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0〕325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技局,蘭州新區組織部、科技發展局,省直各部門、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中關于“按照科學分類評價的要求修訂職稱評審標準”的有關規定,現將《甘肅省實驗技術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職改辦、省科技廳人事處,以便修改完善。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科學技術廳
2020年9月28日
甘肅省實驗技術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實驗技術系列專業技術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實驗技術系列專業技術人才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斗,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系列新增設正高級職稱。職稱層級調整后包括正高、副高、中級、助理、員級5個層級,名稱依次是:正高級實驗師、高級實驗師、實驗師、助理實驗師、實驗員。各層級均分別與專業技術內部崗位等級對應,正高級實驗師對應一至四級,高級實驗師對應五至七級,實驗師對應八至十級,助理實驗師對應十一至十二級,實驗員對應十三級。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科學實驗、教學實驗、分析檢測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才(含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級實驗師、高級實驗師、實驗師。評價的職稱在全省范圍有效。
第四條 本系列助理實驗師、實驗員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
第五條 本系列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特殊評價暫行辦法》(甘人社通〔2018〕267號)的下列人才,可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評價相應層級職稱:
(一)全省作出重大貢獻人才。
(二)從國內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
(三)全省新興科技產業、身懷絕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臨夏州引進人才。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六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七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實驗技術工作及其它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存在違反本行業實驗技術領域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九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職稱的撤銷職稱。同時,用人單位可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正高級實驗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條 專業能力。具有系統而堅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具有豐富的教學、科研實踐經驗和突出的教學、科研能力,在省內外同行專家中有較高知名度,掌握本學科國內外的實驗技術前沿理論及應用情況,具有組織指導大型實驗和解決關鍵性技術的能力,在實驗技術工作中有較大的理論或實踐創新。
第十一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突出,受到省級以上科技獎勵或表彰;或主持省級科技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二)承擔或組織實施過省級以上重大科技項目的實驗工作;或在實驗技術或儀器設備的研發、改進、改造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三)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發明專利,實施效果突出;或任現職以來出版過獨創性的研究著作;或在國內核心期刊上獨立發表過獨創性的論文、實驗報告。
(四)在本行業內具有較高影響力,是本學科實驗技術領域全省的學術帶頭人,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五)系統擔任過2門以上實驗課程的全部講授工作,實驗、實習教學實績突出,具備制定實驗室建設中、長期規劃的能力,能解決本學科實驗工作中出現的關鍵性技術問題。
第十二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畢業,任高級實驗師滿5年。
第十三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及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年度必須為連續考核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四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十五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體現本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具有較高水平的實驗報告、調研報告、建言獻策報告、技術標準、專利、實施細則、操作規程、項目設計方案、項目實施方案、規劃計劃、技術工作總結和技術創新成果等。
第十六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它省、市屬單位晉升正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或企業累計一年以上的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進行專業設計、制作、分析、課件制作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九條 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獲國家級科技獎二等獎(第6名后定額人員,前5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國家級科技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參考其它業績。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一等獎(第3、4、5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二等獎(第2、3、4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三等獎(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科技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名)撰寫全國性技術標準并頒布實施1項。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獲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3、4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二等獎(第2、3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完成(前2名)省級科技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作為第一編制人撰寫由省市場監管部門頒布的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4.其它。獲國家部委科技獎一等獎(第 6、7名),或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 5、6名)1次,并獲國家部委、省級二、三等獎(定額內人員)任意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擔任省級重點實驗室主任或連續擔任副主任3年以上,在實驗室建設或管理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所在實驗室被評為優秀類省級重點實驗室;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制定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方案,且該實驗室通過建設驗收。
2.作為第一完成人,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并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50萬元或3年內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100萬元。
3.作為技術推廣第一負責人,引進國外、省外先進精密儀器設備或實驗技術,在全省范圍內推廣,并取得良好的效果(需提供實例方案);或獲國家發明專利(前2名)2件,或獲國家發明專利(第1名)1件并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第1名)2件,且上述專利至少有一件已應用于相關儀器設備或實驗裝置或專用軟件等。
4.作為項目合作單位第一完成人,利用新技術、新方法輔助完成省級以上科技項目10項以上(以項目合作合同、項目計劃為據)。
