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認定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3月10日衛生部令第80號,2017年12月5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修改)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2)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 市衛計委 | 申請人 |
| 2 |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是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進行認定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3月10日衛生部令第80號,2017年12月5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修改)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4)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 市衛計委 | 通過省級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 |
| 3 | 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證明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證明從業人員健康狀況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3月10日衛生部令第80號,2017年12月5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修改)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 市衛計委 | 醫療機構 |
| 4 | 直接從事管、供水人員的體檢合格證明 |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證明從事管、供水人員健康狀況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2016年4月17日修改)第十一條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 市衛計委 | 醫療機構 |
| 5 | 本年度水質檢測報告 |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證明飲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2016年4月17日修改)第十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 市衛計委 | 通過省級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 |
| 6 | 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含中醫) | 證明醫療機構合法使用房產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5號,2017年2月3日修改)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2)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 市衛計委 | 房管部門 |
| 7 | 放射診療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證明從事放射診療技術工作人員的資質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1月24日衛生部令第46號,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開展放射診療工作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放射診療許可申請:(3)放射診療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 市衛計委 | 申請單位 自行出具 |
| 8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證明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衛生標準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1月24日衛生部令第46號,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開展放射診療工作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放射診療許可申請:(5)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 市衛計委 | 申請單位 自行出具 |
| 9 | 年度內的設備性能檢測報告和放射防護檢測報告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是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進行認定 | 《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程序》(衛監督發〔2006〕479號)第六條醫療機構申請放射診療許可,應當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需提供的其他材料:(3)本年度放射診療設備防護性能檢測報告(復印件); | 市衛計委 | 甘肅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認定的放射技術服務機構 |
| 10 |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復印件)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是否取得許可 | 《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程序》(衛監督發〔2006〕479號)第六條醫療機構申請放射診療許可,應當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需提供的其他材料:(1)屬于配置許可管理的放射診療設備,尚需提交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 | 市衛計委 | 甘肅省衛生 計生委 |
| 11 | 變更法人或機構負責人的應提交法人或機構負責人證明文件(任命文件、法人資質證明等)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認定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5號,2017年2月3日修改)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市衛計委 | 申請單位 自行出具 |
| 12 | 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 證明企業合法使用房產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衛監督發〔2009〕110號)第五條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人)應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 市衛計委 | 房管部門 |
| 13 |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 醫師和護士執業注冊 | 證明申請人是否被聘用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2月28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第十二條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3)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08年5月6日衛生部令第59號)第七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6)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 市衛計委 | 擬聘用人員的醫療機構 |
| 14 | 學歷證書(復印件) | 護士執業注冊 | 申請人學歷認定 |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08年5月6日衛生部令第59號)第七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3)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 市衛計委 | 申請人 自行出具 |
| 15 | 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 護士執業注冊 | 證明申請人臨床實習經歷 |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08年5月6日衛生部令第59號)第七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3)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 市衛計委 | 醫療機構 |
| 16 |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或護士資格證 | 護士執業注冊 | 申請人資格認定 |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08年5月6日衛生部令第59號)第七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4)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 市衛計委 | 申請人 自行出具 |
| 17 | 二級以上綜合性醫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 護士執業注冊 | 證明申請人的健康狀況 |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08年5月6日衛生部令第59號)第七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 市衛計委 | 醫療機構 |
| 18 | 有關母嬰保健專項技術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及人員許可 | 相關醫護人員的資質認定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衛婦發[1995]第7號)第五條申請婚前保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實施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書》等有關文書,并交驗下列材料:(2)有關母嬰保健專項技術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 市衛計委 | 申請單位、申請人自行出具 |
| 19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批準書》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前已取得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證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否批準設置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2001年11月16日起實施)第四條申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應當具備設置標準規定的條件,填寫《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批準書》或《條例》實施前已取得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 | 市衛計委 | 申請單位 自行出具 |
| 20 |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科室負責人及主要技術骨干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任職履歷證明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相關人員的資質認定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2001年11月16日起實施)第四條申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應當具備設置標準規定的條件,填寫《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5.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科室負責人及主要技術骨干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任職履歷證明復印件; | 市衛計委 | 申請單位 自行出具 |
| 21 | 學歷證明文件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核發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學歷認定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12月29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第三十四條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3.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 市衛計委 | 申請人 自行出具 |
| 22 | 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核發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職稱認定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12月29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第三十四條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3.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 市衛計委 | 申請人 自行出具 |
| 23 | 執業資格證明文件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核發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資格認定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12月29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第三十四條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執業資格證明文件; | 市衛計委 | 申請人 自行出具 |
| 24 | 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的人口政策與計劃生育技術基礎知識考試和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核發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考核情況認定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12月29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第三十四條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2.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人口政策與計劃生育技術基礎知識考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 | 市衛計委 | 申請人 自行出具 |
| 25 | 外國醫師學位證書 | 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 | 外籍醫師的學歷認定 |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1992年10月7日衛生部令第24號,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條申請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注冊,必須提交下列文件:2.外國醫師的學位證書; | 市衛計委 | 申請人,須經駐華使(領)館或中外雙方公證處公證 |
| 26 | 外國行醫執照或行醫權證明 | 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 | 外籍醫師的行醫權認定 |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1992年10月7日衛生部令第24號,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條申請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注冊,必須提交下列文件:3.外國行醫執照或行醫權證明; | 市衛計委 | 申請人,須經駐華使(領)館或中外雙方公證處公證 |
| 27 | 外國醫師健康證明 | 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 | 證明外籍醫師的健康狀況 |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1992年10月7日衛生部令第24號,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條申請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注冊,必須提交下列文件:4.外國醫師的健康證明; | 市衛計委 | 醫療機構 |
| 28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或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記錄 | 醫療機構設置及執業許可/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證明醫療機構已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第十三條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九)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 市衛計委 | 消防部門或公安派出所 |
| 29 | 醫療廢物處置合同 | 證明該院醫療廢物已納入集中處置 | 證明該院醫療廢物已納入集中處置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380號)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 市衛計委 | 醫療廢物 處置中心 |
| 30 | 污水處置設備購進合同或污水檢測合格報告或環評報告 | 證明醫療機構對醫院產生的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 證明醫療機構對醫院產生的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380號)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 市衛計委 | 通過省級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