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2.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3.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脊虐l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三十四條)
4.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

5.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6. 除經批準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