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園區加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發〔2021〕39號)有關要求,充分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規劃環評)在優化園區產業布局發展、促進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等方面指導作用,提升產業園區綠色高質量發展,現就我市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要求
(一)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編制范圍。經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工業集聚區、工業園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等各類產業園區,在編制(修編)總體規劃或開發建設有關規劃時,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已批準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需進行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應依法重新或補充進行
規劃環評。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規劃時,應將規劃環評報告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審批中對規劃環評報告結論及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逐項就不予采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備查。
(二)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責任主體。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是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的責任主體,對規劃環評的質量和結論負責,在規劃實施過程中要認真落實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要求。規劃環評工作開展過程中,應依法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對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的規劃,還應依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環評會商。規劃實施后,對可能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實施五年以上且未發生重大調整的規劃,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
(三)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編制要求。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可以編制或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規劃環評報告),并對規劃環評報告質量負責。委托技術機構編制時,可參考環評信用平臺和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考核結果,選用信用良好、技術能力強的技術機構。規劃環評報告編寫應嚴格落實相關技術導則、技術規范要求,結合園區實際,充分銜接“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碳排放管理要求等內容,重點圍繞產業園區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風險防控等內容,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對規劃的產業定位、布局、結構、發展規模、建設時序、運輸方式及產業園區循環化和生態化建設、區域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產業園區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突發環境事件響應與管理等方面提出優化調整或對策建議。
(四)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審查層級。國家級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應報送生態環境部召集審查;新批復設立的省級產業園區(以省政府認定時間為準)規劃環評由省生態環境廳召集審查;其余省級、市級、縣級及鄉鎮級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由市生態環境局召集審查。
二、規劃環評制約影響
(一)未開展規劃環評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產業園區在報批規劃前(包括規劃編制、修編、重大調整等),應當完成規劃環評的審查,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規劃時,應將規劃環評報告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產業園區規劃未開展規劃環評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影響入園項目環評審批和落地。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的不予批準。產業園區未編制規劃、規劃超期,入園項目是否符合園區產業定位、規模、結構和布局缺少法定規劃的支持,園區規劃未進行規劃環評不符合法律規定,將直接制約項目環評審批和落地建設。
三、工作建議
(一)加強產業園區管理。各縣區、經開區要加強本區域內產業園區的管理,對產業園區規劃及規劃環評進行全面梳理,理清園區目前執行規劃版本、審批時間及文號,是否進行規劃環評,是否存在規劃到期需要修編或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需進行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情況。
(二)依法依規開展規劃環評。各縣區、經開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要對園區規劃已經修編但未進行規劃環評的補充進行規劃環評;對需要修編或正在修編的產業園區規劃在規劃審批前,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在報批規劃前,完成規劃環評的審查;對新設立的產業園區,加快推進規劃環評編制,盡早完成規劃環評審查,完善園區手續,確保入園項目環評審批合法合規,項目建設不留硬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