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藏品庫房管理
第十條 藏品應有固定、專用的庫房,專人管理。庫房建筑和保管設備要求安全、堅固、適用、經濟。建立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發現不安全因素或發生文物損傷要及時處理并報告主管文物行政部門。發生火災、藏品失竊等案件,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當地公安部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部文物局;發生一級藏品損傷等重大事故,應立即上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部文物局,并查明原因,根據情節輕重給有關人員以必要的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庫房應有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塵、防光(紫外線)、防震、防空氣污染等設備或措施。庫內及其附近應保持整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物品及其他有礙文物安全的物品,并嚴禁煙火。庫房區無人時,應拉斷該區所有電源形狀和總閘。
第十二條 藏品要按科學方法分類上架,妥善庋藏。一級藏品、保密性藏品、經濟價值貴重的藏品,要設立專庫或專柜,重點保管。
第十三條 藏品出入庫房必須辦理出庫、歸庫手續。對藏品的數量和現狀,必須認真核對,點交清楚。藏品出庫后,由接收使用部門負責保管養護,保管部門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使用部門應尊重藏品保管部門的意見,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嚴守庫房機密,建立《庫房日記》。非庫房管理人員未經主管副館長、館長或藏品保管部門負責人許可,不得進入庫房。經許可者由庫房管理人員陪同入庫,庫房一般不接待參觀。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各類藏品的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每年均應從博物館的業務經費中劃出適當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護、藏品庋藏設備,改善庫房條件,減少、防止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對藏品的損害。
第四章 藏品的提用、注銷和統計
第十六條 館內需要提用藏品時,必須填寫提用憑證,一級藏品、保密性藏品、經濟價值貴重的藏品、經主管副館長或館長批準,其他藏品經保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始得輸出庫手續,用畢應及時歸庫,按原憑證進行核對,辦清手續。陳列的藏品,要以確保安全為原則,采取切實措施加強管理。纖維質素的文物要特別加強保護。每年提取的次數不宜過多,每次陳列的時間不宜過長,并應養活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陳列的藏品,必須及時歸庫。
第十七條 館級負責人提用藏品,須經同級其他負責人同意。藏品保管部門負責人提用一級藏品,須經主管副館長或館長批準,提用其他藏品,須經本部門其他負責人同意,填寫提用憑證后辦理出庫手續。
第十八條 館外單位提用藏品時,一般應在館內進行。一級藏品經主管副館長或館長批準,其他藏品經保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由有關保管人員承辦并負責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歸庫。
藏品借出館外應從嚴掌握,一級藏品須經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其他藏品經主管副館長或館長批準后,辦理借出手續。借用單位必須采取措施,確保藏品安全,并按期歸還。
第十九條 藏品嚴禁出售或作為禮品。館際之間藏品可相互支持、調劑余缺、互通有無。
調撥、交換一級藏品,須報文化部文物局批準,調撥、交換其他藏品,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調撥、交換出館的藏品,必須辦理注銷手續;進館的藏品,必須辦理登帳、編目、入庫手續。
第二十條 藏品總數及增減數字,每年年終應及時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部文物局。重要情況應附文字說明。
第二十一條 已進館的文物、標本中,經鑒定不夠入藏標準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標本中經再次鑒定,確認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應另行建立專庫存放,謹慎處理。必須處理的,由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或社會上的有關專家復核審議后分門別類造具處理品清單,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后,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