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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通〔2025〕216號《甘肅省基層農業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發布日期:2025-08-06 09:38
信息來源: 甘肅農業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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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基層農業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深化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4號),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全省縣以下基層高級職稱單獨分組單獨評審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基層單位中農業系列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含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基層單位包括:

(一)由縣(區)、鄉(鎮)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在縣(區)相關部門按規定進行登記注冊的企業、協會類組織等;

(二)由臨夏州、甘南州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在臨夏州、甘南州及所屬縣(區)相關部門按規定進行登記注冊的企業、協會類組織等。

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省市屬艱苦單位可參照本條件執行。

第三條 本標準主要評價在全省農業系列基層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評價層級包括正高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為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副高級職稱名稱為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高級農經師。在按照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分別與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職稱資格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職稱資格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

第四條 按本評價標準取得的職稱,在全省基層單位有效。用人單位應當鼓勵業績突出的人才申報全省范圍有效職稱。申報人員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全省范圍有效和全省基層范圍有效職稱。

第五條 基層農業系列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人員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第六條 不再為本系列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單獨制定基層評價條件,按本系列全省農業系列標準進行評價。

第七條 本條件適用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可依據全省農業系列職稱評價標準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考核認定辦法,依據考核認定辦法對本系列中級、初級職稱資格進行考核認定,或對符合條件的畢業生進行轉正定級(農業經濟專業除外)。

第八條 農業系列高技能人才可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應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考核認定相應專業初級職稱。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應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中級職稱。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應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副高級職稱。高技能人才申報職稱評審須在本崗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職稱評價時視同為大學本科學歷,高級工班畢業生在職稱評價時視同為大學專科學歷,中級工班畢業生在職稱評價時視同為中專學歷。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九條 品德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精神、科學精神,熱愛“三農”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公德、職業操守,嚴格遵守行業從業規范。堅持廉潔奉公、恪盡職守、誠實守信的職業準則。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在單位公示無異議。

第十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由推薦單位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以定性評價為主,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對獲得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推薦申報。

第十一條? 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薦。申報和評審環節存在業績造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虛假掛名等不良行為的,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 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能力、業績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二條 專業能力。有較為全面系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掌握本領域前沿發展動態,熟悉有關農業農村經濟政策法規,能夠創造性地解決復雜的實際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具有堅實的農業科技專業理論知識和規范的操作技能,及時推廣農業科技新成果,指導農村發展改革和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產業開發等方面能力突出,是本專業在基層的學術技術帶頭人。長期在農業農村一線和各類涉農企業從事技術推廣工作,業績突出,群眾公認。在指導、培養農業技術推廣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第十三條 技術能力。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負責編制本工作領域的產業發展規劃,或完成(前2名)已采用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報告、技術操作規程、技術標準、試驗檢測報告、技術工作總結和技術培訓教材等。

(二)參與完成(前2名)縣(區)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技術推廣、技術改造、保護利用、調查規劃、監測評估、農村社會經濟創新或改革等工作,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前3名)連續參與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解決了基層3個以上本領域生產及科技推廣工作中的關鍵技術難題。

(四)主持推廣的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規模應用,產生顯著效益。

(五)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本專業及其相關專業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

(六)負責過基層動植物重大病蟲疫情防控、農業自然災害防控技術指導、農村突出環境問題綜合治理、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農村能源資源開發利用、鄉村產業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等工作;或在重要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動植物重大病蟲疫情防控、農業自然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農村節能減排、農村社會經濟重大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中發揮了關鍵性技術支撐作用。

(七)近5年主持過全縣本專業研討會、報告會、專題講座和技術培訓會等學術活動或本人在大會上發表價值較高的學術報告或專題演講。

第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任副高級職稱滿5年。

(二)大學專科畢業,在鄉村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5年,任副高級職稱滿5年。

第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其中,連續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調查未結束或受黨紀處分影響期內或政務處分期間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彈性延遲退休期間的以及經批準退休的。

第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十七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要求,可用體現本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具有較高水平的調研報告、技術標準、專利、技術規程、項目設計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操作規程、試驗檢測報告、技術工作總結和技術創新成果等。

