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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審計廳 關于印發《甘肅省審計專業高級職稱 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9-05 點擊量: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審計廳

關于印發《甘肅省審計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計局,蘭州新區組織部、審計局,甘肅礦區人社局、審計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精神,現將《甘肅省審計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甘肅省審計廳  

2021年76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審計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營造有利于審計人才成長和職業發展的評價制度環境,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審計人才活力, 進一步加強審計人才隊伍建設,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專業人員職稱設高級、中級、初級,高級職稱分設正高級和副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和初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正高級審計師高級審計師、審計師助理審計師。各層級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甘肅省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審計專業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才(含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才),包括從事內部稽核和風險管理相關工作的審計人員。主要評價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級審計師和高級審計師。評價的職稱在全省范圍有效。

第四條  本專業助理審計師、審計師實行考試方式;高級審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高級審計師考試合格可以作為審計專業能力水平的證明;正高級審計師一般采取評審方式。

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可以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對從事國家審計人員,可將通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作為專業能力評價的參考。

第五條  本專業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人才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在通過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審計師考試后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六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堅持以審計精神立身、以創新規范立業、以自身建設立信,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恪守審計準則和職業操守。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七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政治素質考察、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以上。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存在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違反廉政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

(二)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存在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的。

(四)存在明顯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九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用人單位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屬于第八條第(三)款情形的,一經查實,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章  正高級審計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條  專業能力。系統掌握和應用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把握審計工作規律和發展趨勢。政策理論水平高、審計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具備解決重大疑難問題和關鍵性問題的職業判斷能力,能夠領導指導某一個行業、區域、單位或部門的審計工作,組織、管理、主持完成大型審計項目,推動審計監督、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達到良好水平。具備較突出的創新能力,能夠提出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審計理論建議或將前沿技術應用于審計工作實踐,有效發揮審計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一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審計工作中,業績突出,貢獻顯著,獲得省級以上表彰。

(二)負責本系統或本單位審計專業工作中,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防范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發揮重大作用,相關工作成果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大型企業集團批準實施,或者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推廣。

(三)負責本單位審計專業工作中,積極推行新的財經審計法律法規、準則,促進制度創新及內部控制規范,作為主要執筆人(前2名)制定過2項市級以上行業或一個大型企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四)主持開發的審計模型或者創新審計技術方法,被省級以上單位或大型企業集團正式采用并推廣,或公開出版、發表與審計專業相關的專著、論文。

(五)是審計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培養、指導的本學科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業績突出。

第十二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任高級審計師后從事與高級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可視同具備高級審計師職稱。

第十三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優秀。其中,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人員。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人員。

第十四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十五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夠體現審計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高質量審計業務工作報告、調研報告、審計科研課題、審計案例、審計方法創新規范、審計方案等業務資料(標志性成果,須經2名以上本專業在職在崗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基礎上,簽署是否達到正高級審計師水平評價意見)。

第十六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正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單位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累計1年以上的幫扶或工作經歷。以下兩種情況可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一)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

(二)任高級審計師以來,在艱邊地區或縣以下基層一線工作時間累計260個工作日以上的時限。

第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在審計項目中,能夠熟練運用大數據審計方法,獨立完成數據的采集、還原入庫、整理(標準化)及校驗工作;能夠利用電子數據篩查輔助業務部門發現問題線索;能夠根據審計業務思路構建審計模型。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九條  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國家級科技獎勵二等獎以上(定額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國家級的科研(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參考其他業績。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前5名)1次,或二等獎(前4名)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通過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審計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5名)國家部委發布實施的標準1項。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前4名)1次,或二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級審計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完成(前3名)省級行業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4.其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前7名)或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前6名)1次,并獲國家部委、省級二、三等獎(定額人員)任意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三等獎(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主持或組織實施全省性行業審計或重點專項審計調查項目5個,或全市性行業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項目8個。

