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教育廳
關于印發《甘肅省工程系列教育教學類工程
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33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蘭州新區組織部、教育局,省直各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9〕81號)中關于“按照科學分類評價的要求修訂職稱評審標準”的要求,現將《甘肅省工程系列教育教學類工程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附后)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職改辦、省教育廳人事處,以便修改完善。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教育廳
2020年1月17日
甘肅省工程系列教育教學類
工程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教育教學類工程專業技術人才的品德、能力及業績貢獻,讓做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全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及其教學輔助單位廣大工程專業技術人才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斗,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及其教學輔助單位從事教育教學類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才。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本專業做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做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副高、中級3個層級,名稱依次是: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各層級均分別與專業技術內部崗位等級對應,正高級工程師對應一至四級,高級工程師對應五至七級,工程師對應八至十級。
第四條 本專業初級職稱(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和大中專以上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助理工程師對應十一至十二級,技術員對應十三級。
第五條 本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的專業領域相關職業資格,可對應相應層級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職業資格分級設置的,其初級(二級)、中級(一級)、高級分別對應職稱的初級、中級、高級,未分級設置的一般對應中級職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取得國際工程聯盟(IEA)、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等國際組織認證的,根據取得的證書等級,參考其它業績,確定相應層級職稱。
第六條 本專業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特殊評價暫行辦法》(甘人社通〔2018〕267號)的下列人才,可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一)全省作出重大貢獻人才。
(二)從國內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
(三)全省新興產業、身懷絕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臨夏州引進人才。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七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八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行為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
(二)存在違反《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參照執行)行為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十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得職稱的撤銷職稱資格。同時,用人單位可按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正高級工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顯著,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教學能力強、科研水平高、學術造詣深、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教學改革及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教學成果及理論研究成果突破,或在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引領和示范作用。
第十二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育教學能力突出。獲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完成教育部門或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且在教育教學中發揮示范引領帶動作用;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二)科研能力強。取得本專業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與本專業相關的創造性研究成果以推進行業發展;或公開出版或發表工程系列本專業相關領域專著、論文。
(三)主持完成省級以上行業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或獲得過國家發明專利。
(四)工作業績突出。受到省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主持完成工程專業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
(五)是全省本行業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第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畢業,任高級工程師滿5年。
第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有1次優秀。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學習任務。
第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上全文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了本專業專著、譯著1部以上;或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國家部委認可的高水平研究報告1篇以上。
第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研究、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九條 幫扶經歷。2020年以后晉升高級職稱人員,應有累計一年以上在基層或企業工作經歷,包括講課、培訓、服務、工作、帶學生實習等。具體辦法由用人單位自主制定,須報單位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須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作為定額內人員獲國家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一、二等獎;或完成(前2名)列入國家級的(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級重大重點項目下設子課題、國家級教學改革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完成(前4名)列入國家級重大重點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制定(前4名)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國家標準1項。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含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前5名)1次,或二等獎(前4名)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參與(前3名)制定由國家部委頒布的行業標準1項;或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國家部委下達的重大重點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前4名)1次,或二等獎(前3名)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或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省級項目(含教學改革研究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7項至少占1項):
1.作為第一負責人,引領帶動教學團隊獲評省級教學團隊,或省級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教學團隊。
2.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2項,或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1項且獲得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上述專利至少有1項轉化后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提供成果轉化相關證明)。
3.作為第一完成人,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并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100萬元或3年內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200萬元(以本單位財務提供的到帳憑據為準)。
4.完成(前2名)列入省級重點或大型科研、工程、技術改造、技術推廣、技術進步等項目2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完成(前4名)列入國家級的(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級重大重點項目下設子課題、國家級教學改革研究課題)項目1項。
5.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專著(譯著)1部、或正式出版列入國家部委計劃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12萬字。
