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1日,天水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聯合市生態環境局清水分局開展入河排污口巡查,在利用無人機巡查后川河時發現黃門鎮下成村段以西1.2公里處一廠區內露天堆放大量砂土料。發現相關問題線索后,執法人員隨即赴現場開展執法檢查,查明該處砂土料為某建筑石料加工廠所有,現場裸露的砂土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查處情況】
該建筑石料加工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7月24日,天水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甘肅省環保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定,對該建筑石料加工廠作出罰款人民幣6.4萬元的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一是積極落實“非現場”執法各項措施,在日常執法檢查中加大了對無人機飛檢等“非現場”執法手段的使用頻次,將新科技新裝備與生態環境執法緊密結合起來,精準鎖定違法行為,高效指導現場核查,有效實現轄區內污染源監管從“人防”到“技防”。二是利用無人機等先進裝備開展非現場執法檢查,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生產的干擾,做到“日常不擾”“無事不擾”“守法不擾”,同時有力促進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實現監管效能最大化、對市場主體干擾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