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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關于印發《甘肅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9-05 點擊量: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關于印發《甘肅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社局、民(宗)委,蘭州新區組織部、黨群工作部,甘肅礦區人社局,甘南州藏語委,省直有關部門人事處,省屬各有關高校人事處,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關于“按照科學分類評價的要求修訂職稱評審標準”的有關規定現將《甘肅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2021年7月30


(此件依申請公開)



甘肅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準確地評價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人才積極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斗,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從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工作的在職專業人才(含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才)。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副高、中級3個層級,職稱名稱依次是:譯審、一級翻譯、二級翻譯,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譯審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一級翻譯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二級翻譯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評價的職稱在全省范圍有效。

第四條  本專業初級職稱(三級翻譯)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其中,三級翻譯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

第五條 對縣(市、區)以下基層單位(含甘南、臨夏州州屬單位,下同)高級職稱實行單獨分組單獨評審,評價條件標準不再單獨制定,采取在本評價條件標準的基礎上適當降低業績條件項數要求的方式,評價的職稱在全省基層范圍有效。鼓勵基層作出突出貢獻人才按本條件標準申報評審全省范圍有效職稱,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全省范圍有效和全省基層范圍有效職稱。

第六條 本專業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人才,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七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八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工作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存在違反本行業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十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章 譯審能力、業績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黨和國家的民族理論、方針、政策,具有很強的政策觀念和分析判斷能力,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理論、方針、政策,弘揚新時代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

(二)有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全面系統地掌握翻譯專業理論知識,在理論和實踐上對翻譯事業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

(三)長期從事翻譯工作,負責審稿、定稿,在業務工作和科研方面具有很強的組織能力,在全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領域具有較大的影響力。

第十二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突出,受到省部級以上獎勵或表彰;主持完成本專業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是本行業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二)科研能力強,取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相關的創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動行業發展;公開出版或發表本專業專著、譯著或論文。

(三)具有雙語互譯能力,譯文能準確表達原作的思想,體現原作的風格。能解決翻譯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成績卓著。

(四)有指導和培養中青年翻譯人員的能力,對翻譯隊伍的建設做出較大貢獻。

第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能力。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任一級翻譯滿5年。

第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優秀。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退休年齡的。

第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譯著、教材1部;或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的智庫成果(包括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1項。

第十七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甘南和臨夏州州屬單位及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人才晉升高級職稱,必須有縣級及以下基層單位或企業相應專業技術崗位或援藏、援青、援疆等累計1年以上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基層服務經歷。

第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進行本專業設計、制作、分析、課件制作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國家級科技獎一等獎、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國家級項目(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項中1項業績;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前5名)1次,或二等獎(前4名)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社會科學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或完成(前5名)國家部委發布實施的標準1項。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其中1-9項至少占1項);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前4名)1次,或二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級科研課題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或完成(前3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

4.其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 6、7名)或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 5、6名)1次并獲國家部委或省級二、三等獎(定額內人員)任意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9項至少占1項):

1.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專業專著、譯著、教材1部;或獨立或作為第一主編,正式出版本專業編著2部。

2.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表達;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并在省級學術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其中至少2篇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表達。

3.在國際性或全國性翻譯專業學術會議上發表、宣讀交流論文3篇;或在省部級翻譯專業學術會議上發表、宣讀交流論文4篇(需提供會議交流目錄清單和承辦學術會議單位的證明)。

4.正式發表、出版或播出翻譯作品(包括紙質、音頻或視頻)累計字數達8萬字以上。

5.編寫水平高、適用性強的翻譯培訓教材,在行業內推廣使用,得到省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6.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翻譯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1項以上或被市(州)黨委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2項以上。

7.擔任全國性會議的翻譯2次以上(需提供主辦方或相關部門或單位的證明)。

8.組織省級以上翻譯專業培訓工作4次,并擔任一定的培訓教學任務(以培訓通知和主辦單位的證明為據)。

9.獲本專業全國性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1次;或獲省級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2次;或翻譯作品獲協作省區一等獎1次;或獲協作省區民漢雙語技能比賽一等獎1次。

10.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專業人才(以單位會議紀要或研究確定的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市廳級以上表彰1次。

11.受聘為全國性學術刊物的編委或省級審讀員(閱評員)并從事民漢翻譯審讀工作3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3年以上。

