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甘肅礦區衛生健康委,省衛生健康監督保障中心,委(局)屬委(局)管各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衛生健康領域推進政務服務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及我省實際,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甘肅省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衛生健康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權限,在1個月內對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名稱進行排查清理,對于違規命名的,依法指導其變更名稱。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各地已受理的醫療機構設置申請和執業登記申請,仍由受理機關按規定辦結;已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尚未執業登記,但按本通知精神審批管理機關已變更的,原審批機關完成執業登記后,醫療機構移交新的審批機關管理;已領取《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按本通知精神已變更審批機關的醫療機構,移交新的審批機關管理。各地要及時通知轄區內相關醫療機構做好交接、換發證書等相關工作。
附件: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移交醫療機構名單(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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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甘肅省中醫藥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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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甘肅省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衛生健康領域推進政務服務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及我省實際,現就做好全省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規定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二、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一)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1)省衛生健康委直屬醫療機構,中央在甘單位、省屬省管單位在蘭設置的三級醫療機構;(2)省級急救中心、省級臨床檢驗中心;(3)戒毒醫院、醫療機構戒毒治療科;(4)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單采血漿站;(5)獨立設置的血液透析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6)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獨資醫療機構;(7)國家明確規定由省級設置審批的其他醫療機構。
上述醫療機構類別為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的醫療機構,由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審批。
(二)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蘭州新區、甘肅礦區參照執行):(1)所屬市州級、縣級政府辦醫療機構,中央在甘單位、省屬省管單位在當地舉辦的醫療機構(省級審批的除外);(2)市級急救中心、市級臨床檢驗中心;(3)社會辦醫床位在100張(含)以上的醫院;康復醫院、美容醫院、婦幼保健院、療養院、護理院、專科疾病防治機構;(4)獨立設置的眼科醫院、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健康體檢中心、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安寧療護中心;(5)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駐甘部隊編制外醫療機構。
(三)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1)社會辦醫不設床位或者床位100張以下的醫療機構;(2)急救站、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盲人醫療按摩所。
三、規范使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只對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僅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使用期為1年;設置床位的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使用期為2年。
(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醫療機構設置人(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延續時間不超過上述有效期。在時限內未獲批準正式執業的,所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自行失效。
四、醫療機構的命名
(一)醫療機構名稱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的命名規則,與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相適應,不得核定可能產生歧義或誤導患者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得核定利用諧音、形容詞等模仿或暗示其他醫療機構的名稱。含有“甘肅”“全省”“省”以及跨市(地)行政區域名稱作為醫療機構識別名稱的、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應當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的醫療機構,由省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二)加掛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實習醫院等名稱應符合相關規定。“男子”“女子”“男性”“女性”“男科”等詞語不得作為識別名稱。對于申請登記含有“協和”“同仁”“華山”“湘雅”“齊魯”“華西”等知名醫院相關字詞的,應當經相關授權后方可使用。
(三)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準。
(四)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跨國家名稱、“國際”字樣的,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命名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的條件,并按程序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未經核準不得使用。
(五)公立醫院分院區登記名稱為“主院區名稱+識別名+院區/分院”。除符合條件的分院區和國家層面推動的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項目單位外,其他醫聯體、醫院托管、對口支援等合作模式的成員單位不得以“某某醫院+識別名+院區/分院/醫院”形式命名。
五、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一)舉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的,應按照《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試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公立醫院設置分院區的,主院區、分院區整體進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主、副本登記,同時對分院區進行單獨副本登記管理。分院區的醫療機構名稱、地址、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數量、診療科目、服務方式等應當單獨核定登記,法定代表人、醫療機構登記號、經營性質、醫療機構類別、所有制形式等與主院區一致。
(三)醫療機構診療科目應按《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所列名稱規范填寫,不能以編碼代替;醫學影像科、醫學檢驗科按照《放射診療管理規定》《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要求應當核準到二級診療科目;醫療美容科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綜合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要求應當核準到二級診療科目;對在一級診療科目下設置二級學科(專業組),且具備相應設備設施、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條件的,應當核準登記二級診療科目(職業病科二級科目只供職業病防治機構使用),只開展門診服務的應在括號內備注“門診”字樣,專科醫院原則上只能核準與其所屬專業相關的診療科目;禁止只登記一級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開展技術復雜、風險大、難度大、配套設備設施條件要求高的醫療服務項目。
(四)醫療機構設立血液透析室,必須具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準的腎病學專業診療科目。經審核合格批準設置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下登記“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機數量,并錄入“醫療機構管理信息系統”。
