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索 引 號 | 20230608-102522-782 | 發布機構 | 公開日期 | 2018-12-10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失效日期 | |||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主 題 詞 | |||
| 著錄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組配分類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索引號: | 20230608-102522-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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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
| 公開日期: | 2018-12-10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 著錄日期: | |
| 組配分類: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天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
天政辦發〔2015〕161號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天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和天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天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天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5日
天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開質量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甘肅省政府信息公開試行辦法》、《甘肅省政務公開規定》等有關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政府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本級政府各工作部門和鄉鎮、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總體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更新及時;公開方式實用有效,方便公眾;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公眾評價滿意。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推進情況。包括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制度建設、保障措施等。
(二)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公開目錄、公開指南編制情況、公開目錄及時更新情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發布和更新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復情況;保密審查制度和機制的建立、執行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及公布情況。
(三)平臺建設情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微博微信平臺、新聞發布會、政府信息公開咨詢電話等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情況。
(四)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審查制度、社會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五)監督情況。包括舉報、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實行責任追究的情況;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情況。
(六)國家、省、市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落實情況。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量化考核,由市政府辦公室每年根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重點任務制定考核工作實施方案,確定當年考核的量化指標及評分標準。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分平時考核、社會評議評價、年終考核3種方式。
(一)平時考核。市政府辦公室根據每年政府信息工作要點明確的重點內容,不定期采取讀網、電話抽查、實地調研、翻閱資料等方式,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政府各部門相關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對存在的問題下發整改通知。
(二)社會評議評價。通過在市政府門戶網站設置調查問卷等形式,由社會公眾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政府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評議評價。
(三)年人的,應包括姓名、有效證件名稱及號碼;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有效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系方式等;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當提供申請人、代理人有效證件名稱、號碼以及授權委托書。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自身相關的登記注冊、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五)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六)申請提交的時間。
第八條 申請人同時提出多項政府信息需求的,應當逐項分別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辦理;行政機關自接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即為辦理時間。
第十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屬于辦理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終止辦理程序,但需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主動公開范圍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三)屬不予公開范圍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填寫不完善、內容不明確、資料不真實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或重新填寫。
第十三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應征求第三方意見后答復申請人。征求意見時間不計入答復期限。
第十四條 辦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在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前,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設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接受公眾的監督投訴,并及時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申請人認為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申請人認為其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結果不認可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教育、衛生計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相關信息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