12.獲市廳級表彰2次。

13.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1年。

破格申報人員須達到本評價條件標準第二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需再達到第二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中的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其中1-9項至少占1項),論文、著作、表彰等不重復計算。

第四節 基層有效資格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十二條  基層人才正常晉升譯審,須達到第十一至十九條能力條件標準和第二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第(二)款中2項業績(其中1-9項至少占1項)。

第二十三條 破格申報人員須達到本評價條件標準第二十二條基層有效資格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增加第二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1項,論文、著作、表彰等不重復計算。


第四章  一級翻譯能力、業績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專業能力。

(一)掌握黨和國家的民族理論、方針、政策,具有較強的政策觀念和分析判斷能力,主動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工作理論、方針、政策,弘揚新時代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

(二)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比較系統地掌握翻譯專業理論,對從事的專業有較深的研究,有較高水平的成果,熟悉翻譯工作的各個環節,了解翻譯業界的新動態、新發展。

(三)具有審稿的工作能力,能解決翻譯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二十五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受到市州級以上獎勵或表彰;主持完成本專業相關領域項目,能夠解決復雜的業務問題。

(二)科研能力較強,取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相關的重要研究成果;公開出版或發表翻譯專業專著、譯著、或論文。

(三)具有雙語互譯能力。對原文有較強的理解能力、對譯文有較強的表達能力。能勝任范圍較廣、難度較大的翻譯工作。

(四)有指導和培養中青年翻譯人員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能力。大專以上學歷,任二級翻譯滿5年;中專學歷在民族自治地方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任二級翻譯滿5年

第二十七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八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二十九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體現本人專業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業績成果代替,包括:課題結項報告、培訓教材、翻譯作品(音視頻資料和譯文作品)等業績成果。

第三十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甘南和臨夏州州屬單位及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人才晉升高級職稱,必須有縣級及以下基層單位或企業相應專業技術崗位或援藏、援青、援疆等累計1年以上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基層服務經歷。

第三十一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較為熟練運用一門外語進行交流,并能借助詞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二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較為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進行本專業設計、制作、分析、課件制作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三條 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社科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或完成(前7名)國家部委發布實施的標準1項。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他業績;完成(前5名)省級科研課題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中1項業績;或完成(前5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2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或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他業績;或完成(前3名)市廳級社科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

4.其他。獲縣(市、區)黨委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并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三等獎(前2名)1次,并獲縣(市、區)科技一等獎(前2名)1次。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9項中至少1項):

1.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譯著、教材1部;或獨立或作為第一主編,正式出版本專業編著1部。

2.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其中至少1篇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表達。

3.在省級以上翻譯專業學術會議上發表、宣讀交流論文2篇(需提供會議交流目錄清單和承辦學術會議單位的證明)。

4.正式發表、出版或播出翻譯作品(包括紙質、音頻或視頻)累計字數達5萬字以上。

5.參與編寫水平較高、適用性較強的翻譯培訓教材,在行業內推廣使用,得到省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6.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撰寫的翻譯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1項;或被市州黨委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1項以上。

7.參與全國性會議翻譯工作1次以上;或擔任市州級以上大型會議、大型活動的主要翻譯2次以上(需提供主辦方或相關部門單位證明)。

8.組織省級翻譯培訓工作1次以上或市州級翻譯培訓工作2次以上或縣級翻譯培訓工作3次以上,并擔任一定的教學培訓任務(以培訓通知和主辦單位的證明為據)。

9.從事出版發行工作,負責編輯民漢對照譯文作品累計達50萬字以上。

10.培養指導至少2名本專業人才(以單位會議紀要或研究確定的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縣(市、區)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

11.受聘為省級學術刊物編委或省級審讀員(閱評員)并從事民漢翻譯審讀工作1年以上;或擔任全省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或正、副秘書長3年以上。

12.獲本專業全國性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1次;或獲省級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1次;或翻譯作品獲協作省區二等獎以上1次;或獲協作省區民漢雙語技能比賽二等獎以上1次。

13.獲年度考核優秀3次。

14.任現職前曾獲省級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四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1年。

破格申報人員須達到本評價條件標準第三十三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需再達到第三十三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中的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其中1-9項至少占1項),論文、著作、表彰等不重復計算。