(五)醫療機構在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可委托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或者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醫療消毒供應等服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將其委托協議作為醫療機構相關診療科目的登記依據,并在診療科目后備注“協議”。
六、醫療機構的校驗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應保持一致,為5年或15年。《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有效期限為5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為1年;《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有效期限為15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為3年。
(二)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屆滿前3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并提交《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及校驗周期執業情況報告。
(三)醫療機構不按規定申請校驗的,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在20日內補辦申請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申請補辦校驗手續的,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醫療機構校驗合格的,登記機關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的校驗記錄中予以注明;暫緩校驗的,下達整改通知書,并根據情況給予1-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暫緩校驗期內,違反規定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或發布醫療服務信息和廣告的,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五)醫療機構暫緩校驗期滿后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再次校驗申請,再次校驗合格的允許繼續執業,下一個校驗期為1年;再次校驗不合格或暫緩期滿后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再次校驗申請的,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延續注冊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最后一次校驗的同時辦理延續注冊手續,換發新證。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延續注冊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其合資合作雙方協議終止日期。
(七)醫療機構歇業超過1年的(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登記機關經公告后,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八)對經校驗認定不具備相應醫療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七、備案及備案項目
(一)診所備案。單位或者個人設置診所的,應按照《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報擬設置診所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取得診所備案憑證后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二)健康體檢及外出體檢備案。醫療機構申請開展健康體檢的,登記機關按照《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等要求,對其進行審核和評估,具備條件的允許其開展健康體檢,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中注明“核準開展健康體檢服務”。醫療機構應制定本單位的《健康體檢項目目錄》,并向登記機關備案。醫療機構開展外出健康體檢,應當于外出健康體檢前至少20個工作日向登記機關進行備案,并提交備案材料。
(三)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備案。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登記的醫療機構,設置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的,應通過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驗收、批準,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登記的醫療機構,設置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的,應通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驗收、批準。
(四)限制類技術備案。醫療機構擬開展國家或省級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應按照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進行自我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臨床應用,并于開展首例臨床應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備案。
(五)醫療美容項目備案。醫療美容服務機構應按照《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等要求,結合本醫療機構的級別、類別、診療科目、人員及設備設施配備等實際情況,確定本醫療機構可開展的醫療美容項目,由甘肅省醫學會醫學美學與美容外科分會核準后,向登記機關備案。
八、附則
(一)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本規定執行中如遇國家、我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規定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移交醫療機構名單(2024年)
序號 | 機構名稱 | 機構類別 | 接收單位 |
1 | 甘肅和平醫院 | 綜合醫院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2 | 甘肅愛爾眼視光醫院 | 眼科醫院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3 | 甘肅達爾健康復醫院 | 康復醫院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4 | 西北民族大學口腔醫院 | 口腔醫院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5 | 甘肅眾享醫學影像診斷中心 | 醫學影像診斷中心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6 | 甘肅金域醫學檢驗暨病理診斷所 | 臨床檢驗所(站)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7 | 甘肅眾享病理診斷中心 | 病理診斷中心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8 | 甘肅眾享健康體檢中心 | 健康體檢中心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9 | 蘭州四零七體檢中心 | 健康體檢中心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10 | 甘肅眾享醫學檢驗實驗室 | 醫學檢驗實驗室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11 | 甘肅迪安同享醫學檢驗中心 | 臨床檢驗中心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12 | 甘肅精碼醫學檢驗實驗室 | 醫學檢驗實驗室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13 | 蘭州凱普醫學檢驗實驗室 | 臨床檢驗中心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14 | 蘭州博奧醫學檢驗實驗室 | 醫學檢驗實驗室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15 | 甘肅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 | 預防保健中心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16 | 甘肅省預防醫學會 高血壓糖尿病防治中心 | 其他專科疾病防治所(站、中心)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17 | 甘肅機場集團蘭州機場公司 急救中心 | 急救中心 | 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18 | 酒鋼醫院 | 綜合醫院 | 嘉峪關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19 | 金川集團有限公司職工醫院 | 綜合醫院 | 金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20 | 天水四零七醫院 | 綜合醫院 | 天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