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雨水在城市內的積存、滲透和凈化,促進雨水資源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科學規范發展,現將市住建局起草的《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實施細則(送審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具體事項如下:
一、截止日期。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9月13日。
二、報送方式。可以通過信件、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提交意見,并請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一)通訊地址:天水市秦州區七里墩天河廣場D座1311室(信封請注明“《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實施細則(送審稿)》意見”字樣);
(二)聯系電話:0938-8296396(傳真);
(三)電子郵箱:tssfjlfk@163.com。
天水市司法局
2023年8月30日
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實施細則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為實現雨水在城市內的積存、滲透和凈化,促進雨水資源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在確保城市排水防澇安全的前提下,推動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科學規范發展,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海綿城市,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從“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著手,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技術措施,保護和利用城市自然山體、河湖濕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態空間,發揮建筑、小區、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滲水和涵養水的能力,有效控制雨水徑流,消減徑流污染總量,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和理念,從而促進形成生態、安全、可持續的城市水循環系統。海綿城市是包括源頭減排設施系統、市政雨水排水系統和排澇除險系統為基礎的現代城市排水防澇、徑流污染控制的雨水管理體系。
本細則所稱源頭減排設施系統,是指通過自然或人工模擬自然的各類海綿設施,如綠色屋頂、植被過濾帶、植草溝、生物滯留設施、調蓄設施和透水鋪裝等設施構成的綠色“微排水系統”,通過延緩下墊面產匯流時間、延緩徑流峰值出現時間、降低徑流峰值來減輕徑流污染與后續排水管渠設施的壓力,以盡可能維持城市開發建設前后水文特征不變,有效緩解不透水面積增加造成的徑流總量、徑流峰值與徑流污染的增加等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
本細則所稱市政雨水排水系統,是指傳統的市政雨水排水管渠、閘、調蓄池、泵站等灰色排水管渠系統(即灰色“小排水系統”)。
本細則所稱排澇除險系統,是指為應對小概率長歷時的極端超強降雨,以滿足城鎮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標準要求為控制指標,為超出源頭減排和排水管渠設施承載能力的雨水徑流提供行泄通道、調蓄和出路,以實現控制防治內澇級別雨水徑流的系統(即藍色“大排水系統”)。排澇除險系統強調在源頭減排、市政雨水排水系統、泵站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公園、綠地、廣場、運動場、城市低洼區、溝渠、道路、河道等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及水體,發揮其調蓄與行泄功能,確保城市具有能有效應對超強降雨的內澇防治綜合能力。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的核心是構建綠、灰、藍結合的現代城市排水防澇、徑流污染控制體系。按照“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的思路,系統化構建源頭減排設施系統(即綠色“微排水系統”)、市政雨水排水系統(即灰色“小排水系統”)和排澇除險系統(即藍色“大排水系統”)耦合的現代城市排水防澇、徑流污染控制體系;并與城市防洪系統、污水處理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等系統有機銜接。通過源頭、過程、末端不同環節和尺度的綜合施策,實現對城市雨水徑流總量、峰值、污染等多重目標的控制。源頭減排設施系統(綠色微排水系統)主要應對大概率低強度的中小降雨,以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規劃控制指標;市政雨水排水系統(灰色小排水系統)主要應對較小概率短歷時的強降雨,以滿足一定強度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為規劃設計控制指標;排澇除險系統(藍色大排水系統)是為應對小概率長歷時的超強降雨,以滿足城鎮內澇防治規劃設計重現期標準的要求為控制指標,為超出源頭減排和排水管渠設施承載能力的雨水徑流提供行泄通道、調蓄和出路以實現防治內澇等任務。
海綿城市建設應保護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態格局,維系生態本底的滲透、滯蓄、蒸發、徑流等水文特征,在城市建設開發過程中應協調建設用地與雨洪調蓄空間的蓄排平衡。
海綿城市建設應與城市規劃、建設相關工作相互銜接,并滿足保障公眾安全的要求。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實施應根據水文地質、施工條件和維護管理等因素綜合確定,做到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節能環保、技術先進。
第四條 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要求,海綿城市建設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應構建源頭減排設施系統、市政雨水排水系統和排澇除險系統為基礎的現代城市排水防澇、徑流污染控制海綿城市體系。
(二)應科學劃分排水分區——相對獨立匯集排放雨水的區域,還應明確豎向管控要求,并合理設計海綿設施。
(三)應按流域規劃管控排水分區,綜合分析城市水安全、水生態、水環境、水資源等多重需求,提出合理的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性指標和引導性指標。
控制性指標為建設項目必須遵循的標準,包括排水管網標準、內澇防治標準、城市防洪標準、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年徑流污染削減率、雨水資源利用率、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率、生態岸線率等。
引導性指標是為實現控制性指標的建設項目適應條件的建議參考值,包括下沉式綠地率、透水鋪裝率、綠色屋頂率、城市熱島緩解等。
(四)應將雨水徑流污染控制與排水防澇要素作為海綿設施空間布置的前置條件,合理確定內澇、徑流峰值、徑流總量、水質、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雨水資源再利用等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值。
(五)應以“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的思路系統化建設海綿城市,并遵循安全第一、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原則。
(六)海綿城市建設應對源頭減排設施系統提出平面布局和規模的需求,市政雨水排水系統和排澇除險系統應根據城市規劃、海綿城市相關規劃和建設情況協調統一布置。
第五條 適用范圍
(一)適用區域及過程范圍:本細則適用于天水市規劃區范圍的各類城市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建設;適用于城市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的全部過程。
(二)適用項目范圍: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包含但不限于市政、房建、水利、園林、交通等各類項目),自本細則實行之日起,相關建設項目應全面按要求實施;尚未完成土地出讓手續的社會投資類項目,應自本細則實行之日起全面執行,本細則實行之日前已完成土地出讓手續的社會投資類項目,鼓勵各建設單位積極開展項目海綿城市建設。
