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財科〔2018〕105號
各市(州)和省直管縣(市、區)財政局、科技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省級財政科研專項資金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甘辦發〔2017〕5號)和《甘肅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甘財辦〔2014〕22號),我們制定了《甘肅省省級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科技廳
2018年8月6日
甘肅省省級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甘肅省省級科技計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省級財政科研專項資金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甘辦發〔2017〕5號)和《甘肅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甘財辦〔2014〕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創新、科技計劃實施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類支持、講求績效的原則。相關制度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方案、績效評價等對外公開(涉密事項除外)。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科技重大專項計劃。依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需求,聚焦重點產業、特色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關鍵產品目標和重大產業化目標,重點支持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聯合的集成度高、關聯度大、帶動性強的重大科技項目。
(二)重點研發計劃。圍繞解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技術需求,以解決社會公益性技術創新和促進產業技術升級、培育新興產業為目標,重點支持工業、農業、社會發展、國際科技合作領域新產品、新設備以及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集成創新。
(三)技術創新引導計劃。以市場為導向,根據行業、企業、區域技術創新活動需求,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民生領域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及適用技術示范推廣。
(四)創新基地和人才計劃。重點支持各類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和能力提升,為提高科技持續創新能力提供條件保障;支持引進、培養高水平科技領軍人才、優秀團隊和創新創業人才。
(五)知識產權計劃。重點支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方面。
(六)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補助和后補助。根據科研活動及項目屬性確定具體支持方式,在年度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前補助是指按競爭方式立項并核定預算,按進度撥付資金;后補助是指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在項目完成并取得相應成果,按規定程序通過審核驗收、評估評審后,給予相應的補助。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省科技廳提出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資金分配計劃和績效目標,并按規定程序安排預算、下達指標、撥付資金。會同省科技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抽查和再評價。
第七條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項目申報、評審、驗收,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和資金分配計劃,擬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檢查項目實施。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落實自籌資金,開展績效自評,編制資金決算,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批復,確定支持項目,并按規定時間提出資金分配計劃。
第十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科技廳提交的資金分配計劃下達專項資金指標,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市縣財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及時撥付項目承擔單位,并督促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要嚴格按照財政、財務相關規定,對專項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涉及政府采購的,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間,要按照項目任務書和項目進度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按要求完成并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結余資金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確需繼續安排使用的,按照預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關科研活動。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和項目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對項目組織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按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科技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省科技廳對項目推薦單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科技服務機構、評審和咨詢專家在資金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記錄,建立不良信用名單。
第二十條 在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將進行通報、限期整改、停止撥款或收回資金,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一)虛報經費預算套取專項資金;
(二)未按照專項資金支持范圍使用;
(三)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四)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政策及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科技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項目預算審核、資金分配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