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印發《甘肅省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指南》(甘市監發〔2026〕1號),以下簡稱《指南》,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推動落實好《指南》,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農貿市場是連接田間地頭與百姓餐桌的關鍵樞紐,其食品安全狀況關系著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監管鏈條中的重要環節。因其經營主體多元、商品種類繁雜、源頭溯源較難、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等特點,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仍面臨著諸多風險挑戰。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菜籃子”“米袋子”安全,進一步提升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強化市場開辦者、場內生產經營者等各方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甘肅省散裝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本《指南》,為全省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提供明確指引,提升整體管理效能,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促進農貿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指南》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食品經營行為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集市、便民市場等可參照執行。
《指南》由總則、農貿市場開辦者的管理責任、場內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附則共五章組成。
《指南》的核心是厘清并壓實“農貿市場開辦者”與“場內生產經營者”的責任,農貿市場開辦者應依法依規承擔并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場內生產經營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構建了權責清晰、運行高效的管理框架。
《指南》明確指出,農貿市場開辦者應承擔并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包括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與場內生產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協議,加強對場內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等的宣傳培訓工作;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場內生產經營者依法經營,督促其按照規定亮照亮證、明碼標價等。此外,《指南》鼓勵有條件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建立食用農產品快檢室,配備專(兼)職快檢人員,對入場食用農產品開展快速檢測,及時公布檢測信息。
場內生產經營者是其銷售食品安全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要求場內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履行資質與信息公示責任,依法需取得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備案資質的,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應持有有效健康證明。要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資質、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進貨憑證等,建立并如實記錄進貨臺賬,妥善保存記錄和憑證。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銷售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過期食品。此外,《指南》鼓勵場內生產經營者優先采購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向消費者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具統一格式的“多聯”式銷售憑證,一聯隨貨交給購買者、一聯建檔留存等。
《指南》對農貿市場禁止銷售的食品作了明確要求,對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違法違規行為,將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
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或者帶包裝產品的包裝上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要如實標明具體制作時間和保質期,做好食品安全防護,防止交叉污染;采購按照規定應當檢疫、檢驗的肉類產品,必須索取并存留相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銷售散裝食品,應當符合《甘肅省散裝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及食品安全相關規定;銷售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配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定期維護清理,并在顯著位置顯示溫濕度。
《指南》通過界定責任、強化溯源、分類管控,規范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平交易、安全有序、誠信經營的原則,著力構建來源可溯、去向可查、風險可控、責任可追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農貿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共同維護市場秩序,依法誠信經營。《指南》的實施,不僅需要市場監管部門的嚴格執法,更有賴于市場開辦者的主動履職、場內生產經營者的自覺守法,以及廣大消費者的社會監督,方能將其中的規范,切實轉化為百姓手中“菜籃子”“米袋子”的安全保障,最終提升全省農貿市場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甘肅省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有效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甘肅省散裝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食品經營行為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集市、便民市場等可參照本指南執行。
本指南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依法設立,以食品、食用農產品零售為主的集中交易市場。
本指南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為場內生產經營者提供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指南所稱場內生產經營者,是指依法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或者企業。
本指南所稱自產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是指在農貿市場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個人或者企業。
第三條 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平交易、安全有序、誠信經營的原則,著力構建來源可溯、去向可查、風險可控、責任可追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第四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依法依規承擔并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場內生產經營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共同維護市場秩序,依法誠信經營。
第六條 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納入各級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內容,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農貿市場開辦者的管理責任
第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依法依規履行管理責任:
(一)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合法經營資格。
(二)建立健全場內生產經營者資質審查登記、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投訴舉報處理、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出銷毀、經營者檔案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管理等制度。
(三)審查并留存場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食品小攤點登記卡、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食品質量安全協議、從業人員健康登記表及聯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生產經營者檔案并及時更新。
(四)與場內生產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協議。
