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省政府于3月23日修訂印發《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甘政發〔2025〕23號,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甘政發〔2018〕18號)。現對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意義
一是落實法律法規的需要。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2021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開始施行,明確規定單獨列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地。為貫徹落實好法律法規要求,需要對我省原有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進行修訂完善。
二是基于工作實際的需要。2025年2月,人社部印發文件,進一步規范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提出規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發放形式、加強預存資金管理使用、完善信息系統等要求。從我省實際來看,巡視檢查、審計監督等指出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欠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的問題。為落實人社部工作要求,進一步做好全省征地社保工作,有必要對現行政策進行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三是維護社保權益的需要。被征地農民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過程中失去了土地,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被征地農民對保障其社保權益的訴求也越來越多。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讓他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需要從政策制度設計上進行完善。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23條,對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測算、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審查和發放、責任落實等多個關鍵環節實現制度完善和流程優化,重點內容有:
(一)基本原則
堅持“四大核心”原則。《辦法》第三條明確了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四項基本原則:
1.制度有機銜接原則:形成與征地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銜接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2.“先保后征”“應保盡保”原則:嚴格執行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不得批準征地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保障范圍。
3.“誰用地、誰承擔”原則:申請用地單位須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計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補償費用中單獨足額安排。
????4.補貼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原則:將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標準與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標準掛鉤,實行參保繳費補貼與個人繳費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二)補貼對象范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被征地農民補貼對象“為本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征收承包集體所有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具有本地戶籍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主要包含三個關鍵要素:
地域范圍: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征收土地。
土地類型:家庭承包集體所有土地中的耕地、草原和草場。
年齡條件:征地時年齡在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需注意:符合條件的年滿16周歲的在校學生、現役軍人、以非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將暫存,待其就業狀態發生變化時再按新參加的基本養老保險落實參保繳費補貼。
(三)參保方式
雙軌并行、自主選擇參保。《辦法》第五條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根據個人意愿和實際需求選擇參加其中一種養老保險。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方式及待遇發放:
????(1)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
(2)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的20%參保繳費,個人每年按8%繳納至稅務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每年從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預存賬戶劃撥12%。
(3)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劃撥完之后,由個人全額繳納費用。
(4)已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
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方式及待遇發放:
(1)未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計入本人個人賬戶,增加個人賬戶儲存額。
(2)60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計入個人賬戶并按計發系數計算月待遇(個人賬戶儲存額÷139);繳費補貼計入前原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的月待遇不變,將原個人賬戶月待遇與繳費補貼計算的月待遇相加后,于繳費補貼資金計入次月起開始發放,增發待遇終身享受。
需注意: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已按完全失地農民身份享受政府補貼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也不再享受補貼。既避免重復享受,也體現“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3.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理。《辦法》第七條明確:
(1)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被征地農民,由社保經辦機構將剩余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隨養老保險關系一并轉移,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繼續按規定劃撥參保繳費補貼資金。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辦理。
表:被征地農民兩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方式比較
比較項目 |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繳費標準 |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的20%繳納。 | 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檔次選擇繳納,目前,甘肅省為300元至5000元共14個繳費檔次。 |
補貼方式 | 個人每年按8%繳納至稅務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每年從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預存賬戶劃撥12%;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劃撥完之后,個人負責全額繳納費用。 | 參保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計入本人個人賬戶,增加個人賬戶儲存額。 |
待遇計發 | 實行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模式。已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 | 實行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模式。60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計入個人賬戶并按139計發系數計算月待遇;繳費補貼計入前原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的月待遇不變,將原個人賬戶月待遇與繳費補貼計算的月待遇相加后,于繳費補貼資金計入次月起開始發放,增發待遇終身享受。 |
轉移接續 | 跨省轉移,可一次性領取剩余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省內轉移,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隨養老保險關系一并轉移,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繼續按規定劃撥參保繳費補貼資金。 | 跨省轉移,可一次性領取剩余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省內轉移,補貼資金隨賬戶轉移。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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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貼標準
