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現將我單位正在審查的《天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送審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具體事項如下:
一、截止日期。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9月21日。
二、報送方式??梢酝ㄟ^信件、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提交意見,并請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一)通訊地址:天水市秦州區七里墩天河廣場D座1311室(信封請注明“《天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送審稿)》意見”字樣);
(二)聯系電話:0938-8296396(傳真);
(三)電子郵箱:tssfjlfk@163.com。
天水市司法局
2023年9月6日
天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和《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系指為了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而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責任追究制度。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適用本辦法。
軍事設施、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的消防監督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主管單位的規定執行;森林、草原消防工作遵從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對分管領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其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投訴、舉報。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要求,組織召開年度消防工作會議,部署消防工作;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行政辦公會議,研究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安全工作情況;
(二)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帶隊檢查一次消防工作,分管負責人至少每季度或重大節慶、安保等重要時段帶隊檢查一次消防工作,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三)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成立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形勢,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五)將消防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建立消防網格員工作激勵機制,全面落實消防救援人員優待政策;
(六)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要素應急處置演練。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本行政區域火災形勢和特點,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七)進一步加強基層消防安全監管力量治理能力和基礎建設,加快補齊鄉鎮(街道)消防工作短板,逐步建立健全“鄉鎮(街道)統一領導、監管機構分工負責、基層組織自我管理、網格力量全面排查”的基層消防監管工作體系;
(八)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九)按照規定建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完善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強化人員、裝備配備;
(十)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積極推進智慧消防建設,運用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火災防控、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水平;
(十一)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十二)根據火災事故的等級和性質,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十三)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經費保障,成立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綜合治理機制。每季度召開一次消防工作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文明村鎮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普法教育、科普推廣內容,廣泛普及消防知識;
(三)按照相關規定將消防規劃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四)結合本地產業結構、文化特色、季節周期等特點,發動基層力量開展巡查檢查、風險評估,制定針對性整治措施,強化風險管控。發現火災隱患督促及時改正,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五)建立轄區場所消防監督管理臺賬,將消防工作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積極采取招聘消防文員、專職網格員、公益崗位人員或專職消防隊員等多種方式,充實一線消防監管力量。對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按要求在職權范圍內開展消防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六)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配置相應消防裝備,設置消防器材配置點,提高農村和社區火災防控水平;
(七)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重點加強對住宿、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和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的消防工作;
(八)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監管企業、事業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負責園區專職消防隊建設工作,按照國家標準配備人員、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
(四)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并負責具體實施;
(五)建立行業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業系統火災情況、突出問題定期通報等工作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消防救援機構,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及主管行業發展規劃,編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對消防安全工作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評;
(三)組織制定本部門及主管行業消防安全工作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在主管行業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四)督促主管行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制度,部署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本部門及主管行業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火災事故責任追究等工作;
(七)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負責行政審批的部 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許可,并對許可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八)積極推廣采用最新的行業標準,先進的消防安全技術和產品,提高火災防范水平;
(九)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負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必須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者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依法予以處理。
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將消防安全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以及執行法規標準等方面加強行業領域消防安全工作,根據需要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監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等工作,督促、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將消防救援機構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火災隱患單位,擬責令停產停業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五)依法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導和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和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
(三)根據本行政區域火災規律、特點和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導相關部門和行業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者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
(二)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消防技術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當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三)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導業主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督促行業建設單位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抽查等職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二)配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的實施,負責消防相關產品強制認證監督抽查工作;
(三)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四)加強生產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等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查處消防安全管理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指導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依據工作職責承擔在消防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勘U虾拖谰仍F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協助封閉火災現場,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依法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辦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公安部門應當與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加強在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隱患核查、火災事故調查、違法行為處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
(四)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
(五)對相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
(六)查處消防救援機構移交的應當處行政拘留的消防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救援中發現火災現場有放火嫌疑,應當立即通報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報后應當派員趕赴現場參加調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第十九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支持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項目實施;
(二)指導督促能源行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能源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三)將市政消火栓建設投資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項目手續時應當嚴格審查項目可行性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的市政消火栓建設內容。
第二十條 教育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學校、幼兒園及校外教育培訓行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將消防知識學習和技能訓練納入學生軍訓安排,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師資力量培訓;
(三)組織協調災害事故處置所涉及的在校學生疏導、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養老服務、特困供養、兒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及其他民政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二)加強對社會消防公益組織、消防志愿隊伍建設等工作的扶持指導;
