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索 引 號 | tssswj/2025-00026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公開日期 | 2025-03-28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失效日期 | ||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主 題 詞 | |||
| 著錄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組配分類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索引號: | tssswj/2025-00026 |
|---|---|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 公開日期: | 2025-03-28 |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 著錄日期: | |
| 組配分類: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天水市麥積區花牛鎮南山基地蘋果產業區致富路建設工程跨恒河峪橋梁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天水市麥積區花牛鎮南山基地蘋果產業區致富路建設工程跨恒河峪橋梁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市水發〔2025〕27號
天水市麥積區交通運輸局:
你單位上報的《關于天水市麥積區花牛鎮南山基地蘋果產業區致富路建設工程跨恒河峪橋防洪評價報告的報告》(麥區交發〔2025〕30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和《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我局對該工程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經研究,形成最終審查意見(見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決定準予天水市麥積區花牛鎮南山基地蘋果產業區致富路建設工程跨恒河峪橋梁工程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行政許可。
建設工程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年內開工建設,并嚴格按照《防洪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防洪評價報告》,重新審批,逾期須重新履行行政許可手續。
附件:天水市麥積區花牛鎮南山基地蘋果產業區致富路建設工程跨恒河峪橋梁工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天水市水務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
天水市麥積區花牛鎮南山基地蘋果產業區致富路建設工程跨恒河峪橋梁工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天水市水務局在麥積區組織召開了《天水市麥積區花牛鎮南山基地蘋果產業區致富路建設工程跨恒河峪橋梁工程防洪評價報告》(以下簡稱:《防洪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會,參加會議的有天水市麥積區水務局、天水市麥積區交通運輸局、甘肅中科華建規劃設計發展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甘肅啟沅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報告編制單位)代表及相關專家。經現場踏勘,聽取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報告編制單位的匯報,與會專家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認真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按照專家意見,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審查意見如下:
一、天水市麥積區花牛鎮南山基地蘋果產業區致富路建設工程跨恒河峪橋梁工程的建設,對完善花牛蘋果核心產區基礎設施,加快果品運輸效率,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同意工程建設。
二、同意《防洪評價報告》橋梁工程位置及建設方案。擬建工程距恒河峪(羅家溝)匯入藉河河口處約1.4km。橋梁橫跨恒河峪布設,起點樁號K4+082,坐標X=3825779.7692,Y=573145.1452;終點樁號K4+124,坐標X=3825762.7911,Y=573168.4612。橋梁采用1-35m孔徑,橋面凈寬1×6.0m,橋梁全長42.0m,上部結構采用1-35.0m的預應力混凝土(后張)簡支小箱梁,下部結構采用柱式臺,橋臺采用樁基礎,橋梁設計采用一跨通過河道,橋墩軸線與水流方向夾角為0°,河道內無涉水橋墩,橋梁導流堤順接至現狀堤防。
三、同意該橋梁按50年一遇防洪標準設防,相應洪峰流量(橫河峪)145m3/s,橋位處設計洪水位高程1097.00m。
四、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壅水高度、波浪爬高計算成果,河道內無涉水橋墩,因此在50年一遇標準洪水下壅水高度為0m,計算波浪爬高為0.11m。
五、基本同意橋梁下弦高度復核。在50年一遇洪水標準下,滿足防洪要求的橋梁下弦高程為1098.61m,橋梁下弦最低設計高程1099.13m,富余0.52m,故橋梁設計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橋梁滿足行洪要求。
六、原則同意沖刷深度及橋梁墩(臺)基礎高程計算結論。在50年一遇洪水時,橋墩(臺)計算沖刷線高程1091.45m,橋墩設計基礎最淺埋深1081.89m,橋墩基礎滿足抗沖刷深度要求。
七、施工完成后,應對橋址上游原過水路面進行拆除,拆除高程不得高于1091.45m。
八、原則同意對左右岸現狀堤防堤頂高程復核成果。評價范圍內左右岸線現狀堤防堤頂高程均滿足20年一遇防洪標準要求。建設單位應對橋梁施工過程中損毀的堤防按原設計恢復。
九、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提出的防洪綜合評價、防治與補救措施及結論與建議內容。
十、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影響分析評價,如發生與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糾紛,由建設單位負責并承擔相關責任。
十一、原則同意施工臨時設施及防洪標準。建設橋梁若需在橋墩處修筑臨時施工圍堰及施工臨時道路,其防洪標準可按5年一遇洪水設防,施工完成后恢復至施工前河道面貌。
十二、依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影響)防洪搶險通道,施工期確需占用,工程竣工后應按原功能恢復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間發生的防洪搶險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十三、橋梁施工前,建設單位應主動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批準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提交施工(包括臨時工程)是否占用河灘地等施工方案,協商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
十四、恒河峪屬山區性河流,發生洪水時,洪峰陡漲陡跌,汛期河道內嚴禁堆放施工機具及雜物以免影響行洪。如確需在汛期施工時,建設單位應在汛前按《甘肅省水利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涉河非防洪建設項目施工度汛方案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辦防發〔2020〕21號),編制《度汛方案》,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后方可施工。
十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天水市麥積區水務局負責工程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清除河道內臨時設施及工程棄土棄渣等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并恢復河道(堤防)原貌,確保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
十六、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辦河湖〔2020〕177號)要求,建設單位應將防洪補救措施與橋梁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七、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30日內應申請防洪專項驗收,未經專項驗收,該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