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甘肅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8〕21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
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7號),現就我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甘肅重要講話和“八個著力”重要指示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省與市縣財政關系的要求,堅持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大力支持實施健康甘肅戰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推動建立醫療衛生領域可持續的投入保障長效機制并平穩運行。
(二)改革目標。
通過改革,形成權責清晰、依法規范、運轉高效的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效率和水平。
(三)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促進人人公平享有。科學界定政府、社會和個人投入責任,堅持政府在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加大政府衛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對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動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堅持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完善財政投入機制,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醫療衛生領域投入效益。
2.堅持遵循規律,合理分擔責任。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一般規律,合理確定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支出責任分擔方式,既避免省級大包大攬,承擔不合理的事權,又避免將支出責任過度下移,增加市縣支出負擔。省級承擔的支出責任要充分考慮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實際,適度向困難地區傾斜,推進區域均衡。
3.堅持問題導向,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聚焦當前劃分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堅持醫療衛生領域全覆蓋,提高劃分體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項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性質和特點,提高劃分體系的科學性;統籌推進項目優化整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4.堅持積極穩妥,分類施策扎實推進。在保持現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框架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兼顧當前和長遠,分類推進改革。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確認;對現行劃分不盡合理且改革條件成熟的事項,進行改革調整;對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項,暫時延續現行劃分格局,并根據相關領域體制機制改革進展情況及時作相應調整。
二、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及省政府關于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方面的文件規定,按照實施《“健康甘肅2030”規劃》、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分別劃分公共衛生、醫療保障、計劃生育、能力建設四個方面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公共衛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劃分為中央、省、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中央財政事權兩類。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以及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等內容。其中,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資金、使用主體等保持相對獨立和穩定,按照相應的服務規范組織實施;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由省級統籌安排,資金不限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公共衛生服務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明確為中央、省、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責任分擔比例為:中央分擔80%,剩余20%省與市縣分檔分擔,第一檔:“兩州一縣”和18個深度貧困縣,2020年前省級全部負擔,2021年起省級分擔90%;第二檔:天水、隴南、白銀、定西、平涼、慶陽、張掖、武威、酒泉9個市(所轄深度貧困縣除外),省級分擔80%;第三檔:蘭州、金昌、嘉峪關3個市,省級分擔70%。
2.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傳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購置,艾滋病、結核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內容,上劃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將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劃入能力建設方面。除上述項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統籌安排。
(二)醫療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和醫療救助,明確為中央、省、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各級財政按規定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予以繳費補助,中央承擔80%,其余地方承擔,基數部分市縣分擔標準保持不變,2019年起地方承擔提標部分省與市縣分檔分擔,省級財政參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責任省級分檔分擔辦法安排補助資金。
2.醫療救助。醫療救助主要包括城鄉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省級統籌中央補助資金,主要依據市縣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落實政策的成效等因素確定補助資金,市縣根據上級補助及地方實際落實支出責任。
(三)計劃生育方面。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計劃生育“少生快富”補助國家基本三項計劃生育扶助保障項目,明確為中央、省、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補助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除上述之外的原計劃生育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統籌安排。
1.國家基本三項計劃生育扶助保障項目。分擔比例為中央分擔國家基礎標準的80%,其余部分省與市縣分檔分擔,省級財政參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責任省級分檔分擔辦法安排補助資金。
2.省級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補助。明確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實行省與市縣分檔分擔,省級財政參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責任省級分檔分擔辦法安排補助資金。
(四)能力建設方面。
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管理事務、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
1.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政府對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按照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省級財政事權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中央或省級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明確為中央或省級財政事權,由中央或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中央或省級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當地政府委托的公共衛生、緊急救治、援外、支農、支邊等任務的,由當地財政給予合理補助。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市縣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明確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縣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中央或省級財政事權任務的,由中央或省級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和省級財政對市縣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升困難地區服務能力等按規定給予補助。加大對社會力量辦醫的支持力度,各級財政按照規定落實對社會力量辦醫的有關政策。
2.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國家根據戰略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項目明確為中央、省、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統籌中央補助資金,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情況等因素確定補助資金,市縣根據上級補助及地方實際落實支出責任。省級或市縣自主實施的能力提升項目明確為省級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3.衛生健康管理事務。衛生健康管理事務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省級財政事權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4.醫療保障能力建設。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省級財政事權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和省級對市縣醫療保障能力建設按規定給予補助。
5.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主要包括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范與推廣等,明確為中央、省、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省級統籌中央補助資金,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等情況確定補助資金,市縣根據上級補助及地方實際落實支出責任。
醫療衛生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中央和省級基本建設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軍隊、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現行體制和相關領域改革要求落實經費保障責任。
