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索 引 號 | tssswj/2025-00055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公開日期 | 2025-09-09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失效日期 | ||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主 題 詞 | |||
| 著錄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組配分類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索引號: | tssswj/2025-00055 |
|---|---|
| 發布機構: | 天水市水務局 |
| 公開日期: | 2025-09-09 |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 公開范圍: | 公開 |
| 著錄日期: | |
| 組配分類: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110KV華能吉電升壓站送出線路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務局關于110KV華能吉電升壓站送出線路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通知
天市水發〔2025〕87號
華能甘谷發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報的《關于110KV華能吉電升壓站送出線路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查的請示》(華能甘谷〔2025〕70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和《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我局對110KV華能吉電升壓站送出線路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進行了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經研究,形成最終審查意見(見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決定準予110KV華能吉電升壓站送出線路工程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行政許可。
建設工程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并嚴格按照《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重新審批,逾期須重新履行行政許可手續。
附件:110KV華能吉電升壓站送出線路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天水市水務局
2025年9月8日
附件
110KV華能吉電升壓站送出線路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天水市水務局在麥積區組織召開《110KV華能吉電升壓站送出線路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以下簡稱《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會,參加會議的有武山縣水務局、甘谷縣水務局、華能甘谷發電有限公司(建設單位)、湖南科鑫電力設計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甘肅國信水利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報告編制單位)及相關專家。經現場踏勘后,聽取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報告編制單位的匯報,與會專家對《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進行了認真審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后,報告編制單位對《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專家組復核,修改后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基本滿足要求。形成審查意見如下:
一、同意工程建設。項目作為新能源配套電力基礎設施,建成后可滿足150MW風電裝機的電力輸送要求,推動新能源產業鏈完善,助力行業向清潔低碳轉型,有利于優化區域能源結構。項目建設是必要的,同意工程建設。
二、基本同意該工程線路甘谷縣、武山縣境內跨河布設方案。線路跨越河道及溝道共計18處,其中跨越甘谷縣8處、武山縣的10處。
三、同意該項目采用100年一遇洪水標準設防。
四、基本同意《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洪水影響評價分析與計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洪水影響評價綜合結論。
六、基本同意《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
1.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服從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治理及相關規劃的實施。
2.開工前,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銜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現有水利設施的保護。
七、基本同意《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影響評價分析。工程建設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由建設單位負責與有關方面協商解決。
八、依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應向建設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批準文件、施工組織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況、施工度汛方案,進行施工安排備案。
九、施工期間,建設單位與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密切聯系,及時了解河道及溝道洪水漲落情況,確保施工人員安全。
十、建設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工程施工監督;建設及運行單位要接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十一、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30日內應申請防洪專項驗收,未經專項驗收,該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十二、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內容實施,如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編制《防洪評價報告》,并重新上報審批。建設項目應在三年內開工建設,逾期須重新履行水行政許可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