第四節  基層有效資格評價條件標準

第三十五條 基層人才正常晉升一級翻譯,須達到第二十四條至三十二條能力條件標準和第三十三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第(二)款中業績2項(其中1-9項至少占1項)。

第三十六條   破格申報人員須達到本評價條件標準第三十五條基層有效資格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增加第三十三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1項,論文、著作、表彰等不重復計算。


第五章  二級翻譯能力、業績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三十七條  專業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黨和國家的民族理論、方針、政策,具有較強的政策觀念和分析判斷能力,主動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工作理論、方針、政策,弘揚新時代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

(二)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從事的專業有一定的研究,掌握翻譯工作的各個環節,了解翻譯業界的新動態、新發展。

(三)能夠獨立完成一般性文稿的翻譯任務。

第三十八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表現優秀,受到本系統表彰獎勵。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或參與完成本專業相關的科研課題。

(三)具有雙語互譯能力。能較好地完成有一定難度的翻譯任務。

第三十九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能力。中專以上學歷,任三級翻譯滿4年。

第四十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退休年齡的。

第四十一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四十二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業績的工作總結1份。

第四十三條 對外交往能力。具有一定的外語水平,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四十四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具有一定的計算機操作能力,能運用計算機技術進行文稿翻譯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五條  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獲縣級以上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參與完成市廳級科研課題1項,通過驗收結題和成果登記。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學術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省級內刊、論文集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

2.在省級以上翻譯專業學術會議上交流學術論文1篇;或在市廳級翻譯專業學術會議上交流學術論文2篇(需提供會議交流目錄清單和承辦學術會議單位的證明)。

3.參與編寫翻譯培訓教材,并在行業內使用。

4.正式發表、出版或播出翻譯作品(包括紙質、音頻或視頻)累計字數達1萬字以上。

5.參與縣級以上大型會議、大型活動翻譯工作1次以上(需提供主辦方或相關部門單位證明)。

6.組織縣(市、區)級翻譯培訓工作1次以上,并擔任一定的教學培訓任務(以培訓通知和主辦單位的證明為據)

7.從事出版發行工作,負責編輯民漢對照譯文作品累計達25萬字以上。

8.獲省級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1次;或翻譯作品獲協作省區三等獎以上1次;或獲協作省區民漢雙語技能比賽三等獎以上1次。

9.獲年度考核優秀1次。

10.參加脫貧攻堅或鄉村振興工作獲鄉鎮以上黨委政府表彰。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六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1年。

破格申報人員須達到本條件標準第四十五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增加第四十五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表彰等不重復計算。


第六章  

第四十七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人才的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人才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四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本條件標準將“市州級”和“廳級”簡稱“市廳級”。“市州級”指市州黨委、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

第四十九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

第五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有關術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獎勵、課題項目、技術創新成果、智庫成果、標準等業績做支撐;“參考其他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專業技術業績做支撐。

(二)幫扶基層經歷需由現用人單位出具意見。

(三)本評價條件標準中出現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級別。

(四)智庫成果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指被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發文、公布實施。

(五)“縣級以上大型會議、大型活動”是指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組織的大型會議和文化體育活動等。

(六)同一成果(項目、著作)既通過鑒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  

(七)同一篇論文,既在期刊上公開發表,又在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只能計算1次不重復計算。

第五十一條  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內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

省級重點人才項目、隴原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項目按省級項目認定;市級重點人才項目按市廳級項目認定。

省拔尖領軍人才、省領軍人才按省級表彰認定;市領軍人才按市廳級表彰認定。

第五十二條  論文相關要求: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二)國內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SD)和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為準,不包含增刊。

(三)論文是否屬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的期刊是否收錄于以上核心期刊的當年要目為準。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四)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的期刊結果為準。電子期刊不予認可。

(五)論文、論著的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執筆人、主編、成員以期刊、論文中標注為準。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調入基層企事業單位后,5年內初次申報評審職稱,可比照同等條件人員參評相應層級職稱。省、市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調入基層單位工作,服務3年以上,可申報基層高級職稱。基層人才調到省、市屬單位后,原獲得的“基層有效”職稱視為達到申報全省范圍有效職稱的業績貢獻條件標準之一,在獲得全省范圍有效職稱后,前后職稱任職年限合并計算。

第五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