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文物安全責任,落實文物安全措施,切實加強我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全省不可移動文物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文物安全管理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文物安全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文物安全管理負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綜合監管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有文物安全法定責任的部門負行業監管責任,不可移動文物專門管理機構和博物館紀念館、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擔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單位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和檢舉控告盜竊、盜掘、損毀文物及危害文物安全行為的責任。
(甘肅省文物局安全督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