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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索 引 號  tssswj/2025-00048  發布機構  天水市水務局  公開日期  2025-07-18
 文  號   主題分類  水利、水務  失效日期 
 體裁分類   服務對象 
 公開范圍  公開  主 題 詞 
 著錄日期   生效日期 
 組配分類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索引號: tssswj/2025-00048
發布機構: 天水市水務局
公開日期: 2025-07-18
主題分類: 水利、水務
公開范圍: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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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清水縣永清鎮東關村便民橋建設等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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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務局關于清水縣永清鎮東關村便民橋建設等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市水發〔2025〕69號

清水縣交通運輸局:

你單位上報的《關于清水縣永清鎮東關村便民橋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審批的請示》(清交運發〔2025〕127號)、《關于清水縣X519紅堡-溫溝(G566至紅堡橋頭)段公路建設工程K0+546牛頭河大橋防洪評價報告審批的請示》(清交運發〔2025〕128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和《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我局對永清鎮東關村便民橋項目、清水縣X519紅堡-溫溝(G566至紅堡橋頭)段公路建設工程K0+546牛頭河大橋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經研究,形成最終審查意見(見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決定準予清水縣永清鎮東關村便民橋建設項目、清水縣X519紅堡-溫溝(G566至紅堡橋頭)段公路建設工程K0+546牛頭河大橋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行政許可。

建設工程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并嚴格按照《防洪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防洪評價報告》,重新審批,逾期須重新履行行政許可手續。


附件:1.清水縣永清鎮東關村便民橋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2.清水縣X519紅堡-溫溝(G566至紅堡橋頭)段公路建設工程K0+546牛頭河大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天水市水務局

2025年7月18日


附件1

清水縣永清鎮東關村便民橋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天水市水務局在清水縣組織召開了《清水縣永清鎮東關村便民橋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以下簡稱:《防洪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會,參加會議的有清水縣水務局、清水縣交通運輸局(建設單位)、天水金思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甘肅國信水利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報告編制單位)代表及相關專家。經現場踏勘,聽取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報告編制單位的匯報,與會專家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認真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審查意見如下:

一、清水縣永清鎮東關村便民橋的建設,連通了永清鎮馬溝村與南峽村,改善了沿線居民出行、農產品運輸的通行條件,保證過往車輛和行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意工程建設。

二、同意橋址位置及橋梁建設方案。擬建便民橋位于清水縣永清鎮東關村,橋梁起點坐標X=3845983.519,Y=605662.035;終點坐標X=3845988.751,Y=605692.184。擬建橋梁處兩岸上下游均有已建堤防,橋梁跨堤處堤距為28m,擬建橋梁全長30.6m,跨距16m+13m,寬度8.5m(凈6.0m+1×1.25m),上部結構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空心板,下部結構采用重力式擴大基礎橋臺,橋臺嵌入兩岸堤身內,橋墩采用柱式橋墩,橋墩地系梁以上橋墩直徑為1.2m,橋梁基礎為鉆孔灌注樁基礎,橋梁同組橋墩軸線與河道主流方向一致與橋梁軸線夾角為90°,橋梁設計洪水頻率1/25。

三、同意該橋梁按25年一遇防洪標準設防,相應洪峰流量174m3/s,橋位處設計洪水位1365.05m。

四、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壅水高度、壅水長度計算成果。在25年一遇標準洪水下,壅水高度0.33m,壅水長度30.56m;在20年一遇標準洪水下,壅水高度0.34m,壅水長度31.48m。

五、基本同意橋梁下弦高程復核成果。在25年一遇設計洪水位,滿足防洪要求的橋梁下弦高程1366.05m,橋梁下弦最低設計高程1366.536m,富余0.486m,故橋梁設計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橋梁滿足行洪安全的要求。

六、原則同意沖刷深度及橋梁墩(臺)基礎高程計算成果。在25年一遇設計洪水時,橋墩(臺)計算沖刷線高程1356.44m,橋梁設計樁基最高基底高程1348.042m,橋墩基礎滿足抗沖刷深度要求。

七、原則同意對左右岸現狀堤防堤頂高程復核成果。評價范圍內左右岸線現狀堤防堤頂高程、基礎埋置深度均滿足20年一遇防洪標準要求。

八、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提出的防洪綜合評價、防治與補救措施及結論與建議內容。

九、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影響分析評價。

十、原則同意施工臨時設施及防洪標準。橋梁建設若需在橋墩處修筑臨時施工圍堰及施工臨時道路,其防洪標準可按5年一遇洪水設防,相應洪峰流量73.60m3/s,施工圍堰及施工臨時道路最低高程需高于1364.49m(5年一遇設計洪水位)。

十一、依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影響)防洪搶險通道,施工期確需占用,工程竣工后應按原功能恢復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間發生的防洪搶險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十二、橋梁施工前,建設單位應主動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批準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提交施工(包括臨時工程)是否占用河灘地等施工方案,協商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

