每年報送一次殘疾人免冠近照(需持任意地當月報刊)方式進行復核。

第三十五條【完善退出機制】發現殘疾人已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蹤滿6個月、戶籍遷出、在監獄服刑、《殘疾人證》注銷的,從次月起停發兩項補貼。殘疾人未如實填報領取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和護理補貼(津貼)的,從發現之日起的次月起停發護理補貼。殘疾人退出低保或者低保邊緣家庭的,從次月起停發生活補貼,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護理補貼,其中退出后認定為特困救助供養人員的從次月起停發兩項補貼,認定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的從次月起停發生活補貼。

《殘疾人證》有效期滿后未重新鑒定、換發的,從次月起停發兩項補貼。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及時換證的,從情況緩解之日起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過渡時間。過渡期內,繼續按原標準發放兩項補貼。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鄉鎮(街道)于每月25日前,向縣區民政局報送次月所有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名單,以及新增、調整、退出兩項補貼的殘疾人名單。縣區民政局會同財政局和殘聯建立日常督查、目標考核、績效評價機制,加強對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制度規范運行。市民政局、財政局、殘聯視情開展調研督查,加強督促指導,著力健全完善政策體系,細化實化審核審定程序,不斷提升服務管理水平。主動接受紀檢監督、審計檢查和巡視巡察,按要求提供相關政策文件和補貼信息數據,對反饋問題舉一反三檢視,抓好整改落實。

第三十七條【經辦責任】殘疾人兩項補貼經辦機構和經辦人員,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審核審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違規審核審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補貼資金,不按規定核實處理有關舉報、投訴,以及為符合條件殘疾人辦理、更換《殘疾人證》不提供服務,為不符合條件殘疾人發放《殘疾人證》等情形的,在全市范圍對相關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抄送縣區政府依法依紀處理。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責任】殘疾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辦理虛假《殘疾人證》,騙取殘疾人兩項補貼的,自發現之日起終止補貼資格,并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補貼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政策解釋】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施行時間】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國家和省上補貼政策調整變化,另行發文通知。

參照本實施辦法另行制定操作規程或者落實措施的縣區,分別報市民政局、財政局和殘聯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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