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 關于印發《甘肅省農村實用文化人才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蘭州新區組織部、商務和文化旅游局,甘肅礦區人社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精神,現將《甘肅省農村實用文化人才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1年7月30日
甘肅省農村實用文化人才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農村實用文化人才隊伍建設,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農村實用文化人才品德、能力、業績貢獻,充分調動農村實用文化人才積極性,引導激勵廣大農村實用文化人才為繁榮農村文化藝術事業,鞏固脫貧攻堅、推進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而奮斗,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從事文化事業和文化藝術生產活動或以此為創收對象的鄉村居民。
第三條 全省農村實用文化人才職稱確定為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等四個層級,統稱為藝術師。涉及到具體專業時,在職稱層級后冠以專業名稱(如:正高級刺繡藝術師、副高級刺繡藝術師、中級刺繡藝術師、初級刺繡藝術師等)。初級職稱由縣(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會縣(市、區)人社部門根據人才德能勤績廉考核認定。
第四條 農村實用文化人才職稱評定專業范圍為:民間戲劇、民間曲藝、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美術、民間工藝技藝等類型。
第五條 申報評審農村實用文化人才職稱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無不良誠信記錄,無違法違規行為。品德有問題者,不得申報。
第六條 申報評審農村實用文化人才職稱,必須以技術水平和藝術造詣為主要依據,具有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能熟練掌握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技術知識和基本技能,能夠承擔本行業較高難度的工作。
第七條 農村實用文化人才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由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縣(市、區)人社部門初審后,報市州職改辦審核,由市州職改辦統一推薦至省人社廳組織評審。
第二章 正高級職稱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八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藝術業績成果突出,具備豐富的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技術知識和技能經驗,作品具有獨特的藝術風格。
(二)作為本行業的業務帶頭人,能指導本專業領域農民同行開展文化藝術活動。
第九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須從事本行業工作,并取得副高級職稱5年以上。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條 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獲省部級以上表彰1次,參考其他業績。
2.作品獲省部級以上專業獎三等獎以上1次;或獲市廳級本行業一等獎2次。
3.業績成果被選入省屬有關部門舉辦的節會展覽4次,或被省屬有關部門使用2次。
4.從事文化藝術生產、經營近3年收益達到50萬元以上的,并吸收當地5人以上連續就業3年,且聘用人員基本工資連續發放3年(以有關部門核算認可證明為據)。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作品參加省部級以上的專業競賽、評比4次,或省屬行業主管部門舉辦評比5次。
2.專業業績被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報道2次。
3.指導本專業50人以上的不同文化活動12次以上(由組織文化活動的部門出具的文件或實施方案等為據)。
4.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論文4篇,或發表本專業作品8篇(幅)。
5.出版2部個人作品專輯。
6.被確定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人、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國家級行業專業大師等。
7.擔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8.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文化藝術工作10年以上;或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相關文化藝術工作5年以上。
9.任現職前曾獲省級以上表彰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第三章 副高級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一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藝術成就上有所建樹,有較為豐富的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技術知識和技能經驗,作品具有較為鮮明的個人特色。
(二)作為本行業的業務骨干,能指導本專業農民同行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須從事本行業工作,并取得中級職稱5年以上。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三條 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獲市廳級以上表彰1次或獲縣(市、區)委縣政府表彰2次,參考其他業績。
2.作品獲市廳級專業獎二等獎以上2次,或獲縣(市、區)級專業獎一等獎3次。
3.業績成果被選入省屬有關部門舉辦的節會展覽2次,或被省屬有關部門使用1次。
4.從事文化藝術生產、經營近3年收益達到30萬元以上的,并吸收當地3人以上連續就業3年,且聘用人員基本工資連續發放3年(以有關部門核算認可證明為據)。
5.被確定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人、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國家級行業專業大師等。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作品參加由省屬有關部門舉辦的專業競賽、評比4次。
2.專業業績被省級新聞媒體報道1次。
3.指導本專業40人以上的不同文化活動10次以上(由組織文化活動的部門出具的文件或實施方案等為據)。
4.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或發表本專業作品4篇(幅)。
5.出版1部個人作品專輯。
6.被確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人、省級工藝美術大師、省級技術能手、高級技師等。
7.擔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8.取得大專學歷,從事相關文化藝術工作10年以上;或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文化藝術工作5年以上。
9.任現職前曾獲市廳級表彰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第四章 中級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四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基礎專業理論知識和基本技能經驗。
(二)能獨立完成一定數量的本專業作品。
第十五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須從事本行業工作,并取得初級職稱4年以上。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六條 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獲縣(市、區)委縣政府表彰1次,參考其他業績。
2.作品獲市廳級專業獎二等獎以上1次,或三等獎2次,或獲縣(市、區)級專業獎二等獎以上2次,或三等獎3次。
3.業績成果被選入市州有關部門舉辦的節會展覽2次,或被市州有關部門使用1次。
4.從事文化藝術生產、經營近3年收益達到20萬元以上的,并吸收當地2人以上連續就業3年,且聘用人員基本工資連續發放3年(以有關部門核算認可證明為據)。
5.被確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人、省級工藝美術大師、省級技術能手、高級技師等。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作品參加由省屬有關部門舉辦的專業競賽、評比2次。
2.專業業績被市州級新聞媒體報道2次。
3.指導本專業30人以上的不同文化活動8次以上(由組織文化活動的部門出具的文件或實施方案等為據)。
4.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在發表本專業文章、作品2篇(幅)。
5.被確定為市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人。
6.取得大專學歷,從事相關文化藝術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學位。
第五章 破格晉升條件標準
第十七條 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但專業業績貢獻突出,可以破格申報。申報破格人員首先要符合本評價條件標準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再增加正常晉升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科技獎勵、專業競賽獎等可累計計算,其他業績不得累計計算。
掌握獨特技藝或在促進傳統藝術的保護、傳承、創新、發掘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帶頭人,破格申報時業績條件在正常晉升基礎上減半計算,科技獎勵、專業競賽獎等可累計計算,其他業績不得累計計算。(出具市(州)級行業部門推薦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行業職責,完成本專業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人才的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人才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省部級”指國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專業獎勵。本評價條件標準將“市州級”和“廳級”簡稱“市廳級”;“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專業獎勵,“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專業獎勵。
第二十條 有關問題的規定和說明:
(一)“參考其他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專業技術業績作支撐。
(二)專業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各類商業性比賽均不計算為業績條件)。
(三)本評價條件標準中出現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級別。
(四)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
第二十一條 農村實用文化人才職稱評審不受崗位、年齡、學歷、外語、計算機、論文等限制,所評定的職稱不與工資待遇掛鉤。鼓勵各地對獲得職稱人員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二條 首次申報農村實用文化人才職稱,不受任職年限限制,符合副高級及以下業績條件標準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第二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甘肅省人事廳、甘肅省文化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農村實用文化人才職稱評定辦法(試行)》(甘人職〔2005〕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