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索 引 號 | tssswj/2024-00083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公開日期 | 2024-12-11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失效日期 | ||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主 題 詞 | |||
| 著錄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組配分類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索引號: | tssswj/2024-00083 |
|---|---|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 公開日期: | 2024-12-11 |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 著錄日期: | |
| 組配分類: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天水市有軌電車示范線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溝橋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天水市有軌電車示范線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溝橋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市水發〔2024〕143號
天水有軌電車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上報的《關于對天水市有軌電車示范線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溝防洪評價報告的審批請示》(天水電車公司〔2024〕135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和《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我局對該項目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經研究,形成最終審查意見(見附件),并同意項目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決定準予天水市有軌電車示范線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溝橋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行政許可。
建設項目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年內開工建設,并嚴格按照《防洪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防洪評價報告》重新審批,逾期須重新履行行政許可手續。
附件:天水市有軌電車示范線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溝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天水市水務局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天水市有軌電車示范線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溝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天水市水務局在麥積區組織召開了《天水市有軌電車示范線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溝橋防洪評價報告》(以下簡稱:《防洪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會,參加會議的有天水市麥積區水務局、天水有軌電車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單位)、北京全路通信信號研究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設計單位)、天水睿博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報告編制單位)及相關專家。經現場踏勘,聽取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報告編制單位的匯報,與會專家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認真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審查意見如下:
一、天水市有軌電車示范線工程的建設,對進一步提升天水市公共交通運力,帶動沿線發展,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推動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意該工程建設。
二、同意《防洪評價報告》跨三十甸子溝橋工程位置及建設方案。三十甸子溝橋位于麥積區羲皇大道隴林西園西南側,西側坐標為X=3825061.701m,Y=35580659.130m;東側坐標為X=3825059.116m,Y=35580666.966m。主體結構采用1-8m鋼筋混凝土箱涵,一跨跨越三十甸子溝,箱涵走向與洪水主流方向夾角為90°,箱涵頂底板厚70cm,壁厚60cm,由于羲皇大道路拱橫坡及箱涵自身縱坡影響,箱涵凈空2.37~2.75m;設計洪水頻率為1/100。
三、同意該跨河箱涵工程按100年一遇防洪標準設防,相應洪峰流量23m3/s,設計洪水位1092.03m。
四、基本同意橋梁下弦高程復核成果。三十甸子溝箱涵處滿足100年一遇防洪要求的下弦高程1092.52m,下弦最低設計高程1094.24m,富余1.72m,故箱涵設計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箱涵滿足行洪安全的要求。
五、原則同意沖刷深度及橋梁墩(臺)基礎高程計算成果。由于箱涵一跨跨越溝道,無涉水橋墩,并且評價范圍內溝道底部均已襯砌,因此箱涵處底部不考慮沖刷影響。
六、同意評價范圍內排洪渠頂高程復核結果。三十甸子溝箱涵修建后,評價范圍內排洪渠高程均滿足20年一遇洪水行洪要求,評價范圍內排洪渠底部均已襯砌,因此不考慮沖刷影響。
七、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提出的防洪綜合評價、防治與補救措施及結論與建議內容。
八、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影響分析評價。
九、依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影響)防洪搶險通道,施工期確需占用,工程竣工后應按原功能恢復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間發生的防洪搶險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十、跨河箱涵施工前,建設單位應主動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批準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提交施工(包括臨時工程)是否占用河灘地等施工方案,協商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
十一、工程所在三十甸子溝屬山區性河流,發生洪水時,洪峰陡漲陡跌,汛期河道內嚴禁堆放施工機具及雜物等,以免影響行洪。如確需在汛期施工時,建設單位應按《甘肅省水利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涉河非防洪建設項目施工度汛方案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辦防發〔2020〕21號),編制《度汛方案》,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后方可施工。
十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天水市麥積區水務局負責工程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拆除、清除河道內臨時設施及工程棄土棄渣等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并恢復河道(堤防)原貌,確保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
十三、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30日內應申請防洪專項驗收,未經專項驗收,該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