(五)配備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依法依規做好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六)在市場醒目位置公示市場基本信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七)合理設置經營區域和市場攤位,根據食品的種類、貯存條件、鮮活生熟干濕等情況,合理劃分經營區域,實行分區銷售,設置分區標識。
(八)設立消費者投訴舉報受理臺或電話,確定專(兼)職人員及時處理消費糾紛。
(九)發現市場內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場內生產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加強對場內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等的宣傳培訓工作。
(十一)監督場內生產經營者依法經營,督促其按照規定亮照亮證、明碼標價。
(十二)督促場內生產經營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塑料袋、塑料容器等制品。
第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建立食用農產品快檢室,配備專(兼)職快檢人員,對入場食用農產品開展快速檢測,及時公布檢測信息。
第九條 鼓勵農貿市場開辦者制定統一格式的市場銷售憑證,督促場內生產經營者向食品采購者開具帶有專用標志(如“XX市場”)、統一編號的銷售憑證,做到流向可追溯、安全可管控。
第三章 場內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
第十條 場內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需取得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備案資質的,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應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三)保持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整潔衛生,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距離,防止交叉污染。
(四)配備并正確使用“防蠅、防塵、防鼠”等設施。銷售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配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定期維護清理,并在顯著位置顯示溫濕度。
(五)食品小作坊在農貿市場內加工并銷售的,必須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加工場所需獨立、合規,與銷售區有效隔離,滿足原料貯存、加工流程、設備布局等規范要求。
(六)食品小攤點應公示食品小攤點登記卡。具備防塵、防蠅等設施,使用的工具容器需安全無害,及時清理垃圾,保持環境整潔。
(七)餐飲店要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等相關制度要求。
(八)采購按照規定應當檢疫、檢驗的肉類產品,必須索取并存留相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
(九)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或者帶包裝產品的包裝上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產地應當具體到縣(市、區),鼓勵標注到鄉鎮、村等具體產地。
(十)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十一)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應如實標明具體制作時間和保質期(或最長銷售時限),并采取加蓋、覆膜等保證食品安全的有效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十二)銷售散裝食品,應當符合《甘肅省散裝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及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嚴格落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銷售的散裝食品,應當在銷售柜臺、容器、外包裝或者外置標簽牌上有清晰的標簽標識,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標注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必須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注的日期一致。
經營者重新分裝銷售,合格證上相關信息齊全的,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原合格證;合格證信息不全的,應當根據產品包裝和合格證等原有信息自制加貼散裝食品標簽。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延長保質期。對貯存條件有溫度控制等要求的,還應當標明貯存條件。
(十三)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并以中文載明原產國(地區),以及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以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十四)銷售水產品必須持有有效的進貨憑證和承諾達標合格證等證明文件,并加強對店內暫養環境的管理,嚴禁使用違禁藥物。嚴禁銷售病死、變質、藥殘超標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
(十五)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應當向市場開辦者提供自產食用農產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或留存銷售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入場日期等信息。
(十六)經營者貯存食品、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用農產品。
第十一條 場內生產經營者應依法依規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查驗供貨者資質,包含生產企業(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等)、銷售企業或商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信息等)、自產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信息等)。
(二)查驗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應查驗承諾達標合格證等產品質量合格憑證。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等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提供供貨者銷售憑證、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等憑證中含有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供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進貨信息的,可以作為進貨憑證。
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等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自產食用農產品應當留存銷售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入場日期等信息。
按照規定應當檢疫、檢驗的肉類產品,必須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進口食品應當查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及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三)查驗進貨憑證,要留存載明食品名稱、數量、價格、銷售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的銷售票據。
(四)建立并如實記錄進貨臺賬,記錄內容包括食品信息(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進貨數量)、供貨者信息(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進貨日期。
(五)記錄和憑證必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二條 鼓勵場內生產經營者優先采購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
第十三條 場內生產經營者應做好食品銷售臺賬管理工作。鼓勵向消費者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具統一格式的“多聯”式銷售憑證,一聯隨貨交給購買者、一聯建檔留存。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農貿市場禁止銷售下列食品:
(一)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四)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十五條 可揀選的果蔬類食用農產品帶泥、帶沙、帶蟲、部分枯萎,以及可揀選的水產品帶水、帶泥、帶沙等,不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
第十六條 對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指南不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擴展,不額外增加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負擔。目的是規范對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引導規范農貿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生產經營者行為。
第十八條 本指南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