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三)
第三章 文物安全保障
第九條 建立完善文物安全省、市、縣三級責任制,建設縣、鄉、村文物安全三級責任體系,層層建立責任制,點面結合保障文物安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安全綜合監管和執法督察力量建設,優化職能配置,為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保障:
(一)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安全監管和執法督察力量,提高文物安全監管和執法督察體系運轉效能;
(二)強化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安全監管職能并加強監管力量,市縣已設立文物局的,應加強內設安全部門建設,充實文物監管執法力量;未設立文物局的,要明確文物安全監管部門及監管責任,并落實與之相匹配的人員力量;
(三)有文物分布但未設立文物專門管理機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應將其保護管理機構明確為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
(四)承擔文物執法職能的執法機構要明確崗位職責,落實文物執法責任,并在文物執法工作中接受同級文物行政部門監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文物安全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文物安全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有門票收入、社會捐贈等資金來源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可從中安排一定經費用于文物安全工作,支付監管執法、檢查巡查、政府購買服務、安全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等方面的費用。
文物安全經費落實情況應納入文物安全考核評估指標體系。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重視和發揮科技創新引領作用,強化溝通協作,借助現代科技為文物安全保護提供支撐:
(一)推廣應用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安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護先進技術和裝備;
(二)建設全省文物安全與執法監管綜合平臺。運用云計算、大數據、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開展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遠程安防監控監管,并將部分監控監管信息納入地方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網絡體系;
(三)設有消防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應與所在地消防物聯網監測平臺聯網,推進火災圖像識別和文物消防安全聯防聯控;
(四)運用無人機、遙感監測等科技手段開展長城等大型線性遺產及大型遺址墓葬安全監測和執法巡查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宣傳和文物安全教育活動。
(甘肅省文物局安全督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