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政務信息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結合本局實際,修訂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在正式公開前,按照公開程序進行預先保密審查。
二、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原則是“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未經審查的政務信息不得公開。
三、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逾期未確定的,視為同意公開。
四、各科室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政務信息時,應當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確定,本局不能確定的,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確定。
五、對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務信息,要會同市委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是否公開;對可能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務信息,要會同市工商部門確定是否公開;對可能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務信息,應在征求權利人意見后,確定是否公開;對一些敏感信息,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確定是否公開。
六、政務信息保密審查程序為:擬訂公開的政府信息,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簽發。需報上級批準的,經批準后予以公開。
七、各科室不得以保密為借口,將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不予公開。
八、對應當公開而不公開和審查不嚴、公開內容失真以及出現泄密等問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九、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十、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