(三)督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就業工廠(扶貧車間)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三)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技能教育培訓,制定消防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配合編制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和預留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公路行業和公路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擬訂并監督實施消防安全應急預案,承擔有關公路運輸企業、公路建設工程單位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指導運輸線路、營運車輛、樞紐、運輸場站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客運車站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三)將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四)保障消防救援車輛在執行火災撲救或應急救援任務時享受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二十五條 文體廣電和旅游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和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
(二)指導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文物保護單位、劇院、美術館、體育類場館等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三)監督旅行社、星級飯店、旅游景區、旅游民宿、星級農家樂、文化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四)依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和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的舉辦方或單位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依法指導景區建立具備開放的消防安全條件;
(六)負責指導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及其他醫療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和滅火搶險救援工作中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
第二十七條 科技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各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
(三)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指導建立應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推動信息技術在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支持消防信息化建設。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監獄和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納入普法教育內容,指導和開展消防立法工作。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健全消防經費保障機制,負責落實地方消防經費保障責任,將地方消防救援隊伍所需經費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商貿服務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展覽活動主辦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推動商貿服務行業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設。
第三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農業行業、農村消防安全工作,將農村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三十三條 水務部門負責所屬水庫、水廠、泵站、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將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四條 林業和草原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草原(場)、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和火情早期處理、火災早期撲救等工作并督促檢查;
(二)負責職責范圍內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其他涉林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出資人職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和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軍休服務、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根據優撫政策,對消防救援中傷亡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褒揚撫恤。
第三十七條 供電公司、電信運營單位應當確保消防供電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市政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以及供水管線等消防供水設施的管理工作,確保完好有效。氣象、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八條 民族宗教事務、糧食和儲備等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三十九條 人民防空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末端網點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及落實消防安全保障制度情況。
第四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第四十三條 煤炭、石油、電力、新能源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能源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電力企業、非電力生產企業自備電廠等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業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督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安全用電。
第四十四條 園林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公園(另有主管部門的除外)、動物園、植物園等專類公園及其業務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督促市級道路養管單位、局屬苗木培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業務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工作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承辦大型活動時履行活動期間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相關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對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四)定期進行防火安全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 改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五)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宣傳教育能力;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至少每半年對工作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六)根據需要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配備相應消防裝備、器材,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八)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核機制,加強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九)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十)發生火災事故,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起火單位應保護火災現場,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六條 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安全檔案,規范使用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落實“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制度;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四)運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控;
(五)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每季度至少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評估;
(七)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七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和疏散引導器材等設備;
(三)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嚴格落實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開展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參考依據;
(五)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產權單位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應當明確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也可以委托統一管理。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第五十條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及倉儲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設備,保障疏散通道暢通,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災隱患。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面積、從業人員數量達到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管理,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占用;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立即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五)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落實消防審驗制度,并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負責。
第五十三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五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劃分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區,明確網格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引導群眾規范用火用電、安全祭掃,不違反規定秸稈焚燒、放火燒荒、燃放煙花爆竹及孔明燈,防止引發火災事故;
(三)根據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伍(微型消防站),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組織村(居)民開展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鼓勵有條件的農村、社區建立專職消防隊;
(四)每月對居民小區(樓、院)、村民集中居住區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督促消除火災隱患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章 消防安全責任落實與追究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一)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
(二)各級人民政府與所屬部門;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部門與內設機構之間、單位內部可以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范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第五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領導班子績效和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本單位內部年度考核內容。
第五十七條 發生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按照省上和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結案后一年內,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并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一)未完成消防安全責任書主要工作任務的;
(二)不執行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員會掛牌督辦工作指令的;
(三)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履職不到位,影響消防安全工作發展的;
(四)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事故或者火災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連續發生火災事故且影響重大的;
(六)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未進行責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前款第(四)項情形的,實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五十一條規定,不履行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