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索 引 號 | tssswj/2024-00014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公開日期 | 2024-03-20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失效日期 | ||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主 題 詞 | |||
| 著錄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組配分類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索引號: | tssswj/2024-00014 |
|---|---|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 公開日期: | 2024-03-20 |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 著錄日期: | |
| 組配分類: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秦安縣城區集中供熱工程(一期)供熱管道(護管涵)穿越葫蘆河、南小河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秦安縣城區集中供熱工程(一期)供熱管道(護管涵)穿越葫蘆河、南小河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市水發〔2024〕19號
秦安縣萬澤供熱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上報的《關于申請秦安縣城區集中供熱工程(一期)供熱管道穿越葫蘆河、南小河防洪評價報告審查的請示》(秦萬澤發〔2024〕1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和《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我局對該項目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經研究,形成最終審查意見(見附件),并同意項目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決定準予秦安縣城區集中供熱工程(一期)供熱管道(護管涵)穿越葫蘆河、南小河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行政許可。
建設項目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年內開工建設,并嚴格按照《防洪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防洪評價報告》重新審批,逾期須重新履行行政許可手續。
附件:秦安縣城區集中供熱工程(一期)供熱管道(護管涵)穿越葫蘆河、南小河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天水市水務局
2024年3月18日
附件
秦安縣城區集中供熱工程(一期)供熱管道(護管涵)穿越葫蘆河、南小河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2024年1月31日,天水市水務局在秦安縣組織召開了《秦安縣城區集中供熱工程(一期)供熱管道(護管涵)穿越葫蘆河、南小河防洪評價報告》(以下簡稱:《防洪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會,參加會議的有秦安縣水務局、秦安縣萬澤供熱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甘肅源正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報告編制單位)及相關專家。經現場踏勘,聽取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報告編制單位的匯報,與會專家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形成審查意見如下:
一、本項目建設能夠完善秦安縣城區綜合服務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質,也是國家“節能減排、推行新能源、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該項目的建設可打破秦安縣城區無大型集中供熱熱源的格局,解決現狀熱源能力不足和遠端用戶供熱質量不穩定的問題,對改善生態環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具有積極意義,同意該工程建設。
二、同意《防洪評價報告》管道穿越位置及其建設方案。護管涵穿越處(垂直河流流向)位于秦安縣葫蘆河河道內,起點坐標為:X=3862799.484,Y=560414.317;終點坐標為:X=3862785.689,Y=560289.743;長度125.34m。護管涵穿越南小河處位于秦安縣南小河河道內,順河流流向穿越處起點坐標為:X=3859095.254,Y=562035.699,終點坐標為:X=3858515.531,Y=561447.554,長度926m;垂直河流流向穿越處起點坐標為:X=3858437.656,Y=561410.803,終點坐標為:X=3858549.621,Y=561394.866,長度101.08m。
三、同意該工程穿越葫蘆河按50年一遇防洪標準設防,相應洪峰流量3950m3/s,設計洪水位1225.23m。同意該工程穿越南小河(垂直河流流向)按50年一遇防洪標準設防,相應洪峰流量514m3/s,設計洪水位1216.91m。同意該工程穿越南小河(順河流流向)按50年一遇防洪標準設防,相應洪峰流量514m3/s,設計洪水位1221.91(起點)-1218.77(終點)。
四、原則同意管道穿越葫蘆河及南小河沖刷深度計算結論。在50年一遇洪水時,護管涵穿越葫蘆河斷面滿足沖刷深度要求的護管涵涵頂高程1211.81m,護管涵涵頂埋設最高點高程為1211.20m,護管涵頂埋設在河床最低點以下5.48m,護管涵埋設滿足抗沖刷深度要求。護管涵穿越南小河時(垂直河流流向),滿足沖刷深度要求的護管涵涵頂高程1210.84m,護管涵涵頂埋設最高點高程為1210.40m,管頂埋設在河床最低點以下2.85m,管道埋設滿足抗沖刷深度要求。護管涵穿越南小河時(順河流流向),滿足沖刷深度要求的管頂高程1215.02-1212.03m,管頂埋設最高點高程為1214.92-1211.85m,管頂埋設在河床最低點以下2.83-2.86m,管道埋設滿足抗沖刷深度要求。
五、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提出的防洪綜合評價、防治與補救措施及結論與建議內容。
六、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影響分析評價。在工程建設前,建設單位應加強與項目涉及橋梁管理單位、供水管道管理單位、污水管道管理單位、葫蘆河水文站、堤防管理等單位的溝通聯系,協商解決好第三方水事權益有關問題。
七、原則同意施工臨時設施防洪標準。建設橋梁需在河道內修筑臨時施工導流、圍堰及施工臨時道路時,其防洪標準可按5年一遇洪水設防。
八、依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影響)防洪搶險通道,施工期確需占用,工程竣工后應按原功能恢復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間發生的防洪搶險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九、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主動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批準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提交施工(包括臨時工程)是否占用河灘地等施工方案,協商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
十、葫蘆河、南小河均屬山區性河道,發生洪水時,洪峰陡漲陡跌,汛期河道內嚴禁堆放施工機具及雜物以免影響行洪。如確需在汛期施工時,建設單位應在汛前按《甘肅省水利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涉河非防洪建設項目施工度汛方案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辦防發〔2020〕21號),編制《度汛方案》,報具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后方可施工。
十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秦安縣水務局負責工程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清除河道內臨時設施及工程棄土棄渣等有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并恢復河道(堤防)原貌,確保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
十二、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辦河湖〔2020〕177號)要求,建設單位應將防洪補救措施與管道穿越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三、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30日內應申請防洪專項驗收,未經專項驗收,該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