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tssrmzfbgs/2025-00379
- 組配分類:
- 發文機關: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發布時間: 2025-11-06
- 標題: 5個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1簡介
2025年1月24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汽車服務中心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中心一臺汽油儲存裝置上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結合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中心罰款1.9萬元。
專家評析
醒目的警示標志能夠有效提示作業人員及相關方精準識別環境風險,強化安全警覺性,引導其規范操作、主動防護,對從源頭遏制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中心在其經營區域及汽油儲存裝置均未依規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案情2簡介
2024年12月4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執法檢查時,發現該機構培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主要負責人混班培訓,檔案未按一期一檔要求建檔管理,違反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限期改正。
處理結果
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結合《某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機構罰款5000元。專家評析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人員培訓檔案。安全培訓相關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檔備查。《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8011-2023)》第4.7.1條規定,培訓學員的培訓檔案應實施“一期一檔”管理,以紙質或電子檔案的形式進行歸檔,存放和保管。檔案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培訓方案或培訓計劃、培訓通知、學員信息匯總、考勤記錄,培訓教材與課件、線下培訓現場視頻記錄(可單獨存放),培訓質量評估記錄和培訓總結。使用線上安全生產培訓平臺進行理論培訓的,檔案還應包括學習記錄、人像抓拍圖片、學時證明。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依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培訓機構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主要負責人混班培訓,培訓檔案未按照“一期一檔”要求管理,檔案管理不規范,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案情3簡介
2024年10月,行政執法部門對某木業公司進行核查時發現,該公司室外中央除塵器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同時,該中央除塵器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不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除塵器要求8.4.6、8.4.8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5.1.6。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六項,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均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行政執法部門當場責令該公司停止使用該中央除塵器干式除塵系統,并限期消除事故隱患。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結合屬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2萬元。專家評析
依據《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除塵器要求8.4.6,干式除塵器應設置鎖氣卸灰裝置,及時清卸灰倉內的積灰。依據8.4.8,干式除塵器應符合7.1.3規定“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應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種或多種控爆方式,但不能單獨采取隔爆。”《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5.1.6規定:“除塵器按下列要求設置鎖氣卸灰裝置:a.除塵器灰斗下部應設鎖氣卸灰裝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設計應使灰斗內無粉塵堆積。”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三項,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六項,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公司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均屬于重大事故隱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案情4簡介
2025年3月3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礦山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新入職員工教育培訓時間未達到72小時即安排新入職員工上崗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行政執法部門當場責令該公司糾正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結合某市業務主管部門公布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標準(試行)》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企業罰款2萬元。專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礦山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時間未到72小時即安排新入職員工上崗作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案情5簡介
2024年5月29日,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安全評價機構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安全評價公司受委托對某加油站進行安全現狀評價,但安全現狀評價服務費用8000元由某科技公司收取。行政執法部門遂于2024年6月5日分別立案調查,查實該科技公司未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經安全評價公司負責人李某同意借用該公司安評資質,為該加油站安全現狀評價服務;該科技公司臨時聘用人員劉某未取得安全評價相關資格從事安全現狀評價服務。該科技公司借用他人資質擅自從事某加油站安全現狀評價服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該安全評價公司向該科技公司出借單一業務范圍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出具《某加油站安全現狀評價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行政執法部門分別責令兩家公司立即糾正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結當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沒收該科技公司違法所得8000元,并罰款10萬元;對劉某罰款5萬元。對該安全評價公司罰款10萬元,并吊銷安全評價資質;對李某罰款5萬元,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
專家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資質條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本案中,該科技公司未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借用該安全評價公司資質從事某加油站安全現狀評價服務,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該公司及劉某進行處罰;該安全評價公司向該科技公司出借單一業務范圍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出具《某加油站安全現狀評價報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該公司及李某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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