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索 引 號 | tssswj/2025-00040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公開日期 | 2025-06-25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失效日期 | ||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主 題 詞 | |||
| 著錄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組配分類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索引號: | tssswj/2025-00040 |
|---|---|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 公開日期: | 2025-06-25 |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 著錄日期: | |
| 組配分類: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清水縣舊城區自來水管網擴建工程涉南道河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清水縣舊城區自來水管網擴建工程涉南道河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市水發〔2025〕58號
甘肅水務清水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上報的《關于清水縣城區供水管網漏損治理及智慧水務建設項目南峽片區供水管道改線工程防洪評價報告的請示》(甘水務清水發〔2025〕7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和《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我局對清水縣舊城區自來水管網擴建工程涉南道河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經研究,形成最終審查意見(見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決定準予清水縣舊城區自來水管網擴建工程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的行政許可。
建設工程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并嚴格按照《防洪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防洪評價報告》重新審批,逾期須重新履行行政許可手續。
附件:清水縣舊城區自來水管網擴建工程涉南道河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天水市水務局
2025年6月25日
附件
清水縣舊城區自來水管網擴建工程涉南道河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天水市水務局在清水縣組織召開了《清水縣舊城區自來水管網擴建工程涉南道河防洪評價報告》(以下簡稱《防洪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會。參加會議的有清水縣水務局、甘肅水務清水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單位)、蘭州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甘肅源正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報告編制單位)代表及相關專家。經現場踏勘,聽取了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報告編制單位的匯報,與會專家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認真評審,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審查意見如下:
一、清水縣舊城區自來水管網擴建工程可解決永清鎮南峽村、雙場新農村及周邊供熱公司、眾友駕校、天祥商砼站等生產生活用水問題,該工程的建設是必要的,同意工程建設。
二、同意《防洪評價報告》管線位置及建設方案。清水縣舊城區自來水管網擴建工程涉南道河供水管線位于清水縣縣城區,管道從清水縣人民醫院東南側泰山路南道河橋上游側進入河道,沿南道河左岸河灘埋設,河道內埋設段全長2.8km,河道內管線起點K0+006.1,坐標為:X=3846983.027,Y=605741.494,終點K2+193.802坐標為:X=3844672.025,Y=605699.603。管道南道河埋設起點位置距離下游南道河入牛頭河河口約840m。
三、同意管道按20年一遇防洪標準設防,30年一遇洪水標準校核。設計20年一遇洪峰流量155m3/s,相應洪水位1427.23~1383.93m,校核30年一遇洪峰流量181m3/s。相應洪水位1427.37~1384.04m。
四、原則同意沖刷深度及管頂高程計算結論。在20年一遇設計洪水時,一般沖刷最大深度為0.77~1.15m,管道埋深安全富余值為1.16~1.54m,3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管道工程所在南道河段一般沖刷最大深度為0.94~1.27m,管道埋深安全富余值為1.04~1.37m,沖刷線均高于管道埋深,管道工程埋深滿足抗沖刷深度要求。
五、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提出的防洪綜合評價、防治與補救措施及結論與建議內容。
六、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影響分析評價。
七、依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影響)防洪搶險通道,施工期確需占用,工程竣工后應按原功能恢復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間發生的防洪搶險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八、管道敷設施工前,建設單位應主動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批準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提交施工(包括臨時工程)是否占用河灘地等施工方案,協商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
九、南道河為山區性河流,發生洪水時,洪峰陡漲陡跌,汛期河道內嚴禁堆放施工機具及雜物以免影響行洪。如確需在汛期施工時,建設單位應在汛前按《甘肅省水利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涉河非防洪建設項目施工度汛方案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辦防發〔2020〕21號),編制《度汛方案》,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后方可施工。
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清水縣水務局負責工程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清除河道內臨時設施及工程棄土棄渣等阻礙行洪的(構)物,并恢復河道及兩岸堤防原貌,確保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
十一、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30日內應申請防洪專項驗收,未經專項驗收,該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十二、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防洪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防洪評價報告》,重新審批,建設項目應在三年內開工建設,逾期須重新履行行政許可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