2.主持或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獲審計署優秀審計項目1項,或獲省級審計機關優秀審計項目4項,或獲市州級審計機關優秀審計項目5項。

3.主持或組織實施的全省性行業審計或審計重點調查項目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有5項被省政府采用,或有10項被省審計廳或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市政府采用。

4.主持或組織實施的審計或審計調查中發現并向紀檢部門、司法機關移送重大經濟犯罪線索3條,且審計結果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5.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中擔任審計機構負責人滿5年或從事審計業務滿10年,并主持或組織實施完成7個大型審計項目。

6.在大型企業擔任總審計師或從事與總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累計滿5年,且在任職期間未因履職盡責不到位,致使所在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發生違法違紀問題或本人受到黨紀政紀處理。

7.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學科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市廳級以表彰1次。

8.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專著、譯著或列入計劃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12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專著、譯著、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9.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術論文2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術論文1篇,并在省級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術論文2篇。

10.獲市廳級表彰2次。

11.擔任國家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常務理事5年以上;或擔任國內核心刊物主編、副主編3年以上;或擔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2.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以上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1年(各類企業、非公組織、自由職業者除外)。

破格申報人員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十九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增加第十九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1-5項至少占1項),論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四章  高級審計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專業能力。系統掌握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豐富的審計工作經驗,能夠獨立負責組織和指導某一個單位、部門或專業的審計業務工作,帶領、指導審計師及其他審計專業人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完成審計項目任務。具備較強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防控、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促進經濟管理工作或領導決策提供指導咨詢,有效推動提高某一個單位、部門的審計監督和風險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經濟、社會效益。具備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審計相關理論或技術研究成果,或完成審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創新等。

第二十二條  技術能力。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審計師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審計工作中,業績突出,成效顯著,獲得市廳級以上表彰。

(二)作為主要執筆人(前2名)制定過市廳級以上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三)科研能力較強,取得審計專業相關研究成果,或公開出版、發表與審計專業相關的專著、論文。

(四)是本單位審計領域的學術、技術骨干,或培養、指導的本學科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業績突出。

第二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任審計師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任審計師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4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任審計師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任審計師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6年。

取得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可以視同具備審計師職稱。

第二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其中,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二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夠體現審計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高質量工作總結、審計業務工作報告、調研報告、審計科研課題、審計案例、審計方法創新規范、先進經驗總結、審計方案等業務資料(標志性成果,須經2名以上本專業在職在崗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基礎上,簽署是否達到高級審計師水平評價意見)。

第二十七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單位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累計1年以上的幫扶或工作經歷。以下兩種情況可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一)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

(二)任審計師以來,在艱邊地區或縣以下基層一線工作時間累計260個工作日以上的時限。

第二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并借助工具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在審計項目中,能夠比較熟練運用大數據審計方法,獨立完成數據的采集、還原入庫、整理(標準化)及校驗工作;能夠利用電子數據篩查輔助業務部門發現問題線索;能夠根據審計業務思路構建審計模型。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條  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或獲國家級科技獎勵三等獎以上(定額人員)1次;或完成(前8名)列入國家級的科研(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二等獎以上(定額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過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審計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7名)國家部委發布實施的標準1項。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二等獎以上(定額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省級審計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5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4.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2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前2名)1次;或完成(前3名)市廳級審計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

5.其他。獲縣(區、市)委縣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獲國家部委、省級科技獎勵三等獎(定額人員)1次,并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前4名)或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三等獎(前2名)1次,并獲縣(區、市)科技獎勵一等獎(前2名)1次;或考取全國注冊會計師類職業資格,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主持或組織實施全省性行業審計或重點專項審計調查項目3個,或全市州性行業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項目5個。

2.主持或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獲審計署優秀審計項目1項,或獲省級審計機關優秀審計項目3項,或獲市州級審計機關優秀審計項目4項。

3.主持或組織實施的全省性行業審計或重點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中,所發現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有4項被省政府采用,或有6項被省審計廳或省政府其他關部門、市政府采用。

