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肅省委宣傳部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甘肅省出版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黨委宣傳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新區組織部,甘肅礦區人社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深化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10號)關于制定完善地區標準和辦法的要求,現將《甘肅省出版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甘肅省委宣傳部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7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出版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黨管人才、黨管出版原則,遵循出版專業技術人才成長規律,健全完善符合出版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充分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出版系列專業技術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貢獻,培養造就政治過硬、本領高強、求實創新、能打勝仗的出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經出版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網絡等出版單位中,從事出版專業工作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與出版物策劃、數字出版相關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出版專業技術人才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全省出版領域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級、副高級兩個層級,職稱名稱依次是:編審、副編審,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編審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編審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評價的職稱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四條 本系列初級(助理編輯)、中級(編輯)職稱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通過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的初級、中級職業資格,即對應相應層級的職稱,并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其中,編輯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編輯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
第五條 本系列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人才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六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堅持黨性原則,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出版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認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忠于黨的出版事業,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七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出版專業工作場合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違反本行業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九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編審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條 專業能力。熟悉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系統、扎實的出版編輯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和科學實踐能力強,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理論研究和實務發展趨勢。取得影響力較大的標志性研究成果,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發揮良好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第十一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較高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系統掌握出版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有較高的出版學術造詣。
(二)系統掌握出版工作規律,有深厚扎實的出版選題策劃、編輯校對、設計制作等實踐功底,出版工作經驗豐富,能解決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創新,工作業績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響,主持出版了為社會所認可的、有較大影響力的出版物,或主持開展了有較大行業影響力的出版工程項目等。
(三)是全省出版專業領域的業務帶頭人,具有指導、培養副高級及以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
(四)取得重大出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出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出版業發展。
(五)具有較強的政策法規觀念、科學思維能力和敏銳的觀察力,能對書稿的內容導向、科學藝術價值、框架結構、文字表述等方面作出準確的判斷,能夠撰寫高質量的出版物選題策劃報告和出版物審讀報告。
第十二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具備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任副編審滿5年。
第十三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有1次優秀。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四)擔任責任編輯的圖書因內容質量、編校質量等問題,受到省級及以上出版主管部門通報或處罰的,申報時間視情節延后1至3年。
第十四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十五條 學術水平能力。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了本專業專著、譯著1部;或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國家部委認可的高水平研究報告1篇。
第十六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或企業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累計1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包括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中掛職、幫扶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經歷;或有援藏、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經歷;或在縣級以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等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的工作經歷;或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經歷。
第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夠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進行編輯、設計、校對,以及公文處理等基本操作。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應用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九條 須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國家級科技獎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國家級項目(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參考其他業績。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項業績1項;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前5名)1次,或二等獎(前4名)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出版領域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9項業績1項;或完成(前5名)國家部委發布實施的標準1項。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其中1-9項至少占1項);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前4名)1次,或二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級出版領域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其中1-9項至少占1項);或完成(前3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1-9項業績1項。
4.其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 6、7名)或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 5、6名)1次并獲國家部委、省級三等獎以上(定額內人員)任意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項業績1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9項至少占1項):
1.作為策劃編輯(出版人、項目負責人)負責1種國家重點圖書、音像或電子出版物的選題策劃;或作為策劃編輯(出版人、項目負責人)負責3種省級重點圖書、音像或電子出版物的選題策劃。
2.策劃編輯(出版人、項目負責人)、責任編輯(前2名,下同)的圖書有1種入選中國圖書評論學會年度“中國好書”或中央宣傳部、國家新聞出版署組織的全國性出版推薦活動的出版物。
3.策劃編輯(出版人、項目負責人)、責任編輯的圖書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1 種(教材、教輔、普及性讀物除外)累計實際發行 10萬冊以上。
4.作為策劃編輯(出版人、項目負責人)、責任編輯,負責的圖書、音像或電子出版物有1種納入國家重點項目;或有3種納入省級重點項目。
5.承擔(前2名)5部以上志書(含年鑒)的編纂工作。
6.擔任期刊社總編輯、副總編輯,期刊主編、副主編、編輯部主任、責任編輯期間,編輯出版的期刊在省級社會效益考核中,連續2年被評為優秀。
7.擔任期刊社總編輯、副總編輯,期刊主編、副主編、編輯部主任、責任編輯期間,編輯出版的期刊被評為全國核心期刊、百強報刊,或2次入選全國優秀少兒報刊、中國最美期刊,或中央宣傳部、國家新聞出版署組織的全國性推薦活動,或2次入選中國期刊協會等國家級出版行業協會組織的全國性評選活動,或獲評全省一級期刊或十佳期刊并連續保持3年以上。
8.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策劃編輯出版的圖書有3種被港、澳、臺地區或國外出版單位購買版權。
9.責任編輯的文章,被省級以上報刊轉載(摘錄)8篇以上;或擔任期刊主編、副主編、編輯部主任終審編發的文章被省級以上報刊轉載(摘錄)16篇以上。
10.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成果1項,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
11.本人在出版領域提出有價值、有創新的技術和方法,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在全省出版系統推廣應用,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以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為據)。
12.獲市廳級表彰2次。
13.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與本專業工作相關的專著、譯著或列入國家部委計劃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16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或字數的專著、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14.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并在省級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15.受聘為全國性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會員10年以上。
16.培養指導至少3名中青年學術技術人員(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市廳級以上表彰獎勵1 次。
17.獲本專業全國性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2次。