5.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專著(譯著)1部或被列入國家部委計劃的教材1部;或作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0萬字。(專著、譯著需提前送審,經專家審核達不到相應職稱水平的,不作為申報依據)。
6.作為第一作者、執筆人,發表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學技術會議錄索引)收錄的本專業論文1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并在省級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
7.本人研究的某項課題、項目、發明創造等,雖未列入計劃、獲獎,但確實解決了全省本行業、本領域的技術難題,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及以上同行在職在崗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8.獲市廳級表彰2次,參考其它業績。
9.黨的十八大以來,受聘為國家學術期刊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
10.養指導至少3名以上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市廳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
11.本人或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本學科專業、科技競賽活動或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活動一等獎以上1次。
12.作為第一負責人,引領帶動教學團隊獲評省級教學團隊,或省級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教學團隊,或主持(第1名)市廳級教學成果培育、教學改革研究、創業創新教育項目2項。
13.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它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業績貢獻突出,是全省領先、在全國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帶頭人,可破格(單破、雙破、多破)晉升職稱。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十九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十九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四章 高級實驗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專業能力。全面、系統掌握實驗技術相關的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具有比較豐富的教學、科研實踐經驗和較強的教學、科研能力,熟悉本學科國內外的實驗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能有效解決實驗工作中關鍵技術問題和復雜疑難問題。
第二十二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受到市廳級以上科技獎勵或表彰;或主持市廳級以上科技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二)長期從事實驗技術工作,高質量完成工作任務,在實驗技術或儀器設備的研發、改進、改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三)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實施效果良好;或任現職以來出版過獨創性的研究著作;或在省級期刊發表過獨創性的論文、實驗報告。
(四)是本行業實驗技術領域的學術、技術骨干,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五)系統擔任過1門以上實驗課程的全部講授工作,實驗、實習教學實績突出,對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能進行技術指標鑒定,能解決本學科實驗工作中出現的關鍵性技術問題。
第二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畢業,任實驗師滿5年。
(二)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任實驗師滿5年。
第二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及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年度必須為連續考核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二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體現本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高質量的實驗報告、調研報告、建言獻策報告、技術標準、專利、實施細則、操作規程、項目設計方案、項目實施方案、規劃計劃、技術工作總結和技術創新成果等。
第二十七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它省、市屬單位中晉升副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或企業累計一年以上的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二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借助詞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工作實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技術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條 須達到(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二等獎(第2名后定額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科技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7名)撰寫全國性技術標準并頒布實施1項。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獲省級科技獎二等獎(第2名后定額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4名)省級科技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完成(前3名)制定由省市場監管部門頒布的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2次,參考其它業績;或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市廳級科技獎一、二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完成(前2名)市廳級科技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
4.其它。獲縣(區、市)委縣(區、市)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定額人員)1次,并獲市廳級科技獎一、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獎三等獎(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或分支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省級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崗位工作3年以上,工作業績突出,獲得依托單位的歸口主管部門肯定。
2.作為第一完成人,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并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30萬元或3年內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60萬元。
3.獲國家發明專利(前2名)1件,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3件,且上述專利至少有一件已應用于相關的儀器設備或實驗裝置或專用軟件等。
4.作為項目合作單位主要完成人(前2名),利用新技術、新方法輔助完成省級以上科技項目6項以上(以項目合作合同、項目計劃為據)。
5.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專著(譯著)1部或列入省計劃的教材1部;或作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6萬字。(專著、譯著需提前送審,經專家審核達不到相應職稱水平的,不作為申報依據)。
6.作為第一作者、執筆人,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在省級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
7.本人研究的某項課題、項目、發明創造等雖未列入計劃、獲獎,但確實解決了本行業、本領域、本區域、本單位的技術難題,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及以上同行在職在崗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8.任現職以來獲得年度考核優秀3次以上。
9.黨的十八大以來,受聘為省級學術期刊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省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或正、副秘書長5年以上。