6.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外索引檢索刊物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錄1篇以上,或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7.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大學生工程專業學科、科技競賽活動或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活動獲一等獎及以上1次。
8.本人獲全國工程專業競賽一、二等獎或取得前3名1次;或獲全省工程專業競賽一等獎或前2名1次。
9.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被國家部委采納或獲國家部委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
10.完成(前2名)未列入省計劃的科研成果、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設計、新工藝、新品種等開發項目,通過省業務主管廳(局)級以上部門組織的驗收(以驗收證書或文件為準),并新增利稅100萬元以上(附單位繳款收據和稅務部門稅單)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11.完成(前2名)制定省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地方標準1項,或省業務主管部門頒布的行業標準2項。
12.作為定額內人員獲省級以上科技獎勵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含教學成果獎)一等獎(第1名)1次,或獲市廳級專業技術性質的表彰2次,或主持(第1名)市廳級教學成果培育、教學改革研究、創業創新教育項目2項。
13.本人研究的某項課題、項目、發明創造等,雖未列入計劃、獲獎,但確實解決了全省本行業、本領域的技術難題,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任職1年以上同行在職在崗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舉薦。
14.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市廳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
15.受聘為全國性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5年以上。
16.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科技獎勵(含教學成果獎),參考其它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業績貢獻突出,是全省領先、在全國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帶頭人,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二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二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競賽獎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四章 高級工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二條 專業能力。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教學改革及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要教學成果及理論研究成果,或在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貢獻。
第二十三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育教學能力強。獲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須完成教育部門或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教育教學經驗較豐富、能力強,研究能力較強;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二)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受到市廳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主持、參與完成本專業相關領域重要項目,能夠解決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
(三)科研能力較強。取得本專業相關研究成果推動行業發展;或公開出版或發表本專業相關的專著、論文。
(四)參與完成省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
(五)是全省本行業領域的學術、技術骨干。
第二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畢業,任工程師(或取得相應職業資格,下同)滿5年以上。
(二)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師滿5年以上。
第二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及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學習任務。
第二十七條 學術水平能力。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期刊上全文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被省委、省政府認可的高水平研究報告1篇以上。
第二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借助詞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研究、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條 幫扶經歷。2020年以后晉升高級職稱人員,應有累計一年以上在基層或企業工作經歷,包括講課、培訓、服務、工作、帶學生實習等。具體辦法由用人單位自主制定,須報單位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須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或作為定額內人員獲國家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1次;或完成(前4名)列入國家級的(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級重大重點項目下設子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完成(前6名)列入國家級重大重點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含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定額內)1次,或二等獎(前6名)1次,或三等獎(前4名)1次,或參與(前6名)制定由國家部委頒布的行業標準1項;或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國家部委下達的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參考其它業績;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定額內)1次,或二等獎(前5名)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省級項目(含教學改革研究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7項至少占1項):
1.作為前3名負責人,引領帶動教學團隊獲評省級教學團隊,或省級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教學團隊。
2.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其中至少有1項實施后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提供成果轉化相關證明)。
3.參與(前3名)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并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50萬元或3年內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100萬元(以本單位財務提供的到帳憑據為準)。
4.完成列入市廳(前2名)、或省(前3名)、或國家部委(前4名)計劃下達的科研、工程、技術改造、技術推廣、技術進步、教學改革研究等項目任意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作為項目組成員完成列入國家級的(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級重大重點項目下設子課題、國家級教學改革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5.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專著(譯著)1部、或正式出版列入省級計劃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8萬字。
6.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在省級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7.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大學生工程專業學科、科技競賽活動或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活動獲二等獎1次及以上;或省級大學生科技競賽活動或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活動獲一等獎1次及以上。
8.本人獲全國工程專業競賽三等獎以上或取得前5名1次;或獲全省本專業競賽二等獎以上或前4名1次。
9.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納1項。
10.完成(前2名)未列入省計劃的科研成果、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設計、新工藝、新品種等開發項目,通過省業務主管廳(局)級以上部門組織的驗收(以驗收證書或文件為準),并新增利稅30萬元以上(附單位繳款收據和稅務部門稅單)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11.制定(前2名)由省級以上部門頒布的行業標準1項或編制省級工法1項。
12.作為定額內人員獲省級科技獎勵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含教學成果獎)一、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市廳級專業技術性質的表彰1次,或完成(前2名)市廳級教學成果培育、教學改革研究、創業創新教育項目1項。