1.補貼計算公式。《辦法》第十一條明確了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測算方式:每次征地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標準=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征地比例(≤100%)。
(1)征地比例=本次征地面積÷原有承包土地面積。
(2)在最新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未公布前,按上上年度數據上浮7%測算。
多次征地處理:實行“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即每次征地都按上述公式單獨計算參保繳費補貼資金。
制度間公平性:無論選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同征地比例的補貼標準一致。
2.基準日確定人數和標準。《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之日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的基準日。”
????基準日確定兩個關鍵因素:
(1)確定符合補貼條件對象,即“基準日定人”。
(2)確定繳費補貼標準的日期,即“基準日定標準”。
????(五)經辦流程
《辦法》對經辦流程進一步規范,構建“四步閉環”操作鏈:
1.補貼對象認定流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討論→鄉鎮(街道辦事處)初審→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審核→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公示10天→縣市區人社部門測算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
被征地農民補貼對象、補貼標準以及費用籌集等情況,納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2.?資金預存與劃撥:申請用地單位在征地報批前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足額劃入預存賬戶;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儲土地的,由本級政府一次性足額劃入預存賬戶。
????3.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審核和管理:各級人社部門加強對補貼資金到位情況的審查,需報省政府批地項目,由市州人社部門出具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地項目,由省級人社部門出具審核意見。自然資源部門憑人社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和申請用地單位參保繳費補貼資金足額繳納憑證兩個必備要件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同時,建立健全全省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預存賬戶信息系統,強化預存資金日常監管,提升經辦服務質效。
4.資金結算與發放:征地批復后,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于收到征地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人社部門批復結果。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等部門自收到批復之日起30日內完成參保人員信息核實,報人社部門據實結算,申請用地單位根據結算結果多退少補。人社部門在結算完成后3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落實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
需注意:在人員信息核實時,重點關注征地批復面積與測算補貼面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將增減變化所對應的參保人員按照以上經辦流程進行核實,報人社部門據實結算。資金結算結果反饋自然資源部門和用地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督促用地單位限期配合完成結算工作,多退少補(含利息)。
(六)組織保障
1.明確工作職責。《辦法》第四條明確各級各部門工作職責。
(1)政府責任: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
(2)部門職責:
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督促項目法人(單位)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
財政部門:做好政府出資項目涉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監管。
自然資源部門:提供項目名稱、擬征地范圍、征地面積和批復用地面積。
農業農村部門:核實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確定征地比例。
公安部門: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戶的戶籍信息核查工作。
人社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的測算,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核發養老保險待遇,做好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管理。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組織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確定項目征地范圍內戶數、符合參保條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種類等信息。
表:各級各部門工作職責
部門 | 職責 |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 落實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責任主體,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 ? |
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 | 督促項目法人(單位)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 |
財政部門 | 做好政府出資項目涉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監管 |
自然資源部門 | 提供項目名稱、擬征地范圍、征地面積和批復用地面積 |
農業農村部門 | 核實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確定征地比例 |
人社部門 | 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的測算,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核發養老保險待遇,做好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管理。 |
公安部門 | 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戶的戶籍信息核查工作。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組織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確定項目征地范圍內戶數、符合參保條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種類等信息。 |
2.資金實行專款專用。《辦法》第六條、第二十條明確資金管理措施,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從制度上杜絕資金被挪用等風險,確保資金安全。
專戶管理:按所在地區設立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預存賬戶,實行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單獨管理,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監督機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多部門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禁止性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騙取或貪污,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清算機制:征地未獲批準的,預存資金(含利息)退還申請用地單位。
3.新老辦法銜接。《辦法》第二十一條對新政策實施前后有關征地項目分類明確辦理途徑,確保政策平穩銜接。
(1)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土地批復尚未落實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的項目,按原標準落實。
(2)本辦法實施前,已足額預留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在本辦法實施后批復的項目,以本辦法印發時的測算標準為準,對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進行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3)本辦法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妥善解決。
????(4)本辦法實施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之日在2025年3月23日之后)的新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相關鏈接: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政策長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