第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進行本專業業務操作和公文處理。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可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計算機能力水平測試,或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九條 外語應用能力。鼓勵基層人才通過參加培訓、自學等形式提高外語應用能力。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可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外語能力水平測試,或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條 幫扶基層經歷。城鎮人才任職期間到鄉村服務滿1年、或與鄉村企事業單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術協作服務關系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服務或技術協作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基層正常晉升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職稱,采用評委會評審認定和評委會考核認定2種方式。

(一)評委會評審認定。任副高級職稱以來,達到下列業績4項以上(甘南州、臨夏州州屬單位達到5項以上),其中第1至5項至少達到1項。

1.獲市廳級科技獎勵、省農牧漁業豐收獎一等獎(定額內人員)以上1次,或二等獎(前5名)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縣區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前2名)1次。

2.獲市級及以上本專業技能競賽一、二等獎1次;或獲市級技能競賽技術能手稱號3次以上。

3.獲國家新品種權、國家審定品種(前5名)、國家登記品種(前2名)1項以上(須取得相應證書、成果登記,并有相關實際參與的過程性印證材料,下同)。

4.參與完成(前2名)市州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推廣、技術改造、保護利用、調查規劃、監測評估、農村社會經濟創新或改革等工作1項,通過市州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評審、審查,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或完成(前2名)縣級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推廣、技術改造、保護利用、調查規劃、監測評估、農村社會經濟創新或改革等工作2項,通過縣級行業主管部門驗收、評審、審查,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或完成(前5名)省級重點人才項目或隴原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項目1項,或完成(前3名)市級重點人才項目2項,通過項目驗收(附相關單位的文件、任務書、驗收評估報告、審計報告、考核結果等,下同)

5.參與完成(前2名)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新裝備等科技成果,經推廣轉化3年累計新增效益1000萬元或上繳利稅50萬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3年累計新增效益2000萬元或上繳利稅100萬元。(附相關單位出具的驗收報告、稅務發票、審計報告等,下同)

6.參與完成(前2名)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技術示范推廣等工作任務,3年累計新增效益2000萬元或上繳利稅100萬元,或新增推廣種植大田20萬畝(種草2萬畝)或日光溫棚1000畝,或新增養殖畜禽10萬個羊單位,或新增推廣生產飼草飼料20萬噸,或新增減排二氧化碳2000噸;或完成(前5名)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技術示范推廣等工作任務,3年累計新增效益4000萬元或上繳利稅200萬元,或新增推廣種植大田40萬畝(種草4萬畝)或日光溫棚2000畝,或新增養殖畜禽20萬個羊單位,或新增推廣生產飼草飼料40萬噸,或新增減排二氧化碳4000噸。(附相關單位出具的驗收報告、稅務發票、審計報告等,下同)

7.獲國家發明專利(前3名)2項;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并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2項;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4項,且至少1項獲得轉化應用。上述專利必須與本專業相關。

8.指導800名以上農牧民及農村實用技術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牽頭組織農業實用技術現場會、培訓班等30場次以上,其中10人以上取得農村實用技術人才職稱,或指導8個以上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近5年收益(集體經濟收入)連續遞增均在5%以上,或指導50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范化運行。(提供相應培訓文件、指導基層人才使用新成果反饋意見,下同)

9.參與指導動物防疫累計10萬個羊單位,或人工改良家畜2萬個羊單位,或防控農田及草原病蟲鼠害40萬畝,或提交、發布動植物監測疫情報告(不含簡報)40條,或按規定要求及時提交動物衛生監督、屠宰行業監管信息數據50條,或推廣處理農業農村廢棄物10萬噸,或指導打造“三品一標”品牌農畜產品5個,或檢驗檢測農畜產品農(獸)藥殘留1000份以上。(提供領取藥劑登記記錄、相關驗收報告等,下同)

10.獲省級工作部門或市級黨委政府表彰2次,或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獲市州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1次。

11.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對策研究、咨詢建議、建言獻策等綜合性報告(不包括簡訊、報道、文件匯編及起草的文件等,下同)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州黨委政府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采納印發。

