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出境,應當經(jīng)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jīng)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fā)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一條)

2.違反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jīng)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

3.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資質(zhì)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nèi)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nèi)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jīng)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zhì)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4.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5.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zhì)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jīng)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