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博物館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陳列展覽的主題、內容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條 博物館從事文物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博物館從事非文物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違反辦館宗旨、損害觀眾利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博物館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未向公眾開放,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博物館違反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館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博物館不包括以普及科學技術為目的的科普場館。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博物館依照軍隊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