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報與下達
第十條 納入中央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名單及補助資金規模由中央有關部門確定,省財政廳、省文物局共同做好我省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的分配、申報等工作。
第十一條 中央陳列布展補助資金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物局分別負責匯總、上報。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項目于每年8月底前逐級報省委宣傳部,由省委宣傳部初審匯總后向中央宣傳部申報;其他博物館紀念館項目于每年8月底前逐級報省文物局,由省文物局初審匯總后向國家文物局申報。
第十二條 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文件后,由省文物局及時提出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分配意見,書面報送省財政廳,?并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文件后30日內安排下達,下達文件抄送財政部甘肅監管局、省委宣傳部、?省文物局。市縣財政部門接到補助資金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及時下達各博物館紀念館。
第四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負責本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的落實及補助資金的下達、監督、管理,確保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用好、用足、用到位。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資金支出嚴格落實中央和地方有關財政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資金使用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報主管部門批準后確定,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各博物館紀念館應當制定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提高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規范性。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納入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與監督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宣傳、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資金管理和監督機制,健全“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條 全省各級財政、宣傳、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省文物局會同省財政廳每年組織開展全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績效考評工作,考評結果作為安排下一年度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考評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全省各級財政、宣傳、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績效監督等工作中,要嚴格遵守《中央對地方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財政財務法律法規。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物局負責具體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