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索 引 號 | tssswj/2024-00021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公開日期 | 2024-05-22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失效日期 | ||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主 題 詞 | |||
| 著錄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組配分類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索引號: | tssswj/2024-00021 |
|---|---|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 公開日期: | 2024-05-22 |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 著錄日期: | |
| 組配分類: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秦安縣王鋪鎮馮贠橋建設工程、秦安縣南小河蔚林橋建設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秦安縣王鋪鎮馮贠橋建設工程、秦安縣南小河蔚林橋建設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市水發〔2024〕44號
秦安縣交通運輸局:
你單位上報的《關于申請秦安縣王鋪鎮馮贠橋建設工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的請示》(秦交發〔2024〕42號)、《關于申請秦安縣南小河蔚林橋建設工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的請示》(秦交發〔2024〕43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和《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我局對該項目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經研究,形成最終審查意見(見附件),并同意項目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決定準予秦安縣王鋪鎮馮贠橋建設工程、秦安縣南小河蔚林橋建設工程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行政許可。
建設項目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年內開工建設,并嚴格按照《防洪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防洪評價報告》重新審批,逾期須重新履行行政許可手續。
天水市水務局
2024年5月15日
附件1
秦安縣王鋪鎮馮贠橋建設工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2024年4月8日,天水市水務局在秦安縣組織召開了《秦安縣王鋪鎮馮贠橋建設工程防洪評價報告》(以下簡稱:《防洪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會,參加會議的有秦安縣水務局、秦安縣交通運輸局(建設單位)、中遠交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甘肅源正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報告編制單位)及相關專家。經現場踏勘,聽取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報告編制單位的匯報,與會專家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認真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審查意見如下:
一、馮贠橋為拆除重建工程,該橋梁建設可解決群眾安全出行問題,保證過往車輛和行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對完善當地交通基礎建設、提高河道兩岸通行能力、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同意該工程建設。
二、同意《防洪評價報告》橋梁跨河位置及其建設方案。馮贠橋橫跨背后河,橋址位于秦安縣王鋪鎮馮贠村河段。新建橋梁橋位相對舊橋保持不變,設計軸線與河道呈120°夾角,設計起點位于河道北岸與馮贠村通村公路順接,終點位于河道南岸與既有通村通暢公路順接。馮贠橋地理位置坐標起點樁號k0+026.87,坐標X=3878752.027,Y=544358.607,終點樁號k0+041.73,坐標X=3878743.252,Y=544370.599,中心點樁號k0+034.3,坐標X=3878747.817,Y=544364.361。橋梁設計全長14.86m,全寬5.5m(0.5m+4.5m+0.5m)。
三、同意該工程橋梁跨越背后河按25年一遇防洪標準設防,相應洪峰流量42.9m3/s,設計洪水位1509.98m。
四、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壅水高度、波浪爬高計算成果。橋梁不設橋墩,在25年一遇標準洪水下壅水高度0m,波浪爬高0.11m。
五、基本同意橋梁下弦高程復核。在25年一遇標準洪水下,滿足防洪要求的橋梁下弦高程為1510.59m,橋梁下弦最低設計高程為1511.64m,富余1.05m,故橋梁設計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橋梁滿足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提出的防洪綜合評價、防治與補救措施及結論與建議內容。
七、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影響分析評價。
八、依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影響)防洪搶險通道,施工期確需占用,工程竣工后應按原功能恢復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間發生的防洪搶險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九、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主動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批準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提交施工(包括臨時工程)是否占用河灘地等施工方案,協商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
十、背后河屬山區性河道,發生洪水時,洪峰陡漲陡跌,汛期河道內嚴禁堆放施工機具及雜物以免影響行洪。如確需在汛期施工時,建設單位應按《甘肅省水利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涉河非防洪建設項目施工度汛方案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辦防發〔2020〕21號),編制《度汛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后方可施工。
十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秦安縣水務局負責工程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清除河道內臨時設施及工程棄土棄渣等有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并恢復河道(堤防)原貌,確保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
十二、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辦河湖〔2020〕177號)要求,建設單位應將防洪補救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三、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30日內應申請防洪專項驗收,未經專項驗收,該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附件2
秦安縣南小河蔚林橋建設工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2024年4月8日,天水市水務局在秦安縣組織召開了《秦安縣南小河蔚林橋建設工程防洪評價報告》(以下簡稱:《防洪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會,參加會議的有秦安縣水務局、秦安縣交通運輸局(建設單位)、甘肅建通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甘肅源正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報告編制單位)及相關專家。經現場踏勘,聽取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報告編制單位的匯報,與會專家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認真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審查意見如下:
一、蔚林橋建設工程可解決蔚林村北岸和南岸的居民出行問題,為農副產品的運輸提供便利,對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意該工程建設。
二、同意《防洪評價報告》橋梁跨河位置及其建設方案。蔚林橋橫跨南小河,橋址位于蔚林村河段,橋梁與南小河主流交角為90度。橋梁通過引線與已建硬化村道相接,右岸通過引道與X450公路順接。蔚林橋起點樁號k0+230.75,坐標X=3858932.500,Y=562572.079,終點樁號k0+277.25,坐標X=3858895.928,Y=562600.794,中心點樁號k0+254,坐標X=3858914.175m,Y=562586.383。橋梁設計全長46.5m,全寬6.5m(0.5m+5.5m+0.5m)。
三、同意該工程橋梁跨越南小河按50年一遇防洪標準設防,相應洪峰流量667m3/s,設計洪水位1187.04m。
四、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壅水高度、波浪爬高計算成果。在50年一遇標準洪水下壅水長度為87.0m,壅水高度0.30m,波浪爬高0.14m。
五、基本同意橋梁下弦高程復核。在50年一遇標準洪水下,滿足防洪要求的橋梁下弦高程為1187.98m,橋梁下弦最低設計高程為1188.00m,富余0.02m,故橋梁設計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橋梁滿足行洪要求。
六、原則同意沖刷深度及橋梁墩(臺)基礎高程計算結論。在50年一遇洪水時,橋墩(臺)計算沖刷線高程1179.58m,橋墩設計基礎最淺埋深1158.60m,橋墩基礎滿足抗沖刷深度要求。
七、原則同意對右岸現狀堤防堤頂高程復核成果。經復核評價范圍內右岸線現狀堤防堤頂高程滿足10年一遇防洪標準要求。
八、原則同意對左岸新建180m護岸頂高程復核成果。經復核左岸新建180m護岸斷面2和斷面3護岸頂高程不滿足10年一遇防洪標準要求。
九、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提出的防洪綜合評價、防治與補救措施及結論與建議內容。
十、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影響分析評價。
十一、依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影響)防洪搶險通道,施工期確需占用,工程竣工后應按原功能恢復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間發生的防洪搶險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十二、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主動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批準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提交施工(包括臨時工程)是否占用河灘地等施工方案,協商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
十三、南小河屬山區性河道,發生洪水時,洪峰陡漲陡跌,汛期河道內嚴禁堆放施工機具及雜物以免影響行洪。如確需在汛期施工時,建設單位應按《甘肅省水利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涉河非防洪建設項目施工度汛方案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辦防發〔2020〕21號),編制《度汛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后方可施工。
十四、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秦安縣水務局負責工程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清除河道內臨時設施及工程棄土棄渣等有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并恢復河道(堤防)原貌,確保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
十五、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辦河湖〔2020〕177號)要求,建設單位應將防洪補救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六、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30日內應申請防洪專項驗收,未經專項驗收,該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