十三、橋梁工程所在南道河屬山區性河流,發生洪水時,洪峰陡漲陡跌,汛期河道內嚴禁堆放施工機具及雜物等,以免影響行洪。如確需在汛期施工時,建設單位應在汛前按《甘肅省水利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涉河非防洪建設項目施工度汛方案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辦防發〔2020〕21號),編制《施工度汛方案》,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后方可施工。

十四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清水縣水務局負責工程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拆除、清除河道內臨時設施及工程棄土棄渣等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并恢復河道(堤防)原貌,確保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

十五、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30日內應申請防洪專項驗收,未經專項驗收,該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十六、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防洪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防洪評價報告》,并重新上報審批。建設項目應在三年內開工建設,逾期須重新履行水行政許可手續。


附件2

清水縣X519紅堡-溫溝(G566至紅堡橋頭)段公路建設工程K0+546牛頭河大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天水市水務局在清水縣組織召開了《清水縣X519紅堡-溫溝(G566至紅堡橋頭)段公路建設工程K0+546牛頭河大橋防洪評價報告》(以下簡稱:《防洪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會,參加會議的有清水縣水務局、清水縣交通運輸局(建設單位)、甘肅省交通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甘肅國信水利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報告編制單位)代表及相關專家。經現場踏勘,聽取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報告編制單位的匯報,與會專家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認真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審查意見如下:

一、清水縣X519紅堡-溫溝(G566至紅堡橋頭)段公路建設工程K0+546牛頭河大橋是清水縣加快發展生態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的主線道路的一部分,橋梁的建設可提高清水縣縣城基礎設施保障能力,同意工程建設。

二、同意橋址位置及橋梁建設方案。擬建橋梁位于清水縣紅堡鎮西城村,橋梁起點坐標X=3847062.275,Y=597219.467;終點坐標X=3847111.496,Y=597328.908米。擬建橋梁全長127m,橋梁上部結構采用4×30m裝配式預應力混凝土小箱梁,先簡支后連續,預應力混凝土小箱梁梁高為1.6m,橫斷面由4片梁組成,橋梁寬度13m;橋梁下部結構0#臺采用肋板臺,4#臺采用柱式臺,橋墩采用柱式墩,其中1#~3#涉河橋墩地系梁以上橋墩直徑為1.4m,墩臺基礎采用樁基礎。橋梁所涉及的公路等級為三級公路,設計洪水頻率1/50,同組橋墩軸線與河道主流方向一致,同組橋墩軸線與橋梁軸線夾角為105°

三、同意該橋梁按50年一遇防洪標準設防,相應洪峰流量1468m3/s,橋位處設計洪水位1324.71m。

四、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壅水高度、壅水長度計算成果。在50年一遇標準洪水下,壅水高度0.25m,壅水長度90.91m;在10年一遇標準洪水下,壅水高度0.20m,壅水長度72.73m。

五、基本同意橋梁下弦高程復核成果。在50年一遇設計洪水位,滿足防洪要求的橋梁下弦高程1326.29m,橋梁下弦最低設計高程1327.566m,富余1.276m,故橋梁設計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橋梁滿足行洪安全的要求。

六、原則同意沖刷深度及橋梁墩(臺)基礎高程計算成果。在50年一遇設計洪水時,橋墩(臺)計算沖刷線高程1313.60m,橋梁設計樁基最高基底高程1291.625m,橋墩基礎滿足抗沖刷深度要求。

七、原則同意對左右岸現狀堤防堤頂高程復核成果。評價范圍內左右岸線現狀堤防堤頂高程、基礎埋置深度均滿足10年一遇防洪標準要求。

八、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提出的防洪綜合評價、防治與補救措施及結論與建議內容。

九、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影響分析評價。

十、原則同意施工臨時設施及防洪標準。橋梁建設若需在橋墩處修筑臨時施工圍堰及施工臨時道路,其防洪標準可按5年一遇洪水設防,相應洪峰流量286m3/s,施工圍堰及施工臨時道路最低高程需高于1321.36m(5年一遇設計洪水位)。

十一、依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影響)防洪搶險通道,施工期確需占用,工程竣工后應按原功能恢復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間發生的防洪搶險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十二、橋梁施工前,建設單位應主動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批準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提交施工(包括臨時工程)是否占用河灘地等施工方案,協商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

十三、橋梁工程所在牛頭河屬山區性河流,發生洪水時,洪峰陡漲陡跌,汛期河道內嚴禁堆放施工機具及雜物等,以免影響行洪。如確需在汛期施工時,建設單位應在汛前按《甘肅省水利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涉河非防洪建設項目施工度汛方案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辦防發〔2020〕21號),編制《度汛方案》,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后方可施工。

十四、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清水縣水務局負責工程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拆除、清除河道內臨時設施及工程棄土棄渣等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并恢復河道(堤防)原貌,確保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

十五、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30日內應申請防洪專項驗收,未經專項驗收,該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十六、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防洪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防洪評價報告》,并重新上報審批。建設項目應在三年內開工建設,逾期須重新履行水行政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