4.主持或組織實施的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中所承擔的審計事項中發現并向紀檢部門、司法機關移送重大經濟犯罪線索2條,且審計結果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5.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擔任審計機構負責人累計滿3年,從事審計業務累計滿6年,并主持或組織實施完成3個大型審計項目或5個中型審計項目,且在任職期間未因履職盡責不到位,致使所在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發生違法違紀問題或本人受到黨紀政紀處理。

6.主持開發的審計模型或者創新審計技術方法被市級以上單位或中型以企業集團正式采用并推廣1項。

7.培養指導至少2名本學科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縣級以上表彰1次。

8.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專著、譯著或列入計劃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8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專著、譯著、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9.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術論文l篇;或在省級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術論文2篇。

10.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得3次優秀等次。

11.擔任省級以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常務理事5年以上;或擔任省級以上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2.任現職前曾獲省級以上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1年(各類企業、非公組織、自由職業者除外)。

破格申報人員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三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增加第三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1-6項至少占1項),論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進行申報的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人才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三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市廳級”是“市州級”和“廳級”的簡稱,“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所取得的表彰、科技獎勵、成果等如無明確規定均需與本專業相關。

第三十四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

第三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科技獎勵、項目(包括科研項目、課題項目、審計項目、審計調查項目)、標準、線索、審計模型、創新審計技術方法等業績做支撐;“參考其他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業績做支撐。

“幫扶基層經歷”指參加工作以來有1年基層工作經歷即可,以用人單位考核認定為主,并經上級主管單位核準。專業技術人員在晉升高級以上職稱時須提供由用人單位出具的專業技術人員基層服務經歷文件服務單位考核文件、人事檔案、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公積金繳存單、社保繳費單等能夠證明本人基層服務工作經歷的相關文件、合同等

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 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審核。

第三十六條  省級重點人才項目、隴原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項目按省級項目認定;市級重點人才項目按市廳級項目認定。

省拔尖領軍人才、省領軍人才按省級表彰認定;市領軍人才按市廳級表彰認定。

第三十七條  科技獎勵、項目(包括科研項目、課題項目、審計項目、審計調查項目)、標準、線索、審計模型、創新審計技術方法等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晉升條件標準。其他條件標準計算夠1項后不得累計計算。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教材)既通過鑒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復計算。

同一論文獲獎、同一先進稱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第三十八條  國家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20187月1日以前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電子期刊不予認可。

國內核心期刊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SD)和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為準,不包含增刊。論文是否屬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的期刊是否收錄于以上核心期刊的當年要目為準。

下列情況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論文:獨立(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專著、譯著1部;或獨立(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的本專業智庫成果(包括對策研究報告、建議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1項;或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定額人員)1次;或主持完成本專業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填補國內空白的項目1項。

下列情況可代替1篇省級期刊論文: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定額人員)1次;或獲發明專利(前2名)授權1次;或主持完成本專業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填補省內空白的項目1項。

第三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所稱大型審計項目是指:市州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審計署或省審計廳統一安排的專項審計;市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自然資源資產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省財政預算執行及決算草案審計;省列重大建設項目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管理及績效審計;省屬、市屬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審計或風險防控專項審計。

本評價條件標準所稱中型審計項目是指:縣(市區)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市縣財政及縣級以上部門預算執行及決算草案審計;行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和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市縣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管理及績效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市縣重大建設項目審計;各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各類專項審計;市州政府財政收支審計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省屬事業單位、中央在甘、省屬大中型企業內審機構實施的對本單位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中央在甘、省屬大中型企業內審機構實施的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審計。

第四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所稱主持或組織實施,指在審計組中擔任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審計模型、創新審計技術方法”等須提供領導簽發的文件原件和被采納單位的證明。

第四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省級包含本省、外省;市州級、廳級為省內外市州級、廳級。“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別。

第四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大中型企業劃分標準以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之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