第六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為原則。市、縣(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推進海綿城市的建設管理工作。對政府投資、社會投資等類型項目從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運行維護等六個階段進行控制,主要涉及發改、自然資源、住建、水務、財政、交通、生態環境、司法、林草、審計、氣象、城市更新、兩區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建設單位等部門和單位。各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住建部門:市、縣(區)住建部門主管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及修編規劃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牽頭制定我市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機制及配套政策;負責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體系;負責督促項目各方建設主體貫徹落實相關技術審查、建設、施工、驗收標準和規范,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建設管控各環節,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管理;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完成審查海綿專篇;負責督查各海綿城市項目建設進度;對具體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監督;指導其他縣區海綿城市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對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監管人員和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在施工許可階段,根據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海綿城市施工圖審查意見核發《施工許可證》;在施工階段,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海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負責,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在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對海綿城市等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專項驗收。負責將海綿城市的要求納入市政道路、園林綠化、公園景區的養護管理工作中;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對竣工項目進行海綿城市建設專項驗收、績效評估,負責做好地下人防工程防洪排澇的組織協調;負責城市雨水資源利用和暴雨內澇防治管理,會同市政府相關單位做好海綿城市績效考核工作。推進各行業、各領域節水,緩解水資源緊缺的狀況,改進農業、工業、服務業等行業用水設施,提高生產生活用水效率。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落實到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各相關專項規劃中,在地塊開發的規劃建設管控中強化低影響開發要求。負責在項目建設的土地出讓、劃撥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規劃指標,負責轄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規劃管控工作;負責在項目選址、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將海綿城市建設指標寫入《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于社會投資項目,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及指標寫入招拍掛條件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項目規劃中明確地塊年徑流總量控制指標、面源污染控制指標、雨水資源利用指標、低影響開發控制指標和初期雨水處理措施、雨水替代自來水的比例等規劃要求,統籌考慮雨水綜合利用;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聯合市住建部門負責審查海綿專篇,并將海綿審查意見寫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于帶方案出讓、拿地即開工等類型項目,在方案編制階段需增加海綿專篇并按規定組織審查;負責海綿規劃指標的落實驗收工作。
(三)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重大項目建設計劃納入全市重大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在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負責在項目立項階段審核投資估算時,保證海綿城市建設資金,以及在工程建設許可階段審核投資概算時保證海綿城市建設資金。
(四)交通運輸部門:協調并配合住建部門在城市客貨樞紐、公交站場、道路立交等交通項目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五)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六)財政部門:牽頭制定我市海綿城市建設資金使用管理及配套政策;負責在政府投資類項目中安排海綿城市建設年度預算,根據海綿城市項目日常運營養護、維護修繕進度及時撥付相關費用,研究制定海綿城市建設的資金籌措機制等。
(七)水務部門:負責在水利項目前期工作各階段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規劃指標要求,嚴格城市河湖水域空間管控,因地制宜做好河湖水系連通和美麗幸福河湖創建工作,推進全市水生態治理與修復:加強水行政執法管理和涉水事務審批,負責對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進行審批;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評審、驗收過程;負責執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進行抽排地下水水資源論證,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及技術標準。
(八)林草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和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建設和養護中,做好海綿城市理念宣傳等工作。
(九)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類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十)氣象部門:負責無償提供我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所需的相關氣象資料,開展本地降水氣候特征分析評估等工作。
(十一)秦州區、麥積區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各項工作,大力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宣傳工作,推廣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包括知識普及等,引導社會公眾理解、支持、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并將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納入年度各級政府績效考核。
(十二)市城市更新服務中心: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城市更新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將海綿城市理念在城市更新項目宣傳推介;落實好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三)天水水務集團:負責做好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工作。
(十四)建設單位:負責統籌報送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規劃設計進行專項審查,并按相應審查要求進行修改;并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對海綿城市等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專項驗收。
第七條 工作流程
(一)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流程
