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索 引 號 | 20230608-102533-398 | 發布機構 | 公開日期 | 2018-12-10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失效日期 | |||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主 題 詞 | |||
| 著錄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組配分類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索引號: | 20230608-102533-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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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
| 公開日期: | 2018-12-10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 著錄日期: | |
| 組配分類: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甘肅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全省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合規、真實準確、快捷便民、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將辦理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依申請工作流程等編入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向社會公眾公開,方便申請人對有關信息的申請或咨詢。申請人在公共查閱點查閱或抄錄政府信息時,存在閱讀困難或視聽障礙的,工作人員應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條 申請人提出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墩畔⒐_申請表》可在行政機關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從行政機關門戶網站下載。
第六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通過以下方式:
?。ㄒ唬嫔暾?。申請人可通過信函、傳真等形式提交申請。應在信封左下角、傳真頁相應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ǘ┗ヂ摼W申請。申請人可在行政機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欄目在線提交申請,也可下載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申請材料。
?。ㄈ┊攬錾暾垺I暾埲丝傻秸畔⒁郎暾埞_辦理點,當場提出申請。如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第七條 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举Y料。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包括姓名、有效證件名稱及號碼;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有效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系方式等;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當提供申請人、代理人有效證件名稱、號碼以及授權委托書。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自身相關的登記注冊、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ǘ┧枵畔⒌膬热菝枋觥?/p>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ㄎ澹┥暾埲说暮灻蛏w章。
?。┥暾執峤坏臅r間。
第八條 申請人同時提出多項政府信息需求的,應當逐項分別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辦理;行政機關自接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即為辦理時間。
第十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屬于辦理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終止辦理程序,但需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主動公開范圍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暾埞_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ㄈ俨挥韫_范圍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填寫不完善、內容不明確、資料不真實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或重新填寫。
第十三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應征求第三方意見后答復申請人。征求意見時間不計入答復期限。
第十四條 辦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在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前,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設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接受公眾的監督投訴,并及時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申請人認為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申請人認為其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結果不認可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相關信息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