18.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全國性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以上業績條件標準第10-18項每計算夠1項后,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2年以上。
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十九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增加第十九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其中1-9項至少占1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四章 副編審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專業能力。熟悉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出版編輯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和科學實踐能力較強,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理論研究和實務發展趨勢。取得影響力較大的研究成果,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發揮較好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相當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全面掌握出版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出版學術造詣。
(二)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規律,有較深厚扎實的出版選題策劃、編輯校對、設計制作等實踐功底,出版工作經驗比較豐富,能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能夠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工作業績顯著,參與出版了為社會所認可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出版物,或參與開展了有一定行業影響力的出版工程項目等。
(三)是全省出版專業領域的業務骨干,具有指導、培養中級及以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
(四)取得一定的出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關行業標準、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等。
(五)具有較強的政策觀念、科學思維能力和敏銳的觀察力,能對書稿的內容導向、價值觀、政治傾向、理論觀點等方面作出準確的判斷,能夠撰寫出版物選題策劃報告和出版物審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任編輯滿2年。
(二)具備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任編輯滿5年。
第二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二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本人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1部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學術專著、譯著或列入計劃的教材中撰寫3萬字以上;或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省委省政府認可的在全省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研究報告1篇。
第二十七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或企業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累計1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包括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中掛職、幫扶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經歷;或有援藏、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經歷;或在縣級以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等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的工作經歷;或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經歷。
第二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借助詞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夠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進行編輯、設計、校對及公文處理等操作。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應用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條 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過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出版領域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5項業績1項;或完成(前7名)國家部委發布實施的標準1項。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省級出版領域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5項業績1項;或完成(前5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2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項業績1項;或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他業績;或完成(前3名)市廳級出版領域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其中1-5項至少占1項)。
4.其他。獲縣(市、區)黨委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其中1-5項至少占1項);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并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三等獎(前2名)1次,并獲縣(市、區)科技一等獎(前2名)1次。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5項至少占1項):
1.作為主要參與者(前2名)研究解決技術編輯或校對中的重大技術疑難問題,或在提高圖書質量和指導培養技術編輯、校對專業技術人員方面有較大的貢獻。
2.作為策劃編輯(出版人、項目負責人)、責任編輯的圖書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1 種(教材、教輔、普及性讀物除外)累計實際發行5萬冊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承擔3部以上志書(含年鑒)的編纂工作。
4.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策劃編輯出版的圖書有1種以上被港、澳、臺地區或國外出版單位購買版權。
5.責任編輯的文章,被省級以上報刊轉載(摘錄)5篇以上;或擔任期刊主編、副主編、編輯部主任終審編發的文章被省級以上報刊轉載(摘錄)10篇以上。
6.主持(前2名)制定了本專業某一領域的發展規劃或業務工作條例,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或發布實施,并用于指導實際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計劃安排和驗收文件為據)。
7.本人在本專業工作中,提出有價值、有創新的技術和方法,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推廣應用,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以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為據)。
8.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成果1項,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或前述智庫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2項。
9.獲本專業全國性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1次。
10.年度考核獲3次優秀等次。
11.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與本專業工作相關的專著、譯著或列入省計劃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8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或字數的專著、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12.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
13.受聘為省級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省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或正、副秘書長5年以上。
14.任現職前曾獲省級表彰或省級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以上業績條件標準第6-14項每計算夠1項后,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2年以上。
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三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增加第三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其中1-5項至少占1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人才的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人才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三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本條件標準將“市州級”和“廳級”簡稱“市廳級”。“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
第三十四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
第三十五條 幫扶基層經歷需由現用人單位出具意見。
第三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獎勵、課題項目、技術創新成果、智庫成果、專利、標準等業績作支撐;“參考其他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專業技術業績作支撐。
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智庫成果被“采納”指被相關單位正式發文、公布實施。
省級重點人才項目、隴原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項目按省級項目認定;市級重點人才項目按市廳級項目認定。
省拔尖領軍人才、省領軍人才按省級表彰認定;市級領軍人才按市廳級表彰認定。
第三十七條 國家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國內核心期刊為準。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國內核心期刊論文對待。國內核心期刊和省級學術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電子期刊不予認可。
國內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SD)和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為準,不包含增刊。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可以代替1篇國內核心期刊論文:一是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級以上部門采納的智庫成果(包括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二是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的;三是主持完成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填補國內空白的。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可以代替1篇省級學術期刊論文:一是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的;二是獲國家發明專利(前2名);三是主持完成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填補省內空白的。
第三十八條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個人作品、教材等)既通過鑒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復計算。
同一論文、同一先進稱號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評價條件標準中出現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別。
第三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共甘肅省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