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績效考評采取定性分析與定量核算相結合、材料審核與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績效考評采取評分制,總分100分。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次。
(一)考評得分在90(含)分以上的,評定為優;
(二)考評得分在90 — 75(含)分之間的,評定為良;
(三)考評得分在75 — 60(含)分之間的,評定為中;
(四)考評得分在60分以下的,評定為差。
第十條 績效考評工作按照“單位自評、市級審核、省級考評”的程序進行。
(一)單位自評。各考評單位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本 單位自評工作,并將考評材料報市級績效考評工作組。省直相關文博單位考評材料直接報省考評領導小組。
(二)市級審核。市級績效考評工作組以實地檢查為主開展考評。市級考評工作組應按不低于60%的比例對轄區內參評單位進行實地檢查。市級考評工作應于當年7月31 日前完成,并將考評資料和考評意見報省考評領導小組。
(三)省級考評。省考評領導小組根據自評材料和市級績 效考評工作組的考評意見,對所有參評單位進行考評,考評以 材料評價和實地檢查相結合,同時將平時督查、日常工作及省 文物局下達的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考評。省考評領導小組確 定各參評單位考評等次后予以公布,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市級文物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時抄送同級政府。
第十一條 考評年度內發生重大安全事件或無特殊原因未向社會正常開放的博物館,考評等次為差。
第十二條 考評等次作為安排下年度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的 重要依據。考評等次為優的,予以適當獎勵;考評等次為良的, 補助經費基本不變;考評等次為中的,限期整改并適當減少補 助經費;考評等次為差的,由所在地政府或委托文物部門對博物館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責令整改,同時停撥下一年度補助經費。連續三年以上考評等次為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或委托文物部門對博物館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責令整改。連續兩年考評等次為差的,從免費開放補助經費名單中退 出,整改完成并正常開放運行滿12個月后,經市級文物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可重新申請評估。自愿參加績效考評的自行免費開放博物館考評分數在85分及以上的,可適當安排補助經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文物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