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文物安全事故處理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發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突發事件的,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應對處置,及時向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在收到事故、案件或突發事件報告后,應按規定時限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人員保護好現場。調查核實后,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政府督察機制。發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文物、公安、監察等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發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應列入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重點督察事項掛牌督辦,并接受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事故最終調查結果和責任追究情況應報省人民政府及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追責問責機制,嚴格事故案件調查處理程序,嚴密責任劃分原則,界定違法違紀行為,實行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責任終身追究制。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等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并造成損失的,應按照《甘肅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監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文物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文物保護社會組織、志愿者及廣大群眾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文物違法犯罪和受損破壞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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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