1.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項目建設單位提交《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發改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同時,審核投資估算,出具相應投資的意見及批復。
自然資源部門根據申報材料,在頒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及指標寫入《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工程建設許可階段
項目建設單位向自然資源部門報送方案,由自然資源部門聯合住建部門對海綿專篇進行審查,并將相應審查意見寫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住建部門根據自然資源部門移交的海綿專篇,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海綿專篇審查,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指導意見。
發改部門在初步設計投資概算審核時重點關注海綿城市建設資金,出具相應的海綿城市建設投資的意見及批復。
3.施工許可階段
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提交施工圖審查,主管部門推送至圖審機構,圖審機構對施工圖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審查。
住建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海綿城市建設審查意見進行復查,結合復查結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4.竣工驗收階段
建設單位將海綿城市工程設施納入建設工程項目聯合驗收,申請建設工程聯合驗收,建設單位牽頭組織,住建部門參與海綿專項驗收。
(二)社會投資項目審批管理流程
1.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時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及指標列入招拍掛條件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工程建設許可階段
項目建設單位向自然資源部門報送方案,由自然資源部門聯合住建部門對海綿專篇進行審查,并將相應審查意見寫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住建部門根據自然資源部門移交的海綿專篇,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海綿專篇審查,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指導意見。
3.施工許可階段
施工許可階段,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提交施工圖進行審查,主管部門推送至圖審機構,圖審機構對施工圖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審查。
住建部門根據圖審機構出具的海綿城市建設施工圖審查意見進行復查,結合復查結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4.竣工驗收階段
建設單位將海綿城市工程設施納入建設工程項目聯合驗收,申請建設工程聯合驗收,建設單位牽頭組織,住建部門參與海綿專項驗收。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規劃編制與修編
(一)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各相關專項規劃中時,應當體現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及發展策略,將排水管網標準、內澇防治標準、城市防洪標準、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年徑流污染削減率、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率、生態岸線率等海綿城市管控指標作為重要控制指標,統籌謀劃、系統考慮。城市空間規劃應為雨水提供足夠的空間和出路,解決雨水徑流的空間分配問題,城市規劃應注重排澇除險出路。加強藍線、綠線與豎向高程規劃管控,為澇水提供可靠的調蓄空間和行泄通道,科學劃定城市藍線、綠線,為河道漫灘的泄洪通道預留足夠的開敞空間。對規劃中識別的洼地,應注重保護雨水的自然積蓄空間,宜優先考慮將洼地作為禁建區或作為城市雨洪公園,劃定保護范圍。規劃應進行現狀及規劃管網排水能力評估,進行不同設計降雨情景下的城市內澇、合流制溢流風險評估、地表漫流分析,識別城區內澇高風險區域和地表漫流路徑,安排城市雨水徑流源頭減排設施與通道及調蓄空間,提出地表漫流路徑及調蓄空間治理和保護的要求。
(二)住建部門牽頭,會同自然資源、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或者修編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細化海綿城市建設空間布局,逐級分解并合理確定內澇防治、徑流峰值、徑流總量、徑流水質、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雨水資源再利用、污水再生利用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性指標。在重點區域,應當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建設系統化實施方案。專項規劃應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告不少于三十日。
(三)編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相互銜接。編制土地整備規劃、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重點地區地下空間詳細規劃等規劃實施方案時,應當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專題研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合理布局海綿化設施。落實城市空間總體規劃提出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與要求,并依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或專題研究報告,將適用于控規范圍的相關指標或目標分解到各個管控單元。將雨水徑流污染控制與排水防澇要素作為海綿設施空間布置的前置條件、對源頭減排設施系統提出平面布局和規模的需求,市政雨水排水系統和排澇除險系統應根據城市規劃、海綿城市相關規劃和建設情況協調統一布置,明確各類規劃用地中的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主要措施,合理布局并落實控規范圍內的區域性海綿設施。將各地塊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或指標、管控要求等納入控規圖則,海綿設施建設要求納入地塊指標表。
(四)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編制或者修改各層次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綠色建筑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與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充分協同,編制海綿城市專篇,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海綿城市建設專篇應提出的指標包括控制性指標和引導性指標。配置各地塊海綿設施時,應遵循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落實河湖水面率、綠地率等城市空間總體規劃提出的海綿城市控制性指標
第九條 規劃管控
(一)自然資源部門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流程中,應增加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規劃管控要求和內容。
(二)自然資源部門應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要求,在下達建設項目或用地的規劃條件書時,增加海綿城市建設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相關技術指標。
(三)自然資源部門在建設項目的規劃報建、總圖報審或方案審查過程中,應檢查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是否提供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復核相關技術指標,對未提供海綿專篇或未達到相關技術指標要求的,不予通過,不得辦理建設項目相關行政審批及手續辦理。
