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指導和規范文物建筑開放工作,滿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確保文物和人員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規定的開放條件、要求和操作規范,適用于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現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點引導一般性文物建筑開放使用。
第三條 文物建筑開放應有利于闡釋文物價值、發揮文物社會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響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進行參觀游覽、科研展陳、社區服務、經營服務等活動。
文物建筑應采取不同形式對公眾開放,現狀尚不具備開放條件的文物建筑應創造條件對公眾開放,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對公眾開放。開放可采取全面開放或在有限的時段、有限的空間開放。
文物建筑開放應遵循正面導向、注重公益、促進保護、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 具體使用文物建筑并負責開放工作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等文物建筑的開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開放使用的直接責任主體,應落實日常養護和管理責任。文物建筑所有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和監管責任。
第五條 鼓勵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出臺促進文物建筑開放的激勵辦法和保障措施。
二、開放條件
第六條 文物建筑開放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文物本體無安全隱患,具備基本的開放服務保障,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夠保障人員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開放使用方責任清晰,能夠承擔開放的各項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養職責。
(三)文物價值載體認定清晰。
第七條 文物建筑開放使用方應進行開放可行性評估,評估開放使用對文物的影響,根據文物保護要求和實際情況,科學制定開放策略和計劃,并以恰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開放策略和計劃需明確開放區域、開放內容、開放時間、日承載量、配套服務、保養維護、安全防范等內容。
第八條 文物建筑出現下列情況應立即停止開放并公告,進行整改:
(一)開放過程中出現重大文物險情,影響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開放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人員安全。
整改后,文物建筑開放使用方應重新進行開放可行性評估,確定文物建筑符合開放條件后,方可對外開放。重新開放前,應及時將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告。

圖 文物建筑開放參考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