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索 引 號 | tssswj/2025-00049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公開日期 | 2025-07-18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失效日期 | ||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主 題 詞 | |||
| 著錄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組配分類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索引號: | tssswj/2025-00049 |
|---|---|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 公開日期: | 2025-07-18 |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 著錄日期: | |
| 組配分類: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清水縣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項目涉東干河農校段雨水管道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清水縣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項目涉東干河農校段雨水管道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市水發〔2025〕70號
清水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報的《關于清水縣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項目涉東干河段雨水管道防洪評價報告審查的請示》(清城投發〔2025〕69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和《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我局對清水縣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項目涉東干河農校段雨水管道工程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經研究,形成最終審查意見(見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決定準予清水縣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項目涉東干河農校段雨水管道工程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行政許可。
建設工程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并嚴格按照《防洪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防洪評價報告》,重新審批,逾期須重新履行行政許可手續。
附件:清水縣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項目涉東干河農校段雨水管道工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天水市水務局
2025年7月18日
附件
清水縣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項目涉東干河農校段雨水管道工程防洪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天水市水務局在清水縣組織召開了《清水縣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項目涉東干河農校段雨水管道工程防洪評價報告》(以下簡稱:《防洪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會,參加會議的有清水縣水務局、清水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單位)、天水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甘肅國信水利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報告編制單位)代表及相關專家。經現場踏勘,聽取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報告編制單位的匯報,與會專家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認真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防洪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審查意見如下:
一、清水縣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項目涉東干河農校段雨水管道工程位于清水縣永清鎮雍家臺子村,因現狀東干河左岸居民區及右岸農校地面高程遠低于河道高程,雨水無法自流排入河道。因此,雨水管道通過新建溢流井收集雍家臺子村村內排水渠雨水、新建雙箅雨水口收集路面雨水,在農校西側圍墻與東干河交匯處由南向北接入東干河。該項目的建設可進一步完善縣城排水防澇體系,推動城市內澇治理,提高縣城防災減災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意工程建設。
二、同意雨水管道位置及其建設方案。雨水管道在農校西側圍墻與東干河交匯處由南向北接入東干河,沿東干河布設雨水管道共計145m,涉河管道起點坐標X=3847229.504,Y=604424.451;終點坐標X=3847364.759,Y=604475.960。管徑D800mm,管道埋設深度在河床面以下1.18~2.72m。東干河河槽內自檢查井Y8至Y9段雨水管道位于東干河河床面以下敷設,自Y10處穿入右岸堤防,并由Y11處管道穿出堤防,堤防內布設管道共60m,管道外側采用C25混凝土包裹,排出口設置拍門防止洪水倒灌。
三、同意雨水管道按20年一遇防洪標準設計,30年一遇防洪標準校核。設計20年一遇洪峰流量(東干河)44.3m3/s,相應洪水位1386.57~1383.15m,校核30年一遇洪峰流量51m3/s,洪水位高程1386.63~1383.21m。
四、原則同意沖刷深度及管道、檢查井基礎高程計算成果。雨水管道在3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計算沖刷深度為0.64~0.67m,管道及檢查井設計基礎埋深1.81~2.72m,管道及檢查井基礎滿足抗沖刷深度要求。
五、基本同意對左右岸現狀堤防堤頂高程復核成果。經復核評價范圍內左右岸線現狀堤防堤頂高程均滿足20年一遇防洪標準要求。對管道施工過程中損毀的堤防按原設計形式恢復。
六、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提出的防洪綜合評價、防治與補救措施及結論與建議內容。
七、基本同意《防洪評價報告》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影響分析評價,如發生與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糾紛,相關責任由建設單位全部承擔。
八、依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影響)防洪搶險通道,施工期確需占用,工程竣工后應按原功能恢復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間發生的防洪搶險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九、雨水管道施工前,建設單位應主動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批準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提交施工(包括臨時工程)是否占用河灘地等施工方案,協商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
十、管道工程所在東干河屬山區性河流,發生洪水時,洪峰陡漲陡跌,汛期河道內嚴禁堆放施工機具及雜物等,以免影響行洪。如確需在汛期施工時,建設單位應在汛前按《甘肅省水利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涉河非防洪建設項目施工度汛方案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辦防發〔2020〕21號),編制《度汛方案》,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后方可施工。
十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清水縣水務局負責工程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拆除、清除河道內臨時設施及工程棄土棄渣等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并恢復河道(堤防)原貌,確保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
十二、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辦河湖〔2020〕177號)要求,建設單位應將防洪補救措施與雨水管道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三、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30日內應申請防洪專項驗收,未經專項驗收,該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十四、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防洪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防洪評價報告》,并重新上報審批。建設項目應在三年內開工建設,逾期須重新履行水行政許可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