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廣播電視局 關于印發《甘肅省播音主持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文化和旅游局),蘭州新區組織部,甘肅礦區人社局、文廣新局,省直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深化播音主持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9號)關于制定完善地區標準和辦法的要求,現將《甘肅省播音主持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廣播電視局
2021年7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播音主持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遵循播音主持系列專業技術人才成長規律,健全完善符合播音主持專業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播音主持系列專業技術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貢獻,培養造就政治堅定、素質優良、德藝雙馨的播音主持專業人才隊伍,為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高質量創新性發展提供人才支撐,特制訂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廣播電視、網絡視聽和其他提供視聽服務的機構(含非公有制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從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才(含公立機構中各種方式使用的播音主持專業人才)。
申報播音主持系列職稱,必須通過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并按規定進行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音員主持人證》。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播音主持系列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本包括正高、副高級、中級3個層級。其中,高級職稱分設正高級和副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名稱依次為播音指導、主任播音員主持人、一級播音員主持人、二級播音員主持人。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評價的職稱在全省范圍有效。
第四條 本系列播音指導由省職改辦委托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播音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
本系列主任播音員主持人由陜甘寧青四省(區)播音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
本系列一級播音員主持人由省廣播電視局播音系列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五條 本系列二級播音員主持人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后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
第六條 本系列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人才,不受專業、學歷、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高級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七條 品德條件標準。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熱愛黨的新聞事業,具有堅持正確導向、傳播先進文化、引領文明風尚的職業使命感。恪守職業道德,樹立健康向上的聲屏形象,自覺抵制低級趣味和不良風氣,傳播和弘揚先進文化。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八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播音主持工作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違反《中國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職業道德準則》規定相關行為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十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主任播音員主持人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比較系統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播音創作、主持創作規律,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和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勝任范圍較廣、難度較大的多類型廣播電視或網絡視聽節目的播音主持任務。具有良好的公眾形象,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掌握采編制作或主持節目的能力,業務上有顯著專長和特色,能寫出有一定水平的業務總結或專業論文、論著。
第十二條 技術能力。普通話等級測試取得一級甲等證書(少數民族語播音主持專業人員普通話等級測試取得二級甲等證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受到市廳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主持、參與完成傳媒相關領域市廳級以上重要項目,能夠解決關鍵性業務問題。
(二)科研能力較強,取得傳媒領域的研究成果推動行業發展;或公開出版、發表傳媒領域相關的專著、論文。
(三)播音主持經驗豐富,從事過新聞播報、新聞監督、新聞訪談、綜藝、娛樂等類型直播節目2種。
(四)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或在重大災害應急救援、突發新聞事件等重大新聞報道中作出突出貢獻。
(五)是本單位播音主持業務骨干,具有擔任播音主持教學和培養播音員、主持人的能力,能夠組織和指導一級播音員主持人、二級播音員主持人完成本職任務,能夠獨立鑒別播音質量、主持水準,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第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任一級播音員主持人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任一級播音員主持人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播音主持工作20年以上并任一級播音員主持人滿5年,或在基層一線從事播音主持工作15年以上并任一級播音員主持人滿5年。
第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退休年齡的。
第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體現本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成果代替論文,包括:具有較高水平的調研報告、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技術標準、專利、技術規程、項目設計方案、欄目(節目)策劃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高質量的指南、技術操作規程、技術工作總結和技術創新成果等。
第十七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單位或企業累計1年以上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的服務或工作經歷。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基層參與緊急或突發性的直播任務或重要報道(如重大災害應急救援,縣級以上大型會議、活動)、采訪、培訓,在中、小學進行普通話推廣等的時限,累計計入基層服務經歷。
(二)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累計計入基層服務經歷。
(三)援藏、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經歷。
(四)在軍隊(武警部隊)團(支隊)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的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經歷。
第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夠運用1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簡單交流,并能夠借助工具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傳媒領域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5項業績1項;或完成(前7名)國家部委發布實施的標準1項。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省級傳媒領域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并取得第(二)款1-5項業績1項;或完成(前5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2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項業績1項;或獲市廳級科技(含社科)一等獎(前2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含社科)二等獎(前2名)2次;或完成(前3名)市廳級傳媒領域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其中1-5項至少占1項)。
4.其他。獲縣(市、區)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其中1-5項至少占1項);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定額人員)1次,并獲市廳級科技(含社科)一、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含社科)三等獎(前2名)2次,并獲縣(市、區)科技一等獎(前2名)1次。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5項至少占1項):
1.完成3次以上緊急或突發性的直播任務或重大題材、重要會議及戰役性報道任務,成績突出(如重大災害應急救援、省級以上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等)。
2.作為主要參與人,播音主持的節目(作品)列入市廳級專項扶持項目、重點項目題材1次(以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正式文件為依據)。
3.本人播音主持(策劃)的節目或撰寫的稿件傳播正能量、唱響主旋律,3個節目或稿件被中央媒體、中央主要新聞網站轉播或轉載(以用稿通知證明和播發時的音視頻資料或發行的期刊、報紙或當日的網站截圖為準)。
4.獲得本專業全國性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1次或三等獎2次。
5.個人在播音主持、新聞傳播、新媒體發展、融媒體建設等工作中,提出有價值、有創新的技術和方法,被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并推廣應用,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以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為據)。