12.作為基層公認的學術帶頭人,培養了5名以上專業技術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獲市廳級科技獎勵、表彰或在省級技能競賽中獲獎;或培養指導10人以上取得農村實用技術人才職稱。(附培養計劃和相關文件,下同)

13.年度考核獲3次優秀,或在鄉鎮工作的獲2次優秀,或在基層工作滿30年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有2次優秀,或在鄉鎮工作滿25年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有1次優秀,或任駐村工作隊隊長(第一書記)、隊員,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有2次優秀。

14.從事動植物防疫、檢疫、檢驗、化驗,沼氣生產、維護、檢測等有毒有害工作連續10年以上,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或防疫、檢疫、病死畜無害化處理5萬個羊單位。(有毒有害工作按相關規定認定,下同)

15.處置本地重大信訪案件或調解仲裁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累計15件以上;或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組建和規范運行管理600戶以上,規范運行的達到90%以上。

以上業績條件第1至4項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第5至15項每項計算夠1次后,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二)下列情形由評審委員會考核認定:

在基層工作滿30年,且在鄉村單位任副高級職稱滿10年或在州縣(市、區)單位任副高級職稱滿15年,并取得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1項以上業績貢獻的。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二十二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正常晉升規定學歷、任職年限、總專業年限等條件,但任現職以來工作業績優異、科研成果豐碩、對本行業領域或社會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單破、雙破、多破。

(一)破格申報。破格申報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3年。任現職以來須達到本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正常晉升業績項數前提下,每破1項增加3項(其中第1-5項至少1項)。破格申報需2名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資格人員推薦。

(二)直報直評。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條件標準之一:

1.獲省部級科技獎勵、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一等獎前6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

2.獲省委省政府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十一條(一)款1-5項業績1條。

第四章 副高級職稱能力、業績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專業能力。全面掌握本專業理論基礎知識和實踐操作規程,能及時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熟悉有關農業農村經濟政策法規,能解決生產實踐中的技術難題,熟練掌握農業技術推廣調查規劃、監測評估等作業設計、可行性研究編報及實施等工作,指導農村發展改革和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產業開發等方面能力強。長期在農業農村一線和各類涉農企業從事技術推廣工作,業績突出,群眾公認。在指導、培養農業技術推廣人才方面作出明顯貢獻。

第二十四條 技術能力。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編制本工作領域的產業發展規劃,或撰寫已采用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報告、技術操作規程、技術標準、試驗檢測報告、技術工作總結和技術培訓教材等。

(二)組織實施了縣(區)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技術推廣、技術改造、保護利用、調查規劃、監測評估、農村社會經濟創新或改革等工作,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連續參與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參與解決了基層3個以上本領域生產及科技推廣工作中的關鍵技術難題。

(四)主持推廣的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規模應用,產生明顯效益。

(五)作為前2名完成人,獲得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本專業及其相關專業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

(六)負責過基層動植物重大病蟲疫情防控、農業自然災害防控技術指導、農村突出環境問題綜合治理、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農村能源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或在重要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動植物重大病蟲疫情防控、農業自然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農村節能減排、鄉村產業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村社會經濟重大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中發揮了重要技術支撐作用。

(七)近5年組織過全縣本專業研討會、報告會、專題講座和技術培訓會等學術活動或本人在大會上發表價值較高的學術報告或專題演講。

第二十五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任中級職稱滿5年。

(二)大學專科畢業,在基層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任中級職稱滿5年。

(三)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在基層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5年,任中級職稱滿5年。

第二十六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其中,連續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調查未結束或受黨紀處分影響期內或政務處分期間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彈性延遲退休期間的以及經批準退休的。

第二十七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二十八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要求,可用參與撰寫并被采用的調研報告、技術標準、技術規程、項目設計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操作規程、試驗檢測報告、技術工作總結和技術創新成果等作為答辯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外語應用能力和幫扶基層經歷要求,按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三十條 基層正常晉升副高級職稱,采用評委會評審認定和評委會考核認定2種方式。

