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工作信息發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天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網站集約化信息發布工作,建立規范的衛生健康信息采集、審查、發布和更新機制,提高衛生健康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衛生健康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結合工作實際,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2018年9月,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網站集約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天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在天水市人民政府網站設置“市衛生健康委”子站。“市衛生健康委”子站是天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通過互聯網對外宣傳天水市衛生健康信息的窗口,是天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與公眾之間相互交流的橋梁。主要任務是:宣傳全市衛生健康基本情況,解讀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進政務公開,發布衛生健康政務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提供有關衛生健康的公益性、基礎性信息,為全市衛生健康經濟穩步運行提供服務。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衛生健康委”子站信息的采集、編輯、審核、發布工作。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天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掌握的,按照政務公開管理規定應公開發布的文字、數據、圖片等形式資料。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委機關各科室,各縣區衛生健康局、直屬各單位(以下統稱信息發布責任單位)。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子站由天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宣傳科維護;子站內容由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提供。
第六條 子站信息發布遵循合法、及時、真實、便民的原則。涉及為社會公眾服務的相關事項應及時通過子站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子站發布內容
第七條 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信息;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的衛生健康信息;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衛生健康信息。
第八條 依照本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信息發布責任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可公開的衛生健康信息的具體內容。在委子站上重點公開以下內容:
(一)委領導成員及其工作分工;
(二)委機關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能;
(三)國家、省市衛生健康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四)國家、省市衛生健康規劃計劃信息;
(五)全市衛生健康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六)全市衛生健康系統工作動態。
第九條 下列事項不予在子站發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
(二)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負責提供本單位的衛生健康信息。所提供的信息要及時準確,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客觀反映我市衛生健康情況、政務活動、工作進展等。
第十一條
建立信息采集員制度。委宣傳科負責建立信息員聯絡渠道,確保信息交換及時通暢。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提供的信息稿件,應包含經審核的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由本單位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各縣區、各單位對信息自行審核把關,采取“誰提交、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信息發布責任單位負責審核把關各自信息,委宣傳科負責按程序發布。各信息發布責任單位采寫的信息,需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特別重大信息需報主要領導審核發布。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等信息原則上在事后1個工作日內發布。委機關各科室采寫的信息需經分管領導審核,并經分管宣傳工作的領導簽字把關。凡未經審核的信息不得上網發布。
第十三條 委機關各科室擬定的規范性文件和不涉密的通知公告等,應在印發后2個工作日內上網發布。
第十四條
為加強涉密信息管理,實行信息層級審核制。各單位、各部門應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的審核把關和跟蹤監測,發現網上信息內容失當或過期,應及時與宣傳科聯系將信息撤回。
第五章 維護責任
第十五條 委宣傳科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子站欄目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保證其所發布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對于新增的信息或所發布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聯系宣傳科予以更新。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十七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對已在子站發布的信息加強監控,發現錯漏之處,或是已失效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規范性文件,應及時聯系宣傳科進行更改或清理。
第十八條 委宣傳科負責委子站信息發布內容的保障、協調及信息統計工作,定期對各單位發布信息情況進行統計通報。
第十九條 對信息審核把關不嚴造成嚴重后果,或造成失密、泄密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委宣傳科負責解釋。原有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