(四)涉及海綿城市建設的水利建設項目,水務部門應將相關城市規劃及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海綿城市建設的規劃設計要點、規劃指標,作為項目建設及審查、審批的前提,進行建設項目的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對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及標準的水利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五)防洪排澇、雨水、污水、綠地、道路交通等相關專項規劃,應與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充分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相關指標要求。
(六)在對已有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水系等市政基礎設施進行海綿化改造時,規劃階段在優先考慮保留原有綠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等設施的基礎上適當加以改造,強化其海綿功能。
(七)中心城區以外的甘谷縣、武山縣、秦安縣、清水縣、張家川縣在相關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尚未完善或規劃尚未批準前,主管部門在批復建設項目或用地規劃條件書時,應結合本縣區實際,借鑒參考中心城區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規劃、技術標準及工程實踐,在土地出讓、項目審批階段,下達建設項目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指標及建造標準。海綿城市新建設相關規劃獲批后,按規劃執行。
第三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十條 發改部門應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立項文件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及指標要求,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路線、配套建設的海綿設施及資金投入。
第十一條 相關主管部門發起征詢,住建部門根據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控制性規劃結合實際情況,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指標和要求。
(一)出讓項目,由自然資源部門在招拍掛征詢階段,征詢住建部門意見,將海綿城市詳細規劃確定的相關技術指標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設計方案。
(二)劃撥項目,由自然資源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設計階段、發改委在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征詢自然資源部門及住建部門意見,在規劃審批、項建及可研審批階段監督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技術指標。
(三)其他項目,由相關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書面征詢住建部門意見,將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技術指標作為項目設計條件。
(四)區域整體劃撥(或出讓)的土地,建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區域內部各地塊海綿城市建設指標進行調整,通過內部平衡達到區域總體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調整方案經住建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五)已劃撥(或出讓)的建設項目,鼓勵通過設計變更等方式,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內容和要求。
第十二條 發改部門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邀請海綿城市領域專家,對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及投資估算進行評審,評審意見作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依據。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天水市中心城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修編)、《天水市中心城區海綿城市詳細規劃》等相關技術文件,將規劃要求落實到具體項目的設計方案中。應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包括設計依據、設計原則、海綿城市控制目標和技術指標、配套設施及規模等,具體審查要求詳見相關文件。方案審查時,審查單位將對滿足及不滿足規劃要求的設計方案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文件應包含海綿城市設計專篇,并有相應的投資概算,專家組成員應對照海綿城市規劃要點,對項目海綿城市建設的控制目標、具體指標、技術路線、配套海綿設施、投資概算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對專篇內容不完整、難以達成海綿城市目標控制、指標計算弄虛作假、海綿設施投資資金無法保障的項目,專家組不得通過其初步設計評審。
第十五條 在提交項目施工圖文件的同時,建設單位應一并提交海綿城市建設規劃要點、初步設計批復中有關海綿城市的技術要點,施工圖審查單位應依據上述要求,對設計圖紙進行審查,核算海綿城市技術指標,并出具審查意見。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不完善、設計深度無法滿足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規定的項目,審查單位不得通過其施工圖審查。
第十六條 對海綿城市建設所采用的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的價格認定,原則上根據天水市現行工程造價體系執行,如天水市現行工程造價體系并無相應價格,可根據省造價部門發布的價格執行,省市造價部門均無相應價格時,應結合市場調研,多方比較,出具價格指導意見。
第十七條 海綿城市涉及城市建設的方方面面,具有系統性強、專業技術復雜、建設周期較長等特點,住房和城鄉部門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一家技術實力強的咨詢單位作為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的專業技術支撐團隊,提供項目建設全過程咨詢,包括對海綿城市建設的各個過程提出書面咨詢意見,組織重大技術問題專家評審會,核算確認技術指標,參加項目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四章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責任主體
(一)建設單位對所屬項目的海綿化設施建設負首要責任,應當在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項目海綿化設施建設的具體內容、標準、技術規范,檢查督促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予以全面落實。
(二)建設應當配合海綿城市建設評價工作,并為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徑流污染控制率、雨水資源利用率等各項評價內容的監測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設計管理
(一)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設計應當遵循國家、省、市海綿城市技術規范和標準,達到規劃許可中載明的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并且應當按照“先綠后灰”的原則合理布局海綿化設施,優先使用屋頂綠化、透水鋪裝、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等綠色設施。確實不具備使用綠色設施條件的,可以使用雨水管渠、調蓄池等灰色設施滿足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海綿城市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進行項目海綿城市設計,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設計變更不得降低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標和建設標準,如確因現場條件限制導致部分施工內容無法落地,而必須調整相關指標時,應按程序向住建部門報備,經批準后方可實施設計變更。其它設計變更按國家、天水市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施工管理