(一)評委會評審認定。任中級職稱以來,達到下列標準4項(甘南、臨夏州屬單位達到5項),其中第1至5項至少達到1項。

1.作為定額內人員,獲市廳級科技獎勵、省農牧漁業豐收獎二等獎以上1次,或三等獎(前5名)1次;或縣區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前3名)1次。

2.獲縣(區)及以上本專業技能競賽一、二等獎1次;或獲縣級技能競賽技術能手稱號3次以上。

3.獲國家新品種權、國家審定品種(前7名)、國家登記品種(前3名)、省級審定品種(前3名)1項以上。

4.參與完成(前2名)縣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推廣、技術改造、保護利用、調查規劃、監測評估等工作1項,通過縣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評審、審查,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或完成(前7名)省級重點人才項目或隴原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項目1項,或完成(前5名)市級重點人才項目2項,通過項目驗收。

5.參與完成(前2名)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新裝備等科技成果,經推廣轉化3年累計新增效益500萬元或上繳利稅20萬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3年累計新增效益1000萬元或上繳利稅50萬元。

6.參與完成(前2名)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技術示范推廣等工作任務,3年累計新增效益1000萬元或上繳利稅50萬元,或新增推廣種植大田10萬畝(種草1萬畝)或日光溫室(棚)500畝,或新增養殖畜禽5萬個羊單位,或新增推廣生產飼草飼料10萬噸;或完成(前5名)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技術示范推廣等工作任務,3年累計新增效益2000萬元或上繳利稅100萬元,或新增推廣種植大田15萬畝(種草1.5萬畝)或日光溫棚800畝,或新增養殖畜禽8萬個羊單位,或新增推廣生產飼草飼料15萬噸。

7.獲國家發明專利(前2名)1項;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2項,且至少1項獲得轉化應用。上述專利必須與本專業相關。

8.指導500名以上農牧民及農村實用技術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牽頭組織農業實用技術現場會、培訓班等20場次以上,其中10人以上取得農村實用技術人才職稱,或指導5個以上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近5年收益(集體經濟收入)連續遞增均在3%以上,或指導30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范化運行。

9.參與或指導防疫動物累計5萬個羊單位,或人工改良家畜1萬個羊單位,或防控農田及草原病蟲鼠害20萬畝,或提交、發布動植物監測疫情報告(不含簡報)20條,或按規定要求及時提交動物衛生監督、屠宰行業監管信息數據30條,或推廣處理農業農村廢棄物5萬噸,或指導打造“三品一標”品牌農畜產品3個,或檢驗檢測農畜產品農(獸)藥殘留500份以上。

10.獲省級工作部門或市級黨委政府表彰1次,或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獲縣級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1次。

11.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對策研究、咨詢建議、建言獻策等綜合性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被縣(區)黨委政府或市州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納。

12.作為基層公認的業務骨干,培養了3名以上專業技術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獲縣級科技、表彰獎勵或在市廳級技能競賽中獲獎;或培養指導5人以上取得農村實用技術人才職稱。

13.年度考核獲3次優秀,或在鄉鎮工作的獲2次優秀,或在基層工作滿25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有2次優秀,或在鄉鎮工作滿20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有1次優秀,或任駐村工作隊隊長(第一書記)、隊員,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有1次優秀。

14.從事動植物防疫、檢疫、檢驗、化驗,沼氣生產、維護、檢測等有毒有害工作連續8年以上,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或防疫、檢疫、病死畜無害化處理3萬個羊單位。

15.處置本地重大信訪案件或調解仲裁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累計10件以上;或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組建和規范運行管理300戶以上,規范運行的達到90%以上。

以上業績條件第1至4項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第5至15項每項計算夠1次后,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二)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考核認定。

1.在基層工作滿25年,且在鄉村單位任中級職稱滿10年或在州縣(區)單位任中級職稱滿15年,并取得第三十條第(一)款中1項以上業績貢獻的。

2.碩士研究生畢業,在鄉村工作滿5年、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優秀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由工作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考核認定取得高級職稱資格。用人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考核認定辦法,依據考核認定辦法對本專業申報人員職稱資格進行考核認定,或對符合條件的畢業生進行轉正定級。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在州和縣(區)屬單位從事農業科技工作滿1年可考核認定為副高級職稱。