10.培養指導至少2名以上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縣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
11.本人或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本學科專業、科技競賽活動或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活動二等獎以上1次;或省級本學科專業、科技競賽活動或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活動一等獎1次。
12.作為前3名負責人,引領帶動教學團隊獲評省級教學團隊,或省級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教學團隊,或完成(第2名)市廳級教學成果培育、教學改革研究、創業創新教育項目1項。
13.任現職前曾獲省級以上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它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業績貢獻突出,是行業領域的業務骨干,可破格(單破、雙破、多破)晉升職稱。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三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三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五章 實驗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三十二條 專業能力。掌握實驗技術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和掌握與實驗技術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熟練掌握本專業實驗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獨立設計實驗方案、創造實驗條件的能力,有嫻熟的實驗技能、技巧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二)較好地完成工作任務,能夠對實驗儀器設備進行維護檢修和故障排除;或在改進實驗技術方面取得過較好的成績。
(三)獨立地完成一定數量的實驗任務,并寫出過較高質量的實驗報告。
(四)作為專業技術骨干,參與過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工作。
(五)講授過1門以上實驗課程,指導過學生實驗、生產實習,承擔過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維護、檢修和排故等,解決過某些關鍵性技術問題。
第三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專以上畢業,任助理實驗師滿4年。
(二)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中專畢業,任助理實驗師滿5年。
第三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及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年度必須為連續考核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三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三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鼓勵人才通過參加培訓、自學等形式提高外語應用能力。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進行本專業業務操作和公文處理。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九條 須達到(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獲縣(區、市)委縣(區、市)政府以上表彰1次,并參考其它業績;或獲市廳級以上科技獎勵1次。
(二)業績成果方面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作為前3名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1項,或獲得發明專利1項。(專利、著作權須與所參與研制的儀器設備或實驗裝置或專用軟件等有關)
2.參與制定省行業技術標準1項。
3.作為骨干,參與市廳級以上科技項目或課題1項,并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4.利用新技術、新方法、新設備輔助完成市級以上科技項目2項以上(有相關證明)。
5.作為骨干,參與出版本專業專著(譯著)、教材1部(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專著(譯著)、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6.以第一作者在省級學術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合作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
7.對確有真才實學的人才,雖未獲得各級政府獎項、項目、發明創造等,但確實解決了本行業、本領域、本區域、本單位的技術難題,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及以上同行高級專家實名推薦。
8.專業成績突出,獲得上級有關部門的表彰,或年度考核優秀2次以上。
9.本人或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參加省級本學科專業、科技競賽活動或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活動三等獎1次。
10.參加精準扶貧獲鄉鎮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業績貢獻突出,是單位公認的業務骨干,可破格(單破、雙破、多破)晉升職稱。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三十九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三十九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
第四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本條件標準將“市州級”和“廳級”簡稱“市廳級”。“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
第四十三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術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參考其它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較突出的業績做支撐。
(二)幫扶基層經歷:參加工作以來有1年企業或基層工作經歷即可。
(三)國家級科技項目:按《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設立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四)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
(五)經濟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明顯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六)社會效益:指經過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
(七)生態效益:指經過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在進行經濟和其它活動創造經濟價值時,減少資源的消耗和對生態環境的沖擊。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篇以上”含“2篇”。
第四十五條 權威期刊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SD)和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為準。過去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的定額人員,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論文,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的定額人員,可代替1篇省級論文。獲1項發明專利(前2名)授權的,可代替1篇省級論文要求。
省級論文以查詢中國記者網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沒有紙質期刊為依托的電子期刊暫不予認可。
第四十六條 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獎勵(含項目、標準等),每達到一次就計算為達到一項晉升條件標準。其它條件標準計算夠一項后不得累計計算。
同一成果(項目、專利、著作、教材等)既通過鑒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復計算。
同一論文、同一先進稱號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第四十七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關于按系列(專業)修訂或制定我省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下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