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或省級財政事權且確需委托市縣行使的事項,受委托市縣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行使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委托單位監督。明確為中央、省、市縣和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的事項中,市縣政府可以在國家和全省基礎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內容或提高保障標準,增支部分由市縣財政負擔。對于醫療救助、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不易或暫不具備條件統一制定全省基礎標準的事項,省級提出原則要求并設立績效目標,市縣據此自主制定本地區標準,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市縣政府制定出臺本地區標準要充分考慮區域間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保財政可持續。市縣標準高于省級基礎標準的,需事先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行;市縣政府出臺涉及重大政策調整等事項的,需事先按程序報省級有關部門備案后執行。
三、配套措施
(一)協同推進相關改革。
將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緊密結合、統籌推進,著重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穩定可持續的籌資和報銷比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推進公立醫院體制機制改革,強化區域衛生規劃約束力等,形成兩項改革良性互動、協同促進的局面。
(二)強化支出責任落實。
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要按照確定的支出責任合理安排預算,根據“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有效提供。對地方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標準、落實支出責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等資本性支出可通過依法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過上級政府給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彌補。省級財政加大對困難地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修訂完善規章制度。
省級財政、衛健、醫保等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在全面系統梳理的基礎上,抓緊修訂完善具體項目管理辦法和資金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并在今后制修訂相關文件規定,體現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內容。市級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合理劃分市級與縣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確保醫療衛生領域各項政策得到有效落實。
四、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甘肅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情況表
甘肅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情況表
| 財政事權事項 | 主要內容 | 支出責任及分擔方式 |
| 一、中央財政事權 |
| (一)公共衛生 | 1.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傳染病防控等) | 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購置,艾滋病、結核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 | 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 (二)能力建設 | 2.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 落實國家規定的對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政策,包括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中央所屬公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等。 | 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 3.中央衛生健康管理事務 | 包括中央職能部門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 | 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 4.中央醫療保障能力建設 | 包括中央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 | 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 二、中央、省、市縣共同財政事權 |
| (一)公共衛生 |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 包括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預防接種、0—6歲兒童健康管理、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肺結核患者健康管理、中醫藥健康管理、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衛生計生監督協管12項內容,以及健康素養促進、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提供避孕藥具、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計劃生育事業費等部分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項目。 | 中央、省、市縣承擔支出責任。中央分擔80%,剩余20%省與市縣分檔分擔,第一檔:“兩州一縣”和18個深度貧困縣,2020年前省級全部負擔,2021年起省級分擔90%;第二檔:天水、隴南、白銀、定西、平涼、慶陽、張掖、武威、酒泉9個市(所轄深度貧困縣除外),省級分擔80%;第三檔:蘭州、金昌、嘉峪關3個市,省級分擔70%。 |
| (二)醫療保障 | 2.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 | 包括各級財政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補助。 | 中央、省、市縣承擔支出責任。各級財政按規定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予以繳費補助,中央承擔80%,其余地方承擔,基數部分市縣分擔標準保持不變,2019年起地方承擔提標部分省與市縣分檔分擔第一檔:“兩州一縣”和18個深度貧困縣,2020年前省級全部負擔,2021年起省級分擔90%;第二檔:天水、隴南、白銀、定西、平涼、慶陽、張掖、武威、酒泉9個市(所轄深度貧困縣除外),省級分擔80%;第三檔:蘭州、金昌、嘉峪關3個市,省級分擔70%。 |
| (二)醫療保障 | 3.醫療救助 | 包括城鄉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 | 中央、省、市縣承擔支出責任。省級統籌中央補助資金,主要依據市縣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落實政策的成效等因素確定補助資金,市縣根據上級補助及地方實際落實支出責任。 |
| (三)計劃生育 | 4.計劃生育扶助保障 | 包括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計劃生育“少生快富”補助。 | 中央、省、市縣承擔支出責任。分擔比例為中央分擔國家基礎標準的80%,其余部分省與市縣分檔分擔,第一檔:“兩州一縣”和18個深度貧困縣,2020年前省級全部負擔,2021年起省級分擔90%;第二檔:天水、隴南、白銀、定西、平涼、慶陽、張掖、武威、酒泉9個市(所轄深度貧困縣除外),省級分擔80%;第三檔:蘭州、金昌、嘉峪關3個市,省級分擔70%。 |
| (四)能力建設 | 5.國家根據戰略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能力提升項目 | 包括國家根據戰略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項目。 | 中央、省、市縣承擔支出責任。省級統籌中央補助資金,主要依據工作任務量、績效考核情況、市縣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補助資金,市縣根據上級補助及地方實際落實支出責任。省級或市縣自主實施的能力提升項目明確為省級或市縣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 (四)能力建設 | 6.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 | 包括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范與推廣等。 | 中央、省、市縣承擔支出責任。省級統籌中央補助資金,主要依據工作任務量、績效考核情況、市縣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補助資金,市縣根據上級補助及地方實際落實支出責任。 |
| 三、省級財政事權 |
| 能力建設 | 1.省級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 落實國家規定的對省級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政策,包括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地方所屬公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等。 | 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 2.省自主實施的衛生健康能力提升項目 | 包括省級自主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項目。 | 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 3.省級衛生健康管理事務 | 包括省級職能部門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 | 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 4.省級醫療保障能力建設 | 包括省級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 | 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 四、市縣財政事權 |
| 能力建設 | 1.市縣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 落實國家規定的對市縣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政策,包括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地方所屬公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等。 | 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和省級財政對市縣按規定給予補助。 |
| 2.市縣自主實施的衛生健康能力提升項目 | 包括市縣自主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項目。 | 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 能力建設 | 3.市縣衛生健康管理事務 | 包括市縣職能部門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 | 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 4.市縣醫療保障能力建設 | 包括市縣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 | 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和省級級財政對市縣醫療保障能力建設按規定給予補助。 |
| 五、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 |
| 計劃生育 | 省級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補助 | 包括獨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補助、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住院護理補貼、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救助金等項目 | 省與市縣承擔支出責任。分檔分擔,第一檔:“兩州一縣”和18個深度貧困縣,2020年前省級全部負擔,2021年起省級分擔90%;第二檔:天水、隴南、白銀、定西、平涼、慶陽、張掖、武威、酒泉9個市(所轄深度貧困縣除外),省級分擔80%;第三檔:蘭州、金昌、嘉峪關3個市,省級分擔70%。 |