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索 引 號 | tssswj/2025-00021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公開日期 | 2025-03-06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失效日期 | ||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主 題 詞 | |||
| 著錄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組配分類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索引號: | tssswj/2025-00021 |
|---|---|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 公開日期: | 2025-03-06 |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 著錄日期: | |
| 組配分類: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張家川縣龍山至西溝產業道路建設工程K2+000南河大橋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張家川縣龍山至西溝產業道路建設工程K2+000南河大橋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市水發〔2025〕18號
張家川縣交通運輸局:
你單位上報的《關于申請張家川縣龍山至西溝產業道路建設工程K2+000南河大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的請示》(張交發〔2025〕5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和《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我局對該工程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經研究,形成最終審查意見(見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決定準予張家川縣龍山至西溝產業道路建設工程K2+000南河大橋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行政許可。
建設工程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年內開工建設,并嚴格按照《防洪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防洪評價報告》,重新審批,逾期須重新履行行政許可手續。
附件:張家川縣龍山至西溝產業道路建設工程K2+000南河大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天水市水務局
2025年3月6日
附件
張家川縣龍山至西溝產業道路建設工程K2+000南河大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天水市水務局在張家川縣組織召開了《張家川縣龍山至西溝產業道路建設工程K2+000南河大橋防洪評價報告》(以下簡稱:《防洪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會,參加會議的有張家川縣水務局、張家川縣交通運輸局(建設單位)、中群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甘肅源正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報告編制單位)及相關專家。經現場踏勘,聽取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報告編制單位的匯報,與會專家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認真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審查意見如下:
一、該橋梁的建設可有效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帶動龍山鎮、大陽鎮和西部物流園產業發展,促進群眾就業,對助力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同意工程建設。
二、同意工程位置及建設方案。南河大橋位于張家川縣龍山鎮西南部南河西溝村,橋梁起點樁號K1+946,坐標X=3877320.3528m,Y=597263.9467m;終點樁號K2+054,坐標X=3877234.3596m,Y=597198.7425m;橋梁中心樁號K2+000。上部結構采用25m先簡支后連續后張法預應力混凝土小箱梁,下部結構橋墩采用蓋梁柱式墩,橋臺采用樁柱式橋臺,墩臺基礎采用鉆孔灌注樁基礎,橋梁軸線方向與洪水主流方向夾角為26°。
三、同意工程按50年一遇防洪標準設防,相應洪峰流量217m3/s,1#橋墩設計洪水位1510.95m,2#橋墩設計洪水位1510.89m,3#橋墩設計洪水位1510.84m。
四、原則同意橋梁下弦高程復核成果。橋梁建成后,最大壅水高度0.23m,滿足行洪要求的橋梁下弦最低高程1511.77m,橋梁下弦最低高程1512.29m,富余0.52m,故橋梁設計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橋梁滿足行洪要求。
五、原則同意沖刷深度及橋梁墩(臺)基礎高程計算成果。南河大橋1#、2#、3#橋墩設計基底高程分別為1487.04m、1486.423m、1486.51m,橋墩基底富余高度分別為18.96m、19.71m、19.62m,低于沖刷線高程,橋墩基礎滿足抗沖刷深度要求。
六、原則同意對左右岸新建堤防堤頂高程、基礎埋深復核成果。評價范圍內南河堤頂高程高于計算堤頂高程,基礎埋深大于計算沖刷深度,滿足10年一遇防洪要求。
七、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提出的防洪綜合評價、防治與補救措施及結論與建議內容。
八、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影響分析評價。
九、依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影響)防洪搶險通道,施工期確需占用,工程竣工后應按原功能恢復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間發生的防洪搶險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十、橋梁施工前,建設單位應主動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批準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提交施工(包括臨時工程)是否占用河灘地等施工方案,協商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
十一、工程所在南河屬山區性河流,發生洪水時,洪峰陡漲陡跌,汛期河道內嚴禁堆放施工機具及雜物等,以免影響行洪。如確需在汛期施工時,建設單位應按《甘肅省水利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涉河非防洪建設項目施工度汛方案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辦防發〔2020〕21號),編制《度汛方案》,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后方可施工。
十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張家川縣水務局負責工程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拆除、清除河道內臨時設施及工程棄土棄渣等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并恢復河道(堤防)原貌,確保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
十三、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30日內應申請防洪專項驗收,未經專項驗收,該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