6.主持(前2名)制訂了傳媒領域的發展規劃、業務工作條例,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并用于指導實際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計劃安排和驗收文件為依據)。
7.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成果1項,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
8.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專著、譯著或經省級相關機構列入教育計劃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8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或字數的專著、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9.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
10.年度考核獲3次優秀等次。
11.培養指導至少2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得縣(市、區)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
12.擔任省廣播電視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3年以上;或擔任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理事3年以上;或擔任省級以上傳媒類學術刊物總編、副總編、編委3年以上。
13.任現職前曾獲省級表彰或省級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以上業績條件標準第6-13項每計算夠1項后,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但業績貢獻突出,是行業領域的業務骨干,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2年。
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二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增加第二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其中1-5項至少占1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四章 一級播音員主持人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二條 專業能力。掌握播音主持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語言表達技巧;有較廣泛的科學文化知識和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獨立承擔各類廣播電視或網絡視聽節目直播和錄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務,播報主持固定的常設欄目、節目,極少出現播出錯誤。初步掌握某些節目的采編制作或主持節目的實踐操作能力,擅長某類節目的播音主持,有鮮明的播音特色,能夠寫出一定水平的業務專題總結。
第二十三條 技術能力。普通話等級測試取得一級乙等證書(少數民族語播音主持專業人員普通話等級測試取得二級甲等證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較優秀,受到市州業務主管部門表彰或獎勵;或參與完成傳媒領域項目或課題。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參與傳媒領域相關課題研究工作;或公開出版或發表傳媒領域專業相關的專著、論文。
(三)參與過重大災害應急救援、突發新聞事件等重大新聞報道。
(四)是本單位播音主持業務骨干,具有組織和指導二級播音員主持人開展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
(一)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任二級播音員主持人滿2年。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任二級播音員主持人滿4年。
第二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二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夠運用1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簡單交流,并能夠借助工具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夠比較熟練地運用計算機進行文字、表格、圖片編輯。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九條 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獲市廳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市廳級科技(含社科)獎1次;或在全省播音主持專業競賽、考評中獲一等獎1次;或參與完成市廳級傳媒領域課題項目2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獲縣(市、區)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參與完成市廳級傳媒領域課題項目1項,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參與緊急或突發性的直播任務或重大題材、重要會議及戰役性報道任務2次,成績突出(如重大災害應急救援、省級及以上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等)。
2.播音主持的節目(作品)列入市廳級專項扶持項目、重點項目題材1次(以市廳級行業主管部門正式文件為依據)。
3.本人播音主持(策劃)的節目或撰寫的稿件傳播正能量、唱響主旋律,2個節目或稿件被中央媒體、中央主要新聞網站轉播或轉載(以用稿通知證明和播發時的音視頻資料或發行的期刊、報紙或當日的網站截圖為準)。
4.在播音主持相關專業技能競賽、考評中獲市州三等獎以上獎勵1次。
5.個人在播音主持、新聞傳播、新媒體發展、融媒體建設等工作中,提出有價值、有創新的技術和方法,被縣(市、區)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并推廣應用,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以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為據)。
6.參與制訂了傳媒領域的發展規劃、業務工作條例,經市州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并用于指導實際工作,效果良好(以市州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計劃安排和驗收文件為依據)。
7.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專著、譯著或經主管單位認定使用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或字數的專著、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8.在省級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
9.年度考核獲2次優秀等次;或獲本單位表彰2次。
10.獲市州行政主管部門表彰1次;或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表彰2次。
11.普通話等級測試取得一級甲等證書。
12.參加脫貧攻堅、鄉村振興獲鄉鎮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
以上業績條件標準第6-12項每計算夠1項后,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條件標準
第三十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但業績貢獻突出,是行業領域的業務骨干,可單破、雙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2年。
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二十九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增加第二十九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人才的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人才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三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市廳級”是“市州級”和“廳級”的簡稱,“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縣級”指縣(市、區)委、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
第三十三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
第三十四條 幫扶基層經歷需由現用人單位出具意見。
第三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有關術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專業技術業績作支撐。
(二)本評價條件標準中出現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別。
(三)社會效益:指經認可的項目實施后對社會所作的貢獻。
(四)智庫成果被“采納”指被省部級以上部門正式發文、公布實施。
第三十六條 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 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
省級重點人才項目、隴原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項目按省級項目認定;市級重點人才項目按市廳級項目認定。
省拔尖領軍人才、省領軍人才按省級表彰認定;市領軍人才按市廳級表彰認定。
第三十七條 國家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國內核心期刊為準。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國內核心期刊論文對待。國內核心期刊和省級學術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國內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SD)和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為準,不包含增刊。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電子期刊不予認可。
第三十八條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個人作品等)獲獎、通過鑒定驗收、公開出版、效益等只能計算1次,不得重復計算。
同一論文獲獎、同一先進稱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第三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中央媒體是指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求是雜志、解放軍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中國日報、科技日報、人民政協報、中國紀檢監察報、中國新聞報、學習時報、工人日報、中國青年報、中國婦女報、農民日報、法治日報;中央重點新聞網站是指人民網、新華網、中國網、國際在線、中國日報網、央視網、中國青年網、中國經濟網、中國臺灣網、中國西藏網、央廣網、光明網、中國軍網、中國新聞網、人民政協網、法制網。
第四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