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水市環境監察支隊概況
(一)主要職能
天水市環境監察支隊成立于1985年,為副縣級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主要職責任務為:負責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履行環保法律、法規,執行環境保護各項政策、標準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負責對排污許可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環保“三同時”制度落實、限期治理項目的現場監督檢查;負責對生態破壞事件、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群眾來信來訪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環境監察業務指導、專業培訓等。
(二)單位以及人員情況
下設辦公室、監察一科、監察二科3個科室,核定編制17人,實有16人。
二、2017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決算情況。2017年度本單位收入為187.16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186.18萬元,占100%;年初結余結轉0.98萬元,占0.5%。事業收入000萬元,占00%;經營收入000萬元,占00%;其他收入000萬元,占00%。
(二)支出決算情況
2017年度本單位支出為187.16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87.16萬元,占100%;經營支出000萬元,占00%。
(三)財政撥款收入決算情況。
2017年度本單位財政撥款收入總計187.16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20.6萬元,增長11%。其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186.18萬元,年初結轉和結余0.98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000萬元。
(四)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
2017年度本單位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總計186.18萬元,結余結轉0.98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20.6萬元,增長11%;完成年初預算100%,其中: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1.13萬元,與上年相比增長1萬元,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工資調整。完成年初預算100%。
節能環保支出166.03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了21.6萬元,完成年初預算100%,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人員工資調整。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2017年度財政撥款基本支出165.5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合計:165.5萬元。包含:
1. 工資福利支出134.96萬元,包括基本工資:51.8萬元,津貼補貼:83.15萬元。
2.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20.89萬元,主要包括退休費:20.89萬元。
3. 商品和服務支出31.3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3.85萬元、郵電費4.21萬元、取暖費3.5萬元、差旅費5.01萬元、培訓費1.12萬元、勞務費0.15萬元、工會經費0.77萬元、公務用車維護費0.52萬元、其他交通費11.88萬元、 會議費0.29萬元。其他資本性支出00萬元。
(六)2017年“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說明
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0萬元,決算0.52萬元,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現場執法檢查督查增加。
1. 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情況
2017年我單位因公出國(境)費用000萬元。較上年增加(減少)000萬元,增長(下降)00%。
因公出國(境)組團情況:本年度本單位使用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出國(境)團組織000個,共有000人;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出國(境)團組000個,增加000萬元。
2. 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支出情況
2017年我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000萬元,較上年增加(減少)000萬元,增長(下降)0%。
2017年我單位公務用車維護費0.51萬元,較上年減少3.58萬元,變動原因為:2016年底中央督察駐天水工作期間我們借用平臺的車所產生的費用。
3. 公務接待費用支出情況
2017年本單位公務接待費000萬元,較上年增加(減少)000萬元,增長(下降)00%。
其中國內公務接待共00批次,接待人次00人,較上年增加(減少)00%,增加(減少)000萬元。國外公務接待共00批次,接待人次00人,較上年增長(下降)00%,增加(減少)000萬元。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1. 經費支出情況
2017年單位運行經費支出31.3萬元 ,比上年增加7.1萬元,增加28%。主要原因是環保現場執法檢查督查增加。
2. 政府采購支出情況
2017年,單位政府采購支出0萬元 。
3. 國有資產占用情況
2017年度,單位資產總額為203.2萬元,其中:公務車全部移交平臺 ,單價50萬元(含)以上的通用設備1臺(套),單價100萬元(含)以上的專用設備單價00臺(套)。
三、相關專業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3.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預算單位在“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5.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即事業單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當年收支缺口的資金。
6.上年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7.一般公共服務(類)紀檢監察事務(款)派駐派出機構(項):指由紀檢監察部門負擔的派駐各部門和單位的紀檢監察人員的專項業務支出。
8.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從非財政撥款結余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
9.年末結轉和結余:指單位按有關規定結轉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
10.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12.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業務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13.“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指通過財政撥款資金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支出。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往返機票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購置公務用車支出及公務用車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14.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以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