13.對確實有真才實學的人才,雖未獲得各級政府獎項、項目、發明創造等,但確實解決了本行業、本領域、本區域、本單位的技術難題,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任職1年以上同行在職在崗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舉薦。
14.培養指導至少2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縣級以上表彰1次。
15.受聘為省級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省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或正、副秘書長5年以上。
16.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得3次優秀等次。
17.任現職前曾獲省級以上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它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二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業績貢獻突出、行業領域領先、在全省有一定影響力,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三十一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三十一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競賽獎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五章 工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三十三條 專業能力。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比較突出,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教學改革、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比較突出的教學成果及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第三十四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教育教學能力。獲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有一定教育教學經驗和研究能力,并完成教育部門或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
(二)工作業績優秀。受到縣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參與完成工程專業科研項目或課題。
(三)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參與本專業相關課題研究工作;或公開出版或發表本專業相關的專著、論文。
(四)是本單位技術骨干。能較好地完成有一定難度的專業工作任務。
第三十五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專以上畢業,任助理工程師(或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滿4年。
(二)中專畢業,任助理工程師(或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滿5年。
第三十六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三十七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三十八條 學術水平能力。作為第一作者撰寫能夠體現主要工作業績的技術工作總結1份,或在省級及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
第三十九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夠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簡單交流,并能借助字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四十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夠利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研究、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一條 須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獲市廳級以上專業技術性質的表彰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獲市廳級以上科技獎勵(含教學成果獎)1次。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參與的教學團隊獲評省級教學團隊,或省級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教學團隊。
2.作為前5名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前2名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1項。
3.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項目(含教學成果培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1項,通過驗收結題。
4.參與正式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專著(譯著)、教材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3萬字。
5.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及以上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或教學研究論文1篇以上,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能夠體現主要工作業績高質量的技術工作總結1份。
6.作為指導教師指導學生參加省級及以上大學生科技競賽或省級職業院校技能大賽活動,獲三等獎1次及以上。
7.本人獲全省本專業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或取得前5名1次。
8.參與撰寫的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1項。
9.參與制定地方標準1項。
10.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得2次優秀等次。
11.參加精準扶貧獲鄉鎮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二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業績成果突出,是本單位公認的業務骨干,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四十一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四十一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競賽獎等不累計計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的。
第四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教學成果獎等;“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本評價條件標準將“市州級”和“廳級”簡稱“市廳級”。“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教學成果獎等,“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教學成果獎等。
第四十五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
第四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有關術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參考其它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較突出的業績做支撐;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
(二)專業技術工作總結:主要對任現職期間專業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教育教學、競賽、設計、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術工作、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內容。
(三)經濟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明顯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四)社會效益:指經過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
(五)生態效益:指經過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在進行經濟和其它活動創造經濟價值時,減少資源的消耗和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六)評價條件標準中出現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別。
第四十七條 國家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省級論文以查詢中國記者網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沒有紙質期刊為依托的電子期刊暫不予認可。
第四十八條 在專業技術崗位上的技能人才,繼續按我省聘用制干部職稱政策申報評審職稱。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同等對待。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符合條件可分別申報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稱。獲省級及以上獎項的高技能人才,參考其它業績,原則上可申報高級職稱。
第四十九條 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獎勵(含項目、標準等),每達到一次就計算為達到一項晉升條件標準。其它條件標準計算夠一項后不得累計計算。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教材)既通過驗收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復計算。
同一論文獲獎、同一先進稱號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第五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關于按系列(專業)修訂或制定我省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