(一)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施工圖施工,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減設計圖紙中海綿化設施的具體功能、技術標準。
(二)施工單位在項目海綿化設施建設中應當使用經檢驗、測試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確保工程質量。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過程應當形成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并在建設項目竣工時提交海綿化設施建設竣工資料。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
(一)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對建設項目海綿化設施施工的監理職責。對海綿化設施中的隱蔽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確保項目按圖施工。
(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海綿化設施原材料見證取樣檢測,切實保證進場原材料先檢后用,檢測不合格材料必須進行退場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督管理
(一)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在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抽查或者審查、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時,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重點監管內容。
(二)住建部門應將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指標信息、施工圖等設計資料、竣工驗收資料等業務信息納入天水市海綿城市智慧管控平臺,并依托城市大數據中心實現信息共享。
(三)住建部門應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對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參與項目實施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四)質量監督機構應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質量監督管理范圍。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等,對海綿城市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
(一)市、縣(區)住建部門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加強海綿城市建設驗收管理工作。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之前,應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有關技術標準,對主要技術指標進行現場實測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竣工驗收資料的一部分。
(二)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有關驗收技術規范和標準開展海綿化設施驗收,竣工驗收報告應當載明海綿化設施建設合格與否的結論。海綿化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三)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提交海綿化設施建設相關內容的竣工圖紙及材料,以及載明海綿化設施建設合格的竣工驗收報告。未提交材料的,驗收組織部門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在合理期限內一次性補齊。
(四)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海綿化設施竣工檔案。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其他相關文件報送備案機關備案,并于驗收合格三個月內將竣工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五章 運營維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化設施以及相關資料移交給本細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的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未完成移交的,建設單位作為運行維護責任主體。
第二十五條 公園與綠地、道路與廣場、水務設施等項目中的海綿化設施,其運行維護責任主體為原設施管理單位。屬于政府投資項目的,運行維護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運營維護,或者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專業運營維護單位。
第二十六條 公共建筑的海綿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住宅小區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海綿設施由產權人或其物業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運行維護責任主體可以自行維護,也可以委托其他主體進行維護(以下統稱運行維護單位)。
第二十七條 維護保障
(一)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與標準做好運行維護工作,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細則,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設置設施標識及安全警示標識等,確保海綿化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化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原標準予以恢復。
(二)運行維護單位按照要求定期對海綿化設施進行評估,鼓勵利用數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強運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編制海綿化設施應急處置預案,并按照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備案。遇到緊急情況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 設施保護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化設施。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化設施的,海綿化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有權要求恢復原狀。
(二)單位和個人確需臨時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化設施的,應當向海綿化設施運行維護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及時對原海綿化設施予以恢復并承擔設施恢復費用;不能恢復的,應當在同一地塊或者項目內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類功能的海綿化設施,且不得新增不透水硬化地面,并承擔需費用。
第六章 績效考核
第三十條 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實行績效考評,對接到全市績效考核體系之中,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對所轄范圍的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考評,將考評結果對接到相關單位及部門的績效考核體系中。
第三十一條 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定期組織對轄區相關單位及部門的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進行檢查和考評,重點對工作職責履行情況、工作執行情況、完成效果等方面進行檢查考評,年度考評結果將作為相關單位及部門年度工作績效考核結論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二條 各相關單位及部門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相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及推諉責任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