(二)博士研究生畢業,在鄉村從事農業科技工作的可直接聘任為副高級職稱。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三十二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正常晉升規定學歷、任職年限、總專業年限等條件,但任現職以來工作業績優異、科研成果豐碩、對本行業領域或社會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單破、雙破、多破。

(一)破格申報。破格申報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3年。任現職以來須達到本標準第三十條第(一)款正常晉升業績標準項數前提下,每破1項增加3項(其中第1-5項至少1項)。破格申報需2名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資格人員推薦。

(二)直報直評。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條件標準之一:

1.獲省部級科技獎勵、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6名、三等獎前4名,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省農牧漁業豐收獎一等獎第1名。

2.獲省委省政府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表彰1次或獲市委市政府表彰2次,并取得第三十條(一)款1-5項業績1條。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業績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三十四條 在基層各類企事業單位、艱苦條件單位、非公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及自由職業者,盡量實現所學專業與從事專業(崗位)對口。若不一致的,必須從事單位主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實踐證明能勝任現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不再限定申報人員所學專業必須與申報專業一致或相近,只需申報專業與本人從事專業(崗位)一致即可。今后再晉升高一級職稱時,非本專業學歷予以認可。

第三十五條 基層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學歷專業與現職稱崗位專業不一致的,在申報與現職稱崗位專業一致的高層級職稱時,可按工作期間取得的最高學歷對待,專業年限連續計算,不再折算。在鄉村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州縣(區)屬單位工作時間,但不得將州縣(區)屬單位工作時間計算為鄉村工作時間。

第三十六條 本評價標準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別,1個羊單位折算1/3頭豬或20只雞(兔等)或1/10頭牛;組織的現場會或培訓班1場次可折算為指導農民使用新成果20人。不累計計算的同類業績在正常或破格業績中只能計算1次。年度考核優秀相關業績僅限事業單位人員。

第三十七條 基層企事業單位中,經批準離崗創新創業人員,創新創業期間在原單位正常晉升職稱,創新創業期間取得本專業方面的業績條件可作為評審業績。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調入基層企事業單位后,5年內初次申報評審職稱,可比照同等條件人員參評相應層級職稱。省、市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調入基層單位工作,服務3年以上,可申報基層高級職稱。基層人才調到省、市屬單位后,原獲得的“基層有效”職稱視為達到申報全省范圍有效職稱的業績貢獻標準之一,在獲得全省范圍有效職稱后,前后職稱任職年限合并計算。按省有關規定確認的省市屬艱苦單位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標準規定的任職年限均為正常晉升年限。本標準下發前,在基層工作的中專及以上學歷人才,均可在正常晉升年限內享受1次提前1年申報政策。今后到基層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單位考核認定職稱后,下一次正常晉升職稱均可提前1年申報。破格申報或評委會考核認定申報時,不得享受“提前1年申報”政策。

第四十條 本評價標準的有關業績,必須提供經過單位公示的原始佐證材料。“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業績做支撐。“其他做出突出貢獻的業績”指相應級別名次的競賽、標準、項目等。科技獎勵和表彰獎勵嚴格按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執行。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均以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授權相關部門組織的為準。表彰獎勵僅限個人表彰,以科技項目形式獲得進入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實施目錄的表彰按相應級別科技獎勵對待。全國性科技獎勵規定定額內人員的,一、二、三等獎分別不超16人、11人、8人;甘肅省農牧漁業豐收獎規定定額內人員的,一、二、三等獎分別不超11人、9人、7人。

第四十一條 領導肯定性批示:指個人提供的咨詢性建議等,呈報后取得有關領導肯定性批示,經正式公文流轉程序批轉形成的書面公文材料。須提供文件呈辦單、肯定性批示原件(復印件)及批示抄清或轉辦通知等材料。智庫研究成果被采納,須提供采納印證材料及正式印發的文件。

第四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政策按照新政策執行。達到晉升全省有效相應層級職稱業績條件的可視為達到本條件標準相應層級職稱。

第四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甘肅省基層農業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甘人社通〔2021〕273號)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5年7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