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發揮博物館功能,滿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并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博物館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
國家在博物館的設立條件、提供社會服務、規范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財稅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
第三條 博物館開展社會服務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國家制定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完善博物館體系。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博物館。
第五條 國有博物館的正常運行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非國有博物館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博物館的正常運行經費。
國家鼓勵設立公益性基金為博物館提供經費,鼓勵博物館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
第六條 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法設立博物館或者向博物館提供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 國家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博物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博物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指導、監督會員的業務活動,促進博物館事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 對為博物館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